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2020年7月27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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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20年7月27日 [1]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 |
一、《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2年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设立了江苏省质量奖。同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8号)。至2018年,江苏省质量奖组织实施了7届,共评选表彰了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46家获奖企业和宋郑还等2位获奖个人,其中,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荣获了第三届中国质量奖,8家组织获得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在全省树立了质量标杆,营造了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随着发展形势的变化,部分政策已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中央批准,江苏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苏创组函〔2020〕2号),同意江苏省质量奖更名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省质量发展委员会组织了对《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7月27日印发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61号),主要在承办主体、奖项名称、授奖范围、奖项数量、表彰形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标志着我省质量激励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二、设立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1、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国家层面,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明确要求:“要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区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省级层面,《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明确要求:“健全质量激励制度,鼓励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等国家各类重大奖项,继续开展江苏省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
三、设立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政策目标是什么?
设立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政策目标,是为了树立全省质量标杆,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注重自主创新,促进质量强企和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奖项设置情况如何?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五、江苏省省长质量奖鼓励哪些组织和个人申报?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选中,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教育和医疗等机构申报,鼓励一线质量工作人员和企业首席质量官等从业人员申报。
六、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须同时符合《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七、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的依据是什么?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依据,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八、何时从什么途径可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信息?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的4-6月期间,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年度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公告,并在网站公告页面提供下载申报通知、申报表等资料的链接。从2021年起将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届时,会同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年度省长质量奖的申报动员工作。
九、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推荐的渠道有哪些?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市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各地具体负责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推荐业务工作的部门为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有哪些基本程序?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报批和表彰等程序进行。
十一、对获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有哪些奖励?
省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5年后复评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十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纪律和事后监管有哪些规定?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以及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核实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十三、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获奖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包括组织的管理者、一线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不含行政机关人员)。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以及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第五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江苏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八条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市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十一条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地方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组织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级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二)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三)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按照1:1.5的比例提出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
(四)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五)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适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七)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省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复评再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十四条 省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8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收费一般根...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 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 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 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 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 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
江苏省建筑业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苏建管质 [2002]81 号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江苏省建筑业施工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施工 企业的技术积累,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 是指以工程为对象、 以工艺为核心, 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 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 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必须先进、 适用和保障工程质量、保证文明施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缩短施工工期。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 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 其关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湘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湘战略的意见》(湘政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湖南省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省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为5个,个人为3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长授权,设立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等单位组成。评审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省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省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办公室主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湖南省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1年以上,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及同类产品前列;
(三)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声誉。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获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免验产品、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八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省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省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年度省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本年度省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办公室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审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省长审定同意后,由省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委会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后湖南省质量管理奖停止评审。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获悉,《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明确了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审标准、申报受理、评审表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标准。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勿滥,不搞终身制。该奖分为贵州省省长质量奖和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
《办法》规定,申报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近3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技术质量指标,以及创新能力在该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办法》明确,对已受理的申报企业(组织),贵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资料评审结束后,全体专家组成员投票产生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贵州省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征求该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经过公示进入现场评审的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企业(组织),由贵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并综合资料评审情况、现场实地核查情况和公示情况,形成综合现场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表彰名单。贵州省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推荐表彰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征求贵州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方面意见后报请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印发表彰决定。
《办法》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将由贵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全省整体质量水平提升。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评审、交通等相关工作经费,由贵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从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2100433B
江苏省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3-5个组织。
江苏省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江苏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