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2100433B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二OO七年一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及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本会的英文译名为:Jiang Su Decoration Association
本会的英文缩写为:JSD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省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 、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中介服务、科研教育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社团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动员全省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 产、商业服务及有关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繁荣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装饰装修行业的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88号三单元261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编制有关装饰装修技术标准、规范、价格,参与企业资质审查和资质动态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对全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方针政策,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管理,实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并使装饰装修行业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行两个根本转变,促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宣传表彰先进,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衔接。培育装饰装修市场的形成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积极开展国际和省内外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交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装饰装修行业技术进步。
(六)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建立培训基地,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指导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开展装饰工程评优和产品评优,推动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八)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其它有关学术、技术资料。
(九)支持、推动各市、县成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十)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
(一)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单位会员;
(二)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设计师,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铜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本会及各省辖市装协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应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2/3。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必须符合省主管局、民政厅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
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它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上述机构不得制订章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统一属本会所有。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管理办法,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的变动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7年1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1、贯彻落实国家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
2、协助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管理、市场管理的地方法规,逐步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3、协助主管部门对本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及其资质的初审、年检及资质动态的管理工作;
4、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评省先进企业、优质装饰工程和名优产品,推动我省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5、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质量规范、行业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竟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惩戒措施;
6、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开展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介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7、创办协会网络与刊物;
8、对市、县建筑装饰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全省有装饰企业(含幕墙、门窗)1161家,其中一级装饰资质60家、二级装饰资质324家、三级装饰资质777家、甲级设计资质22家。
如今全省有12个地方协会,省装饰协会下设家装委员会、幕墙委员会;另有非常设机构:专家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等。
是很不错的一家公司。它是一家集墙纸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化、一体化墙纸专营公司。 具体专业性,恐怕只有他们的客户才清楚哈,个人在网站上看到的信息,综合看起来是一...
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及相关的材料生产、产品营销、文化艺术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外地进京建筑装饰企业自愿结成的一个社会团体 东莞装饰行业协会现有单位会员近200家,包括装饰材料生产、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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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文件 沪装协( 2009)第 015号 关于“ 2008年上海市建筑幕墙材料企业 诚信评价”结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建筑材料企业诚信 考核的要求,依据《关于对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开展质量诚信考核 的通知》(沪建安质监 [2007]第 070 号)、《关于对在沪建筑幕墙企业 开展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装协 [2007]第 54 号)等文件精神,我 会印发了《关于开展“2008 年上海市建筑幕墙材料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的通知》(沪装协 [2009]第 003 号),对 272 家建筑幕墙材料企业进 行诚信评价。 根据《上海市建筑幕墙材料企业诚信评价办法》和《上海市建筑 幕墙材料企业诚信评价标准》,经建筑幕墙材料企业自查、建筑幕墙 施工企业评价、诚信评价工作小组终评,形成决议。现将评价结果公 告如下: 272 家企业中, 24
为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材料推荐办法》, 由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本市装饰材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下产品获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材 料推荐产品证书,并在行业内推广使用。 特此公告。(排名不分先后)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CIA。
第二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是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省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促使我省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住所设在定淮门大街15号(江东北路388号)正泰大厦3单元2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勘察设计、科研院所、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需要,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推荐选举或建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建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建议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七)建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九)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主编协会会刊、简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如评优评奖、会刊、培训、出书、宣传等;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议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100433B
镇江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成立于1992年,业务范围为技术交流、考试评比、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刊物。是镇江从事公共建筑及住宅装饰装修、幕墙、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科研设计等企业及高等院校、 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建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成立以来,为促进镇江本地装饰装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被镇江市人民政府评为“先进社会团体”,连续多年被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评为“江苏装饰装修业先进协会”。
分会宗旨: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和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本省交通行业的经济发展。
分会受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执行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章程和有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