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是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 江苏省人民政府 结合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2020年8月4日,苏政发〔2020〕68号公布《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21年8月4日 [1]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1]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20〕68号 [1]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主要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未规定为前置手续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选择办理时序。在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可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当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根据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编制相关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省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部门年度计划下达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年度计划制定部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非盈利性工程项目范围按《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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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0〕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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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献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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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 [2007]1591 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明确验收责任, 规范验收行 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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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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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投资管理,建立内部约束机制,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将公司资金投放于某种对象或 事项,以取得一定收益的活动,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固定 资产的投资以及对外股权和债权等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对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阳光管理” ,包括项目 前期、计划安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确保 投资可控、在控,以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和各单位的积极性。 第二章 投资范围和类别 第六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 规,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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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主要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未规定为前置手续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选择办理时序。在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可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当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根据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编制相关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省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部门年度计划下达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年度计划制定部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非盈利性工程项目范围按《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2100433B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易炼红

2021年8月1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市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依法履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批管理,以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预算评审、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市政府按照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每年9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下一年度资金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预算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初步确定下一年度拟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下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

第十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节能、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依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办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财政可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对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其中,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项目,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概算调增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审计结果,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四十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重大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区县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四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四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 市财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五十一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信息、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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