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加强对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二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省级的协议供货项目,由省财政厅确定并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再需要省级各部门(经下简称采购人)就此类项目和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省级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人应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后代理采购。该确认程序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制定并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三条 省财政厅职责
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二)确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三)审批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方式和实施方案;
(四)对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
(五)处理投诉事宜;
(六)监督检查省级的协议供货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省级的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协议供货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确定协议中标供应商;
(四)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五)监督协议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
(六)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要求;
(七)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八)对协议供货的日常协调工作,包括市场价格的调查,采购人验收协助,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采购人反映情况的受理等;
第五条 协议供货的信息发布
协议供货有关的文件规定、协议供货的产品及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通过相关文件,《服务指南》,网络等方式予以公布,各采购人在采购时可通过上述信息渠道及时了解查询。
第六条 2006年度省级协议供货的项目及采购程序
2006年度省级暂定对以下12类项目实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外设,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加油,汽车轮胎,空调,传真机及复印机,数码相机及摄像机,办公用纸,公务印刷,锅炉燃油,会议(三类会议)。
鉴于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一,因此具体的采购程序有所区别,在统一印制的《服务指南》中将分别予以详细说明,请采购人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第七条 权益保护
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及服务的优惠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第八条 违约违规处理
在协议供货制度执行过程中,如供应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如果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提请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协助处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协议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楼上没什么学问的朋友,请不要乱回答别人的问题,这样很不负责!简直回答的是屁话,看的回答问题四十多次,尽然全是差评,还好意思出来乱叫吗?
程序应该是这样的:首先你应该弄明白什么叫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协议供货商的是指通过统一的招标,采取“定点”、“定价”、“定期限”、“定服务条件”的方式。所以你提的第一个问题就错了,你首先要参加政府采购招...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属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部门规章,因为部门符合部门规章法律形式的要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指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协议供货制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一是可以节约资金。相对于各个部门的零星采购而言,协议供货制是由中央单位将零星采购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比较大的采购数量,从而对广大供应商产生一定的吸引力,使其积极参与并自降价格,这样对于广大的用户是非常有好处的。
二是减少供应商的销售成本。如果每一个需要产品的用户都独自采用政府采购的其他采购方式来进行采购,那么所有的供应商将疲于奔命,买相类似的标书,奔跑在不同的开标地点。这样一来,高额的销售成本给供应商带来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三是协议供货制以其规范的操作程序,使整个采购过程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四是便于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对中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审计、监察部门对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是节约采购机关的采购成本。无论采购数量大小,采购成本是一样的,不会随采购数量的大小而增减采购的环节。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将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并找到最佳结合点的一种采购方式。
文件内容
江苏省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范围根据当年公布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人(即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审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有关投诉事宜等。
第七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
采购人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人进行委托采购的,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的相关信息,除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将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送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由财政结算中心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体系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材料供应商、承建单位(指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企业);部分基本建设资金已拨付到建设单位账户的,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采购人的自有资金部分,由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突破原批准预算时,必须由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招标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邀请财政、监察等部门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江苏省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