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 81002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1]141号 发布日期 2001-10-24
生效日期 2001-10-24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苏政发〔2001〕141号2001年10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各市、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遵循节约用地、走内涵发展道路的原则,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努力盘活存量土地,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个别地区确因建设需要,需突破上级下达的农用地年度转用计划的,经批准后可在年度、地区之间调剂。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供地时,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凡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闲置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调整安排利用。对闲置土地较多时间较长的市县,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项目的用地审批。对已确定的供地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继续开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有偿收回土地。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今后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已按规定缴纳过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重复征收;原土地使用者已按规定缴纳过的水电增容费等相应折抵免交。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渠道,实行集中统一供地。各地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照城镇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统一征地和收购储备制度。各市县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除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初期由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各级财政每年都要从年度储备土地出让净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划出不少于20%的资金充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作,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政府征用和收购土地。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地贷款时,要依照金融管理规定提供信贷服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征用土地适用范围。除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征用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般不实行征用办法。要积极探索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租赁使用办法,或按照市场要求确定补偿标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应尽快制定全省划拨供地目录,明确划拨供地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划拨供地目录。对现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在2002年底之前必须通过出让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暂不具备条件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实行租赁使用。各地要根据这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工作。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和租赁收入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管理。

大力推行土地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出让。各地要将土地供给信息通过土地市场向社会公布。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其他项目有偿用地,在公布供地计划后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底价在土地评估基础上确定。确需协议供地的,供地价格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的规定,集体审核确定,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的管理,逐步改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在继续实行统筹安排、定点建设和执行规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新的机制,改划拨供地和减免有关规费的“暗补”为给低收入售房、承租对象“明补”,实行收补两条线,政府以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供地,按规定向开发企业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然后将部分收益作为补贴直接发放给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助的购、租房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有形市场体系。各市县要抓紧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并设立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按事业单位设置、管理,隶属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并接受物价、财政和上级国土部门的监督。各地要切实解决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的场地、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

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政府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

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特别是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以出让和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房地产后,要从其土地拍卖价款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加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凭合法的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中进行土地交易。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正常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对批准用地后的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进行土地登记,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容积率的,要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交有关土地规费及收益。各级国土、工商、财政、物价、建设、房产、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管理,共同把关,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四、规范企业改革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的,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相应调整原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资产额。出让金标准按当时的基准地价和市场情况重新评估确定。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因企业改制或改变划拨土地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划拨供地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以提高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严禁企业与土地开发商私下交易。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在企业改革中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主动申报、违法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手续;对于隐报瞒报,拒不配合调查,违法情节严重的,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进行查处。

五、加强地价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和公布制度。基准地价未更新或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县,应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工作。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和标定地价的评估确定工作,省辖市市区须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县(市)城镇须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2002年底前,全省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经省国土、物价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省辖市评定地价评估结果经市国土、物价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制定出台全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今年年底前,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加强全省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每3~4年更新一次,其间也可根据土地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抓紧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省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城镇地价指数。

六、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监督,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勘测、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内部会审制度。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要实行内部会审,集体研究。

严格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备案制度,实行备案审查,依法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行为。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促进土地资产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当前,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土地批租专项治理活动,对非法倒卖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减免、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1〕15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充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下级政府每年年底都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产管理情况,向上级政府书面进行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地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作出汇报。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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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文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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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为全省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国有土地资源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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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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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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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

“放管服”改革,核心是“放”、关键在“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李克强总理指出:“没有公正监管就不会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不会有市场活力”。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准入越来越便捷,如果监管跟不上,就容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形成严峻考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如何确定监管的事项和任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各地各部门结合权责清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纳入江苏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的事项也要实行清单管理,明确监管措施。统筹制定全省监管计划任务,促进公正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如何厘清监管职责边界

本轮机构改革中,我省部分市、县(市、区)推行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对于“有证无照”“有照无证”“无证无照”等情形,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予以查处。省政府适时修订《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

四、在公平公正监管方面如何规范

坚持以公平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梳理论证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增强“柔性执法”效果,依法慎用实施行政强制。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如何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 信用管理”模式,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信用评估。推动市场主体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六、在监管方式上有哪些创新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是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以自我管理为主、“双随机”抽查为辅,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以实施“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措施,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必要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网格化管理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监管,网格化管理要全覆盖、无死角。

二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各部门研究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实施“柔性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法制审核,加强企业产权保护。

三是推进“互联网 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和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互联网 监管”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监管投诉举报系统,汇聚各地各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和信访数据。推广移动端执法、非现场执法,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回传“互联网 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在线预警、管控、惩戒、处置的协同监管平台。

七、重点领域如何监管

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对我省近期远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重点领域的监管措施。《实施意见》明确在食品、疫苗、药品、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率先建立有奖举报等制度;充分发挥“大数据 网格化 铁脚板”机制作用,制定网格员安全生产巡查责任清单,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建成覆盖全省的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全过程追溯体系;依托“互联网 监管”系统,建设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打通与相关部门和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的信息通道,及时发现研判异常经营行为,精准检查、及时处置。

八、自由贸易试验区如何实施监管

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建立健全以新型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支持片区在引导市场主体自律、推动行业自治、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等方面先行先试。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海关、口岸管理等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一体化政务服务综合办事平台。健全网格化监管执法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九、如何保障文件实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计划任务,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加快推进相关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落实问责免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将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市、县(市、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2100433B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用种安全,现就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1.林木种苗质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但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的生产力,还能保证造林质量,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大力推广优良苗木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2.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面临的形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林木种苗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造林绿化进程的推进,造林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迫切需要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城乡绿化、经济林发展、工业原料林建设迫切需要经济价值高、生态效益好、适应性强的林木种苗,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已成为必然,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已成为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必然要求。

3.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林木种苗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尚需完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档案、质量检验、标签等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林木种苗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审先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种苗管理和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

4.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鼓励育苗户组成合作社联合体申办许可证。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对申办要求、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进行公示。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逐步形成诚信规范的林木种苗市场。

5.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标签制度。销售的林木种苗要附有标签。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规格、式样、材质。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附有一个标签。

6.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如实记载种子来源、生产经营过程、检验结果、包装、运输、销售去向等。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档案要长期保存,苗木档案至少保存5年。

7.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广告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木种苗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发布林木种苗广告,对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林木种苗广告进行跟踪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在出具林木种苗广告专业技术证明时,要认真审核广告中的专业技术内容,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

三、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加强林木种苗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各环节技术指导。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禁止抢采掠青,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有害生物接种实验。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实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并对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9.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要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项目要从单纯的质量指标检测向兼顾遗传品质检测延伸,抽查结果判定要从单纯的定量指标评定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综合判定延伸,抽查环节要从苗圃地向造林地延伸。通报抽查结果,对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中措施得力、质量优良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

10.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要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种苗档案,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11.加大对各类林木种苗质量案件的查处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每月逐级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不如实报告或查处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12.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要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配置,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普及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

13.加强林木种苗标准体系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品种选育、种苗生产、检验检疫、评价等林木种苗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林木种苗标准化体系建设,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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