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2020年9月23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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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20年11月1日 [1] | 发文字号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1] |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设区的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省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省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省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要求省级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
省对市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承担配套资金,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省与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当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使用和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于政府投资基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针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确定支付机制或者给予奖补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确需分期下达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可以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模式,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和任务清单同步下达。
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完成约束性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整合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
省本级专项资金结转1年以上、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收回省级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第三十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省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清单;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省级层面实行项目法的,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六)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省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八)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三)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或者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
对省财政部门做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具不实报告的,在3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者标准,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
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专题论证等方式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9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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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卫生信息化规范、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卫生信 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实现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统筹兼顾, 支持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卫生信息系统整合, 实现区域信息互联共享, 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根据《山东省卫生信息发展体规划》 (2011-2015),国家卫生计生委、 省政府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 作要求,结合现阶段卫生行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 是指在卫生领域遵照有关法规、 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使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为手段,进 行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安全保障的新建扩建改建工 程项目。 第三条 以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 力点,加快信息标准化和省级卫生信息资源综合平台以及市级区域卫 生信息化建设,加快以居民健康卡为重点“信息惠民”项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1号 【发布日期】 2013-03-21 【生效日期】 2013-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3修订) (2005年 9月 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136号公布根据 2013年 3月 21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根 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 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 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对标先进地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起草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则,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二是规划和审核,包括项目计划、建设原则、申报制度和方案审查;三是建设和验收;四是管理和安全;五是附则。共五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提出了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以及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审核”,主要是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顶层设计、统一支撑体系、统一规划建设、编制并报送年度实施计划、申报项目内容、项目建设与使用原则、方案的编制、申报制度、方案审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建设和验收”,重点对建设初级的建设计划,建设方向,建设过程中的监理机制、进展报送及建设完成后的运维原则、对接与共享、硬件安全及验收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管理和安全”,就评估与评价、信息安全及预案制度与演练作出规定,明确成果的所有和使用及信息资源产权归属。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及实施期间其他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创新性内容
《管理办法》从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申报、审核、建设、验收、应用评估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全市市直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作出全流程规定,明确了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作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出台对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提供了有力依据。 2100433B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的规划、申报、审核、建设、验收、应用评估和安全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和信息基础设施软硬件支撑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项目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立项采购、监督管理、应用评估、项目终验等工作;负责提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及招标采购过程规范管理工作。
市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编制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实施建设、项目初验、项目应用及运维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评审、应用评估等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运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章规划和审核
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盘锦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统筹安排。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对于覆盖县区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充分考虑县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对于涉及市级多个部门协同的专项业务应用,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对于确需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由业务部门组织建设。
第七条市级部门统一建设的垂直应用平台,根据共享要求和实际需要,向各县区开放平台接口及数据。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的多部门协同业务系统,按业务需要向各个部门开放应用,形成完整、不间断的业务处理链条。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要加强一体化设计和流程优化,与本部门内现有业务系统充分整合,避免部门内多个系统独立运行。各应用系统要充分利用全市统一支撑体系,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市级政务云平台上进行建设部署。
第八条市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网络、机房和基础应用平台,各部门开展上述项目建设时须经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技术审核,确保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第九条项目需求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审核。每年11月底前,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安排资金计划。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计划。
对未提前申报的国家、省、市急需建设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项目需求单位上报市政府审核。
第十条申报项目须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业务需求、建设内容等进行前期设计,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时应同步设计信息安全相关内容。
申报内容包括申报表(含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目标需求、年度实施计划、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等)和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严禁未批先建或将项目分拆、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方案可由具备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写。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需求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对存在项目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申报要求提交、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无正当理由拒绝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等情形的项目,均不得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对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布局合规性、技术路线科学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数据共享可行性等方面,经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需求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性审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预审。
第三章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与项目需求单位共同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本地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于建设内容复杂、本地企业研发能力不足的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建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采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建设新模式,改变系统分散、“烟囱林立”的局面,做好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配套,促进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应引入项目监理和软件测评机制,监理和软件测评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需求单位定期向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原则上实行3年免费运行维护,到期后运行维护费纳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是否实现与市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对接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需求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运行阶段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建设方案中,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项目需求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即可向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提出终验申请,同时提交需求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运维、应用等工作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对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每年对往年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应用评估,并公布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归需求单位所有,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或相关行业推广使用项目成果。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项目需求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项目需求单位与承建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安全保障系统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需求单位与承建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需求单位与承建单位共同制定有关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县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盘锦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市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不直接使用财政资金,且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