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制度。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特别是“四制”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是否取得预期成效;
(五)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第七条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录A);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省重点建设项目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
(二)组织初验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三)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的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部分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意见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C)。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
(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见附录B)。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见附表D)。
第十七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苏政发[1997]138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E)、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F)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G),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A:江苏省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依据
第二部分 前期准备
1、组织机构
2、勘探设计
3、建设用地
4、物资供应
第三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选址、建设规模、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
2、招投标情况;
3、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作情况;
4、主要工程任务和完成工程量;
5、设计、施工质量评价;
6、合同管理情况;
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 土建、安装、调试
1、土建施工;
2、设备安装;
3、调试。
第五部分 生产准备及试生产
1、人员、物资、技术准备;
2、试生产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考核情况)。
第六部分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部分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1、资金来源、使用及建设成本;
2、工程概算与基建计划批准与执行情况;
3、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结果;
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部分 经验与教训
第十部分 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第十一部分 有关建筑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审计等审查意见的
附录B:江苏省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
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
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
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大会
1、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名。
附录C:江苏省验收鉴定书参考格式
前言(简述竣工主持、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位置、开工和竣工时间;
2、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主要建设依据;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招投标工作情况;
5、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论
三、工程质量鉴定
四、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评定
五、档案资料
六、试生产及经济效益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验收意见
九、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名 2100433B
政府出文重新订立合同了,结算审定应该按110万了
关系主要体现在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具体来说: 1、工程结算 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己完工程价款的清算文件。 2、建设工程竣工决算 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文件和投资效...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 [2007]1591 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明确验收责任, 规范验收行 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的服务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等部门对第二条所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由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质量监督、安全监管、消防、档案等部门组成。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参加。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五条 市级审批的项目可由市级审批部门依法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下级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现行行业技术验收规范,相关审批、调整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规划、质量、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除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和有专门规定外,项目专项验收均应与综合验收同步进行。
第九条 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可分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是指工程建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业主进行验收。项目业主接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初步验收结束后,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从项目竣工之日起,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待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正式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递交下列主要资料: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及审查意见;
(二)竣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决(结)算批复及土地勘测、环境保护、节能、水务、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三)设计报告。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情况报告;
(四)施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五)监理报告。由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和质量评价报告;
(六)质检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需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的,提交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二)审议通过项目业主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附件),组织办理移交和交付生产(使用)手续;
(三)审定竣工决算;
(四)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执行、施工报告;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日期;
(六)对未完工部分的收尾工程,经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后,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实际投资可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七)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八)对项目业主整理完整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审核检验,并办理移交手续;
(九)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十)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从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业主未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仍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出限时验收通知书。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二)未及时办理相关权证以及资产移交等竣工验收手续的,以及验收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业主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项目审批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核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事项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事项范围:
(一)项目可研(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前置要件审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包括: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水利部门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以及发展改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旅游等部门按规定权限办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三)项目在可研批复(核准)之后、开工之前需办理的报建事项审批。包括:建设部门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沿线使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水利部门的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气象部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企业投资项目);安全部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宗教部门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文物部门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部门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林业部门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农牧部门的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审核等。
第四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报。项目单位应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申报端口(以下简称“申报端口”)申报,根据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也可到综合窗口,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二)预审赋码。审批部门应及时查看、核验在线平台推送的待预审项目信息,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审,对预审通过的,在线平台统一赋予项目代码;对预审不通过的,提出具体意见及理由。在项目预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审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同时将项目预审情况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通知项目单位。
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处理项目预审信息,认为不需要本部门办理的,通过在线平台确认“无需办理”。
(三)窗口受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预审情况通知,对预审通过且赋予项目代码的投资项目,应及时通过申报端口登录在线平台打印项目登记单,并根据所公开的办事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按照入驻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要件材料清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接件、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相关审批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四)审批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办理结果移交综合窗口,同时将审批办理结果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项目单位和其他审批部门实时查询、了解项目审批事项办理进度情况。
对法律法规明确的确需按照前置事项办理的项目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将上一个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衔接或转交下一个审批部门办理。
(五)办结回复。综合窗口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对各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收集完整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现场领取或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办理结果。
第五条投资项目审批坚持以并联审批为主、联审联批为辅。对并联审批中涉及审批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且难以正常审批办结的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开辟“绿色通道”,以会议研究审批的方式进行联审联批。
第六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梳理本行业、本领域需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审批的投资项目,报请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审批,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督促相关审批部门限时办理。
第七条对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限时办理完善其审批、核准和报建审批事项手续,并按照并联审批相关工作流程回复审批办理结果。
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手续须在出具项目批复、核准文件前办理完毕。对于需要完善和补办的其他报建手续,由相关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完毕。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投资项目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九条相关审批部门应积极探索运用“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评合一”“联合验收”“区域评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条依托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功能,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与并联审批机制相适应的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