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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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设区市政府对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统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设区市自行组织开展;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开展。

第六条 省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各设区市的生态退耕、灾毁耕地、易地调剂补充耕地、补充耕地省统筹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检查考核指标。

第七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各设区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检查考核年提交监测调查资料。

省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地理国情监测等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等,采用抽样调查和航天航空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检查考核基本评价内容由考核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评价内容等另行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年度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以及补充耕地省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省政府组织开展的期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检查考核基本评价内容,每年组织自查,并于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各设区市自查结果和日常工作,形成情况报告,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政府,纳入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和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相应的自查情况,并抄送考核部门。省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各设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期中检查结果纳入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设区市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设区市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耕地质量提升资金,以及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耕地保护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设区市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设区市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及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06〕57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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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 〔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 3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 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年目标考核细则、 组织抽查和年终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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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城上城一期项目部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按照《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和项目部安全生产 责任制,为实现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各施工管 理人员,各施工班组,使项目部各施工管理人员、各班组共同为安全 责任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对项目部管理人员 及其分包相关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现场经理、商务经理、安 全总监、质量总监、机电经理、技术员、责任师、安全员、材料员、 测量员、预算员、质量员、协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班组 长。 二.考核程序:实行逐级考核制度;项目经理接受分公司考核; 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分包单位人员由项目 部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进行考核。 三.考核期限:每季度的月末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四、考核内容: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责 任状》,按考核表中内容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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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国务院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市(县)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并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省份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省份省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有关省份,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省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省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10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省份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省份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解读一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要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定,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对各省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下达考核检查指标,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办法》明确,国务院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省份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省份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办法》强调,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解读二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简称《考核办法》)。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曹卫星出席会议并介绍《考核办法》有关情况。《考核办法》重点围绕突出耕地保护、强化政府责任的基本要求对原考核办法做了修订,以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核心,进一步完善了考核实施机制、组织方式与考核内容,确保考核主体有抓手、考核内容有依据、考核标准更完善、考核结果能管用。

一是明确了考核实施主体。《考核办法》完善了考核依据、主要对象、实施主体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实施部门作用更突出、职责更明确。

二是优化了考核组织方式。《考核办法》完善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考核报告提交、结果上报应用等内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国务院组织考核部门开展。考核检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

三是完善了考核主要内容。《考核办法》完善了考核重点指标、数据依据和考核核查方法等内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强调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耕地保护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下达检查考核指标。考核主要依据是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考核检查情况进行核查。

四是强调了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办法》完善了奖惩措施和考核结果应用范围等内容。国务院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省份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省份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业绩考核、相关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依据《考核办法》明确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各项考核指标有标准、可量化。今年将适时开展“十三五”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工作,期中检查结果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并向国务院报告。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解读三

修订背景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格落实保护责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2005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办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占用与补充情况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开展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普遍增强,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我国的资源国情出现了新变化,同时,有关部门为更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了职能调整,需要对考核工作实施主体和考核内容进行完善。

近年来,中央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要求。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严格保护耕地等部署要求,明确了耕地保护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这就需要考核工作进一步改进方法、完善内容、优化程序,以适应新时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资源环境监管体制的需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统计局围绕严格耕地保护、强化政府责任的基本要求,立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解决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确保考核主体有抓手、考核内容有依据、考核标准更完善、考核结果能管用。

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奖惩和附则等六章二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考核实施主体。完善了考核依据、主要对象、实施主体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实施部门作用更突出、职责更明确。

二是优化了考核组织方式。完善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考核报告提交、结果上报应用等内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检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将原来对各省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合格或不合格下结论调整为以打分排序制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

三是完善了考核主要内容。完善了考核重点指标、数据依据和考核核查方法等内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强调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耕地保护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下达检查考核指标。

四是强调了考核结果应用。完善了奖惩措施和考核结果应用范围等内容。强调了国务院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省份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改进了惩罚措施,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省份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强化了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业绩考核、相关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工作安排

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依据《考核办法》明确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各项考核指标有标准、可量化。按照工作部署,今年将适时开展“十三五”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工作,期中检查结果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根据期中检查结果,指导地方整改问题、完善措施,确保规划期末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作用影响

正如我刚才介绍所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土地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各项耕地保护政策的重要制度保障和依据,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我们创新耕地保护管理方式和考核监管手段,切实解决好耕地保护自身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加之有的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主体意识依然不强,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动真格”、“硬碰硬”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急需完善。

为此,修订后的《考核办法》通过完善考核主要内容,提出了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改进了奖惩措施,进一步健全管控、建设、激励耕地保护新机制。一是完善了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的考核内容,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发挥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的空间管控作用,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盲目扩张;二是实行省域内耕地保护总量、耕地质量变化等的全面考核,以算大帐方式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三是考核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有利于督促地方抓紧、抓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拓展资金渠道、多种模式实施,努力实现到“十三五”期末建成8—10亿亩高标准农田的目标;四是考核强调了耕地质量的评价与监测,更加注重对耕地质量的提升与保护,有利于优质耕地不被占用、中低等耕地质量提高。五是考核明确了对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休养生息等方面的考核内容,鼓励地方不断完善方式方法,拓宽途径科学合理开展耕地保护等工作。

总体来看,《考核办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构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为主要目标,落实了新时代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的政策要求,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将构建新时代耕地保护工作新的政策制度体系,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扎实落实各项举措,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增加内容特点

