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时间 2009年5月15日
发布单位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09.5.15)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增强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法实行价格听证。本省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的具体项目,由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确定。

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制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价格听证目录。

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听证工作的领导。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听证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听证工作的分析评估,并将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条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受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开展听证的组织工作。

委托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听证行为加强监督与指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定价职责的业务部门提出定价听证的建议,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起定价听证。

对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部门负责定价的,由该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听证,并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听证提起后,应当及时开展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听证会的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人和记录人;

(二)指定价格听证会的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三)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定价听证的方案及其要点;

(四)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依法开展定价听证项目的成本监审;

(五)确定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其具体报名方法;

(六)确定听证会的议程;

(七)制定听证会纪律;

(八)应当开展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听证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由该部门在提起价格听证时负责提供。

第七条听证会听证人的人数不少于三人,其中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实行简易程序的价格听证会可只设一名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完成价格听证会有关准备工作后,应当及时确定价格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地点,并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并依据有关规定产生: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第十条县级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听证会参加人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省及省辖市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听证会参加人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一条听证会开始前,价格听证会记录人应当核对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并将听证会参加人出席听证会情况及时报告听证会主持人。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数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陈述、介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人员,由提起定价听证的部门负责指定。

第十三条听证会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举行的情况。

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笔录中有关听证会参加人发言部分,应当交该参加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五条定价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并在作出定价决定时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定价方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一)降低价格的;

(二)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

第十七条听证会的简易程序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咨询会等形式,听取社会有关方面对定价方案的意见。

第十八条价格听证会的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2003年8月26日本局制定的《江苏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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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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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初制定输液椅费是否进行了听证呢?山东省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山东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中,只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医疗服务价格整体方案”一项,而具体的收费项目并不在听证目录中。山东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相关负责人也证实,当初出台相关收费标准时并未进行听证。市民刘晓非说:“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保障和改善民生。3块钱虽然不多,但却反映出医院和有些部门是不是真正为老百姓着想。”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善峰认为,公立医院必须体现其公益性,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民生问题的收费标准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需求,尤其要多为服务对象考虑。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0〕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据了解,《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听证会将于126日举行。《意见稿》对违法建筑的类别、如何防控、查处,强制拆除流程等内容都进行了规定。

《意见稿》从市政部门、企业、建筑单位等诸多环节对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企业不得对违法建筑项目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等,否则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和防控

 

建立违法建筑信息共享机制

《意见稿》要求,昆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筑信息共享机制,利用违法建筑监控系统、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给违法建筑供水电气混凝土 最高罚5

违法建筑要投入使用,需要经过建设、水电管网安装铺设等流程。《意见稿》从建设、供水、供电等各个环节对违法建筑形成有效防控和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等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发现未经处理的违法建筑和未履行处理决定的违法建筑,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并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已经提供的服务应当停止。拒不停止提供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政)设计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项目的施工作业。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违法建筑项目出售混凝土。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对违法建筑项目提供服务或者施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或者施工,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或者施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处和整改

《意见稿》中,将违法建筑分为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几个大类,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

 

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违法建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或者改建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等类型的违法建筑。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住宅小区内违法建筑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筑,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不影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且不能拆除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包括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市政基础用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等11类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强制拆除

 

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现场公告

《意见稿》也对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进行了行为规范。根据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限期拆除义务。经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对违法建筑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新建违法建筑3个工作日内拆除

《意见稿》规定,对于新建的违法建筑,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设施,并按照简易处置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拆除。

 

关于名词解释

 

违法建筑的界定

《意见稿》中所说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违反土地管理、林地用地、文物保护、环境及水资源保护、消防安全、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国土、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基本法和行业规范法规的规定处置。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

(一)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数据

 

310万平方米

据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计数字显示,今年截至1117日,全市各县(市)区共整治治理违法违规建筑1983宗,面积310万平方米。其中主城八区、晋宁县列入军令状的违法违规建筑(20163月以前)共计675宗,267万平方米,截至1117日,共拆除615宗,234万平方米,拆除率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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