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8-7-16 发布目的 解决住房问题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泰州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全面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泰州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坚持适时调整,动态管理。

(三)总体目标。力争“十一五”期末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制度、限价商品住房制度以及农民工公寓等保障措施,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进一步降低廉租住房“门槛”,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逐步扩大实物配租的范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同时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八)多渠道筹集和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政府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区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三是土地出让金以宗地按国家政策和政府规定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四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补缴的土地增值收益;五是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中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资金;六是社会捐赠和其他多渠道筹集的保障资金;七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决策、房产管理局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房保障的实施,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供应对象范围,并实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要按照“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设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组织建设,也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委托开发企业进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三代以上家庭,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小康居住面积标准。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在5年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当事人要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只能向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租售并举,售价不能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受让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十二)不断扩大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范围。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是指专门面向市区那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下,或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低于市区最低补偿标准且户口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

(十三)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总量,实施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的10%左右配置,在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中统筹安排。

(十四)根据每年实施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房源情况和保障总量,对申请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家庭,按照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实行梯度保障的原则,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当年的保障范围。

(十五)实施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保障资金,由市政府根据当年确定的保障情况,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十六)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政府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八)加大限价商品住房(简称“限价房”)建设力度。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通过限定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限定转让交易时间、竞出让地价的方式,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的限价商品住房。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销售价格控制在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左右。供应对象为市区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较小的中等、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城市拆迁安置户。该房取得“两证”未满5年不得上市,满5年的可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十九)努力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同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采用配建或集中建设的方式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房屋,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二十)加快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棚户区),制定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十一)继续实施旧住宅区出新综合整治工程。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对街道社区积极性较高、整治违章建筑较好、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到位的旧小区优先安排整治出新工程。

(二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五、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政策

(二十三)落实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含租售并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四)规范发展市区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民间机构开发建设租赁性住房,采取扶持政策,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加强对租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鼓励住房出租经营。要引导居民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提倡适度的、分层次、有差别的消费,引导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居住。

(二十五)科学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情况,科学制定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方式、供应对象、建设规模、相关政策和实施步骤。

(二十六)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要按照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中公有产权的各项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租售并举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三级审批、两级公示”制度;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和租售并举的年度复核工作,建立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一是组织对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档案,住房档案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等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海陵、高港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物价、税务、总工会、房管、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共同做好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编制市区各类政策性保障类住房的年度投资计划,确保市区政策性保障类住房优先立项。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等全部落实到位,加强对住房保障中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总体要求,把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时配合住房保障部门编制政策性保障类住房项目的详细规划。国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各类政策性保障类住房的建设用地,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列。物价部门要按照市区实际,合理确定市区各类政策性保障类住房价格,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市区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金融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尽快出台对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二十九)完善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成立“泰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建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相应的实施机构,承担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职能,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审核、退出以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租金收缴以及房屋修缮等日常事务。海陵、高港区政府应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和初审工作。民政部门和有关街道、社区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

(三十)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区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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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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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2008-7-16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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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7〕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不断改善住房条件, 根据国务院 《关 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 把解决城市 (包括县城, 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 要职责,围绕城市棚户区改造,着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 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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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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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 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 〕24 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7 〕37 号),结合我 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大意义 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 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进,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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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房屋物业

苏政发4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8-5-5

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在2010年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区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抓落实;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完善力度

(四)明确廉租住房思路,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从2008年开始,全区利用三年时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分步分阶段推行,即先地(市)、后县(市、区);先低保家庭,后低收入家庭;先解决三人户以上(含)家庭,后解决二人户以下(含)家庭,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首先解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随后扩大到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再根据保障情况延伸到全区所有县(市、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2008年底前,要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城镇所在地范围内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2009年重点解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城镇所在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延伸到其他县(市、区);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区所有县(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应保尽保”,完成“住有所居”的目标和任务。具体推行步骤和阶段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明确低收入家庭标准。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1. 家庭年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标准;2. 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3. 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4.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我区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及保障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模式和供应体系。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一人户和二人户家庭原则上纳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不进行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供应渠道上,根据需求以集中新建、改建、盘活公有住房、存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新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建设,套型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确定;收购的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要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在房地产商品房开发的楼盘中按5%~10%的比例建设廉租住房的路子。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能够与其他产权房在地理位置上予以区分,严禁廉租住房与其他产权住房混合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编报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七)加强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廉租住房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原则上由当地财政给予“明补”,补贴后的廉租住房家庭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0.2元~0.4元/平方米,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市)自行制定;配建和政府收购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按该小区的统一标准予以补贴,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建设、财政等部门参与招标并根据当地市场竞标价确定标准。

