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材料产业协会(Jiangsu Advanced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JAMIA),于2012年底成立,是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2015年被江苏省民政厅评为5A级社会组织。
自成立以来,协会始终秉持“诚信、合作、服务、共赢”的理念,发挥政府与新材料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紧紧围绕“政府决策的助手、产业发展的帮手、企业创新的推手和成果转化的传手”的工作目标,团结新材料生产及应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设计、投资金融、咨询服务等组织机构,促进“政(府)、园(区)、企(业)、研(发)、质(量)、金(融)”六个方面的深度融合,提升新材料企业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产业生态环境,助推江苏由新材料产业大省向新材料产业强省迈进。
2013年9月,协会在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政府的支持下,采取“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业团队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与常州市政府、江苏金茂创投管理公司共同创建了“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资金5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全省新材料龙头企业、打造新材料产业链和培育新材料产业集群。
协会的任务:一是统计分析全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情况,为政府、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二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强化行业自我约束与管理;三是宣传解读政府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帮助企业化解信息不对称的困扰;四是保障和维护行业的正当权益,主动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诉求;五是围绕供给侧改革,组织制定新材料团体标准,开展先进标准的评价与比对;六是会同产业园区,建立新材料企业数据库,跟踪分析企业运行状态;七是搭建新材料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八是提供人才培训、境外考察、技术引进、产品推介、市场拓展、项目推荐、招商引智等服务。
江苏省新材料产业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江苏省新材料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译名:JiangsuAdvancedMaterials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JAMIA。
第二条本会由全省新材料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联合省内新材料企业和国内外相关企业、科研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金融、投资、保险、设计、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新材料产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树立“诚信、合作、服务、共赢”的理念,大力提升江苏新材料企业创新力、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产业生态水平,夯实我省新兴产业全面快速发展基础,为江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江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新材料产业全面调查,研究发展趋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和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立法建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政府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和帮助会员争取并落实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三)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新材料产业规划和产品技术、质量行业标准,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和参与新材料企业认定和新材料产品鉴定,推荐名牌产品;
(四)开展经济技术咨询、培训、交流,构建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产业体制和技术创新,帮助企业做精做优做强,促进新材料企业持续发展;
(五)发挥江苏新材料领域生产、科研、学术、资金、政策的优势,推进“产、学、研、用、资、政”结合,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持续创新力和产业链的延伸;
(六)建设江苏省新材料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及时公布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国内外有关新材料科技、经济、市场等信息。宣传我省新材料企业、产品和产业集群的优势,为产业发展服务;
(七)开展国内外新材料产业交流活动,举办新材料展会,组织企业参加新材料相关展览,开展新材料产业项目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
(八)进行市场预测分析,帮助会员企业投资决策和政府规划决策;
(九)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专项任务,配合或协助做好产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有固定的场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交纳会费;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并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对协会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应当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制定和修改除本会章程以外的内部规定;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及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定期审阅协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负责。
(七)处理其他理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处理。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4年3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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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省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2009-2012年) 为应对全球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变化和挑战,全面落实省委、 省政府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要求, 发挥我省新材料产业优势, 抢占 新材料技术制高点, 推动新材料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特制定本规 划纲要。规划期为 2009-2012年。 一、发展背景和现状 (一)产业界定与特点 新材料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材料: 一是新出现或正在发展 中的具有传统材料所不具备的优异性能的材料; 二是高技术发展 所需要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材料; 三是由于采用新技术 (工艺、 装 备),使新材料性能比原有性能有明显提高, 或出现新功能的材 料。新材料具有应用领域宽广, 知识与技术密集度高, 与其他产 业关联度强等特点。 鉴于新材料种类纷繁, 涉及面广, 结合我省 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本纲要针对我省具有特色的微电子材料、 光电子材料、新型显示材料、纳米材料、高性能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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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JIANGSU PV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JSPVIA
本会性质
江苏省光伏产协会是在江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社会团体。主要由从事光伏产业的中外资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具有自律行为和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接受法人登记核准单位的监督和领导,接受江苏省科技厅的技术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秘书长为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法人代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单位选举产生)。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从事与光伏产业发展相关的产品、设备、备品备件生产、科学研究、行业管理与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资团体(企事业单位),注册资本金大于等于50万元人民币。
4、个人会员应具有高级以上的职称,或具有多年从事光伏产业相关的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入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中外资团体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3、秘书处注册登记,并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活动;
3、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相关信息和技术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
3、承办理事会交办的组织活动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4、向本会提供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5、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6、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与事务。
协会的组织机构示意于下: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5、批准秘书处秘书长人选;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 4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产生,得票超过参会代表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大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政治素质好;
2、熟悉光伏产业情况,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得票数应超过与会代表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和秘书长连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决定协会的临时重大事项;
4、监督、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5、如果需要,理事长有权责成秘书长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组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加省内外、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论坛和其他重大活动,维护江苏光伏产业整体形象;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经费收入与来源
1、团体会员的会费收入:每年由秘书长提出经费预算,交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2、企业赞助和社会捐助;
3、政府资助;
4、承接课题、项目和组织咨询活动的合法收入;
5、银行的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经费支出
1、国家的税收;
2、日常的办公费;
3、人员工资、补贴等;
4、差旅费;
5、组织活动所需的会议费、评审费和交通费等;
6、其他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条、制定和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业人员负责财务工作,并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经费结算报告。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制定和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与监督,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科技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科技厅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技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已经2008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会员大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广泛联系国内外光伏领域,开展行业交流。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为会员和政府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和会员的桥梁与纽带,从而推动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省房协是全省各市县房地产相关部门、协会及从事房地产开发、权属登记与测绘、房屋拆迁、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管理、房产经纪、高等院校等单位自愿参加而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组织,是经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省房协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得到了稳健快速的发展。省房协现有会员单位701家,理事单位131家,常务理事单位50家,分布在全省各市县和相关行业的各个部门,分属于开发专业委员会、房屋权属登记与测绘专业委员会、住宅产业化专业委员会、房屋拆迁专业委员会、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委员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房屋中介专业委员会等7个专业委员会。省房协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行业发展部、杂志编辑部、咨询服务部、专业人员培训部、财务室等部门,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省房协坚持服务于政府、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员单位的宗旨,求真务实,积极进取,在调查研究、政策宣传、行业规范、业务培训、评优评先、考察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做了许多扎实有效的工作,为房地产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省房协十分重视提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营造高效务实的工作氛围。鼓励工作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努力培养一支学习型、服务型的人才队伍。制定了档案资料收发、财务管理、用人制度、杂志编排印刷、网站管理、奖励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房协将继续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为核心,在沟通政府和企业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中发挥应有作用;探索协会发展的新路子,努力建设成为更加适应行业发展的创新协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