修订后的《考核办法》,重点围绕突出耕地保护、强化政府责任的基本要求,立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解决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考核主体有抓手、考核内容有依据、考核标准更完善、考核结果能管用。一是优化了考核组织方式。调整了考核部门,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联合开展,部门作用更加突出,职能更加明确。主要调整优化了考核组织方式,在考核期内一般年度,由省级组织开展自查为主;期中检查在省级自查的基础上,由考核部门对重点省份开展实地抽查;期末考核由考核部门开展全面考核。通过自查、检查、考核的组合,优化了考核的组织方式,简化对规划期内一般年度的检查,突出了对规划期中、规划期末的检查考核。同时调动了地方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压实了省级对落实耕地保护目标的责任和作用,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创造性地采取措施开展耕地保护工作,有利于耕地保护总体目标的实现。二是完善了考核指标与标准。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我部进一步改革耕地保护具体措施,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此次修订后,《考核办法》设计的考核指标更加完善,更有利于耕地保护总体目标的实现。进入“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提高耕地质量、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平台,对落实耕地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按照高标准农田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等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纳入考核的核心指标。去年9月,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完成,为了确保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永久保护、质量不断提高,考核内容进一步突出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等内容。同时,为了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等要求,补充了耕地休养生息等生态保护相关内容。三是完善了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考核结果的应用方向,继续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对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强各部门在开展各项工作中的耕地保护意识。

出台重要意义

大家都知道,解决13亿多人口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多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发展,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保障了粮食连年丰收,其中一个显著性的标志就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已经跨上了12000亿斤的台阶,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定海神针”。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们国家粮食需求量“超大”,但我们的人均耕地水资源占有量“超小”。这是一对矛盾,这也是我们的国情,这充分表明保障我们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是非常艰巨。

回到您提的这个问题上。按照中央提出的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守住“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端牢中国人的饭碗这个底线。要实现这一目标,根本在耕地,关键在质量。这样才能保证粮食产能,供给才有保障。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压实了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对于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认为落实好这个《考核办法》,关键要把住两点,也就是守住两条线。一条线,就是守住耕地数量红线。耕地是最宝贵的资源,我们称为叫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这个命根子必须守住,而且坚决守住。《考核办法》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划实15.5亿亩的永久基本农田,坚决守住18.65亿亩耕地的红线。另外一条线,就是守住耕地质量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千万不能突破,也不能变通突破。红线包括数量,也包括质量。守住耕地数量红线难度很大,必须守住。但是守住耕地质量的红线难度也很大,也必须守住。这些些年,工业化、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占用了不少城市周边、交通便利区域的优质耕地,而补充的耕地质量相差好几个等级。我们测算一下,1个耕地等级相当于100公斤左右的粮食产能。不把耕地质量提上去,即使有耕地的数量,粮食和农业产能也提不上去。所以我们说,这个《考核办法》出台非常好,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有责任就要有考核,有考核就要有问责。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我们农业部门的优势所在。我们将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主要是三个加强:一是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农业部门一直在实施耕地质量保护提升行动,以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为重点,培肥地力、改良土壤,提升耕地的基础地力,真正做到“藏粮于地”。二是加强退化耕地修复治理。在摸清耕地退化和污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修复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快退化耕地的综合治理、污染耕地的阻控修复,恢复提升地力,优化产地环境。重点是抓好东北黑土退化区和南方重金属污染区的治理。三是加强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要求,加密布设耕地质量监测网点,覆盖不同区域、不同土壤类型。科学开展耕地质量等级的评价,定期发布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将耕地质量等级的变化情况纳入国务院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也纳入这次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督促各地压实责任,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去年,农业部还成立了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承担这一工作职责,正在开展相应工作。

粮食生产影响

耕地是最基础的,也是最独特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独特性在于:耕地资源有限,不可代替很难再生,但可永续利用。

土地是财富之母(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地诚任,不患无财”(唐代思想家李筌《太白阴经·国有富强)。

粮食是地里长出来的,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毁坏耕地、占用耕地,不仅是砸我们自己的饭碗,也是砸孙子的饭碗。我们不能干“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砸子孙饭碗”的事。这是千秋大事,是事关13.9亿人吃饭问题的大事,我们必须像保护我们的生命一样高度重视保护耕地,要把耕地保护红线紧紧守住。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耕地保护任务越来越重,稍一放松,就会出现耕地资源浪费、被违规占用的情况。近年来,耕地未批先占、占而不建、建而不用、占优补劣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次《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完善了考核责任主体、内容、方法和组织方法,有利于督促各级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落实保护耕地的责任。

国家统计局开展粮食生产调查,有一套科学的方法和完整系统的调查体系。耕地数据是开展抽样调查重要的基础资料。我们需要用耕地面积作为编制抽样框的基础资料,结合种植结构、种植强度等其他辅助信息,来抽选调查网点,开展调查并推算粮食产量。调查样本点的耕地因各种原因被占了毁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调查结果,进而影响粮食产量数据。所以,耕地面积数据及其变化对搞好粮食产量调查也很重要。(当然,今后如果完全使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测量农作物面积,情况会有所不同。)

国家统计局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参与部门之一,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统计专业优势,配合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做好考核工作。同时,我们也会利用考核的相关结果,进一步分析研究和改进完善粮食产量调查工作,确保粮食产量数据真实准确。 2100433B

“省政府每年与市(州)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市(州)政府按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对各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写在《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考核办法,正为四川省耕地保护提供实施的方法和路径。

9月19日,记者获悉,《通知》即将全文向社会公布,并从印发之日开始实施。2008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通知》中明确,由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厅、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其中,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开展,于每年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市(州)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市(州)市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

考核结果还有明确的奖惩措施。如,对认真履行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有突出问题的市(州)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及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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