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专款专用,严禁将廉租住房租金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确定为0.3元~0.5元/平方米,对低保特困家庭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减免。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自治区、地(市)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设立财政专户,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坚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扶持,地方财政配套,多渠道筹集资金的资金筹措原则。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下达我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地(市)可以适当提高比例。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住房保障资金行为的发生。

(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复核制度。审核工作应由建设、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同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应有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要严格公示制度,除在当地居委会、单位和居民住地进行张榜公示外,还应在当地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合格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集资建房管理

(十)严格政策规定、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异地安置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制定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实际另行拟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转执行。

各地(市)要在住房建设规划(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规划)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储备土地。

(十一)加强集资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特殊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严禁任何单位或组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不同人群的住房消费需求和住房消费能力,明确我区今后的住房保障模式,逐步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向最低收入家庭和无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向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向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商品房、向农民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租赁住房、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提供周转房。重点推行廉租住房、周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兼顾推行政策性商品房,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创造必要条件。

(十三)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大棚户区(危房)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强化旧住宅区基础设施配套整治,积极推进旧城区保护修缮和解危排险,分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对建筑年代较早的住宅进行房屋整修改造,提升住宅区功能,美化环境,改善人居。各地(市)要制定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在力争国家资金倾斜的基础上,建立棚户区(危房)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居民或受益人分摊、实行房屋所有权人、小区所有权人和国家合理负担、落实开发企业维修责任和运营单位承担的方式筹集资金。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保障小区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十四)着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市)、各部门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成份、多种渠道的方式进行解决。一是强化用工单位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地位,鼓励用工单位投资性地采用建造、租赁和购置集体宿舍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来源,以租金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解决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二是用工单位充分利用周边居民、村民的私有房屋出租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三是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扶持作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用工单位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集中建设供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五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及规划

(十五)落实优惠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一律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设立项目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等有关优惠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发挥公积金贷款优势,在同等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优先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增强低收入群体自主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

(十六)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深入分析和利用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调查信息成果,有机结合各地(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在摸清居民住房实际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我区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2008年-2010年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方式、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相关政策及实施步骤,并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各地(市)要成立廉租房和周转住房领导小组,完善机构,加强人员力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政策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的地(市)可成立非赢利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工程建设公司),廉租住房房屋管理可委托地(市)或由地(市)下放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年度考核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廉租住房项目和计划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税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政策;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的分配、资金使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和配套政策。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应纳入辖区社区管理,配备警务室等,提供公共服务管理。

(十九)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各地(市)要大力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腾退办法和机制,确保在2008年底前全面建立本地(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市)、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12-08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甘政发〔2007〕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结合省情,以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老城区旧住宅区的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省级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抓落实;立足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从2007年起,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制度,至年底各市州、县市区全面启动实施。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保障对象中,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3年内分阶段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放宽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鼓励提前实现保障目标。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增强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发展租赁企业,培育租赁市场。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随财力增长每年保持合理的增长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州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财政困难较大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等给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不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州、县市区,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州、县市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要加大集资合作建房销售的规范力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城市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进行改造,使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内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要提供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要保证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三是鼓励社会关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作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健全工作机制。2007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人均住房4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要抓紧确定低收入家庭标准,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要向人代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成立省住房保障领导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工作实践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抓紧督促落实。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和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抓紧研究提出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要在2007年底前,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认真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落实。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措施,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广告、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合理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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