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
发布日期 | 1989-06-15 | 生效日期 | 1989-06-15 |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尖税,制约着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控制耕地的占用,重视耕地的复垦开发,开始取得成效。为加快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土地是人类不可再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抓好土地的复垦工作,对于缓解我省日趋尖税的人地矛盾,开发、利用耕地资源,具有战略意义。历年来,各地因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都占用和挖废了一些耕地,尚未利用。这些土地虽然零星分散,但在一乡或一县范围内,少则几百亩,多则上千亩,是一份宝贵的耕地资源。这些耕地大多稍加复垦,就可以恢复种植或用来发展养殖业,投资少,收效快。各级政府必须把土地的复垦工作,列为整个土地开发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后劲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务必抓出成效。
二、切实抓好土地复垦的规划
复垦的具体含义是,对未利用的废弃地和被破坏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它措施,使其变为可利用的农用地,不包括对现有耕地的再开发。各地要对本地区历年来因工矿企业、交通、水利、村庄等建设占而不用和挖废耕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本地区的土地复垦规划以及分年度的复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土地复垦贯彻“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对国家、集体以及群众因生产、生活建设而挖废耕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要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负责复垦,并按要求如期完成。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力复垦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完成复垦任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取消其土地使用权,并组织公开招标承包复垦。对拒绝复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涉及挖废耕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把土地复垦列入总体设计,同时落实复垦经费,实行施工建设与土地复垦同步进行。否则,不批准用地,不允许开工,不予验收。
四、复垦的土地
“谁复垦、谁使用”,复垦单位或个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基本建设项目的复垦土地,其经费在基建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需复垦土地的经费,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复垦后用于种植粮棉作物和发展养殖业的,不增加粮棉的合同定购任务,按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各市、县都要相应制订鼓励土地复垦的评比奖励办法,以表彰先进。
五、为了支持和推动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要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在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复垦补助。黄淮海农业开发区以外的县、乡不少于50%,市不少于30%;省留成部分今年集中用于黄淮海农业开发的配套资金,以后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复垦专项经费。此项复垦补助经费,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先收后用的原则,每年年初经各级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项目定向投放。复垦工程补助,以县、乡为主,省、市只对少数示范性的项目予以酌情补助。补助经费凡用于复垦后发展多种经营项目的,均实行有偿投放,到期收回,周转使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年度复垦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审计。
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并实施复垦规划、计划和复垦标准,检查验收复垦项目的进度、质量,组织复垦项目的招标承包,管理土地复垦补助经费,调解和仲裁复垦工作中的纠纷等等。鉴于土地复垦工作涉及面广,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工作抓细抓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土地复垦工作。复垦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以上通知,希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6-15
【生效日期】1989-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1989年6月15日苏政发〔1989〕78号)
其实是需要一定资质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造成的土地破坏。
http://www.ahtd.org.cn/system/UploadFile/20100226115309.doc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调研报告 (2003 年 10月 13日 ) 耕地保护能力是影响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为了提高耕地保护能力, 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严格措施, 如用刑罚方法惩治破坏耕地的行为、 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和占一补一制度等,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然而,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 地减少难以遏制,耕地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护好耕地,提高耕地保护 能力,就成为决策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 基于此景,不久前, 我们对江苏省的部分县市进行 了实地调研。 保护耕地, 究竟要保护什么?究竟怎么保护?一直是我们密切关注的重大课题。 地处东 部沿海地区的江苏省, 既是一个实力雄厚的经济大省, 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省, 同时 还是一个发展强劲的外向型省份。 江苏省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率先基本实 现现代化, 就需要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就需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建规字第639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委办)、规划局:
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是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以及开发建设前期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工作。目前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确定、跨世纪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已全面展开,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这些工作都需要完备的和现势性强的勘测资料的保障。因此,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这方面的基础业务工作,以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城市应具备勘测资料的主要内容
1.城市测量资料主要包括:
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城市地下工程、市政工程及地下管网等专业测量;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备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
2.城市勘察资料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有关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地面土层物理状况,城市规划区内不同地段的地基承载力以及滑坡、崩塌等基础资料;
地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断裂带的分布及活动情况,城市规划区内地震裂度区划等基础资料;
水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等基础资料。
二、近期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完善城市测量控制网。有些城市的测量控制网覆盖面积或密度不能满足需要的,一般应在近两年内完成改建或加密;
2.要更新城市基本地形图。有些城市的基本地形图(1∶500、1∶1000、1∶2000、1∶5000)不适时、不成套,一般应在5年内更新一次,并逐步达到系列配套;
3.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地下综合管线图,或不完善、不现状,一般应在“九五”期间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已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地下管线定线及竣工测量工作,保证地下综合管线图的性、现势性。
4.要搞好城市勘察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开展城市地质普查工作,或资料残缺,没有进行城市地质编图,应尽快开展城市地质普查,或尽快补齐城市基础地质资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组织城市地质编图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管理
1.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用城市维护费和规划业务费安排一定数量的城市勘测基础业务范围的指令性任务,一般不少于本市城市勘测单位全年工作量的50%。
2.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规划,并作出逐步完善城市勘测资料的计划安排。
3.各城市勘测单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指令性任务的完成,要注意将“GPS”(全球卫星定位)“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和“城市地质环境与土地工程利用定量分析及土地工程利用控制”等高新技术应用到城市勘测中去,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的勘测任务。
4.进入城市勘测市场,承担城市勘测任务的所有勘测单位,都必须执行我部颁发的城市勘测规范、标准、规程,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必须向当地城市勘测行业管理部门送审勘测成果资料,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2100433B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2002-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5号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监察工作安排部署,介绍和宣传我省各地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经验和成效,增进工作交流沟通,推动全省环境监察工作,现就加强环境监察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察(稽查)机构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围绕重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及时主动地报送各类环境监察信息。
二、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编写、审核与上报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员名单、联系电话请于4月20日前报省环监局。
三、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和县(市、区)环境监察(稽查)机构是环境监察信息的报送主体。信息内容主要是:监察工作动态、工作措施和成效、工作经验介绍、典型案例分析、领导重要批示等内容。
四、《河北环境监察信息》设置工作部署、工作动态、案例分析、工作简讯、外省经验五个栏目,每期《河北环境监察信息》将在“河北省环保局”门户网站“执法监察”栏目中及时刊载。
五、环境监察信息实行计分制,各地上报的信息一经我局采用或被省环保局领导批示将予以计分和加分。我局将对信息计分情况每两月进行统计并公布,年终对信息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上报每条工作简讯计1分,工作动态计2分,案例分析计3分(重复上报不得分)。
2、采用每条工作简讯加1分,工作动态加2分,案例分析加3分。
3、采用的信息被省环保局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