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苏北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水平的意见 | 发布地区 | 江苏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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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6-4-28 |
一、提升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水平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推进南北共建园区建设,是省委、省政府支持苏北发展的重大政策创新。近几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整合优质资源,配备骨干力量,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规格推动南北共建园区建设。苏北开发区主动接受苏南产业转移和辐射带动,学习借鉴苏南开发区发展模式和管理经验,充分利用苏南在招商引资、资本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效推进了园区建设。苏南开发区通过南北共建,加快产业转移,拓展发展空间,推动转型升级,提升了竞争力。当前,在全省增速换挡、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常态下,苏北发展进入了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的新阶段,面临着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水平,使其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合作共赢的重要典范和转型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引领和带动苏北发展整体水平提升。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全面小康建设的部署要求,紧紧把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园区建设科技化、信息化、集约化、生态化“四化同步”,推动共建园区创新发展、高效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努力将共建园区建设成为苏北地区经济国际化新高地、新型工业化引领区、科学发展示范区和创新发展核心区,打造共建园区“升级版”,走出科学发展新路径,推动当地经济提质增效、发展振兴。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苏北共建园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超过全省开发区平均水平,对苏北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园区“四化”水平显著提升,投资环境较为完善,培育形成一批产业链条相对完整、配套协作紧密、竞争优势明显的新兴产业集群。
园区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建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苏北共建园区达到70%,共建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年均增长不低于30%。
园区信息化水平提升。苏北共建园区建成省级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示范区或实验区达到35%,互联网经济发展良好,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开展生产管理和营销等创新水平明显提升。
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高。苏北共建园区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每亩280万元,工业用地税收每亩不低于15万元,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不低于0.8。
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改善。苏北共建园区建设项目全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率(含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清洁能源使用率、危险废物处理率)达到100%,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均不超过每万元1公斤。
二、提升共建园区建设发展层次
(四)发挥规划先导作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更加开放的意识、宽广的视野、超前的眼光,修订园区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国家、省新型城镇化的要求,以效益、能耗、生态约束标准管理工业项目引进,促进新兴业态的形成和发展,提高集约化建设水平。优化园区空间布局,依据城市规划实施园区的各项建设,实现产城融合发展。加强对共建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园施策,合理确定发展重点,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加强与所在开发区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使共建园区与其所在地开发区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格局,建立携手招商、联动开发的协同机制。
(五)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坚持新型工业化方向,加快推进产业升级。着力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集中力量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软件等优势产业,努力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积极跟踪世界制造业发展新趋势,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广泛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六)加快壮大现代服务业。在发展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着力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园区建设配套物流仓储、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技术检测等服务平台,积极发展金融、物流、科技研发、商务服务、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技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服务等市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建设服务外包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申报服务外包示范区。
三、提高共建园区科技化水平
(七)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为目标,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现代服务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园区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以紧缺型技能人才为重点,完善政府补贴紧缺型高级技师和技师培养政策,健全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实施“职业培训助推产业发展计划”,加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共建园区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和职业院校,创建示范性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和专项实训基地。以引进培养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团队为重点,实施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的省、市、县三级政府协同资助的高技能人才引进和海外培训计划。共建园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优先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
(八)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园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设立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扩大孵化器规模。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等,加强对共建园区孵化器的支持。
(九)完善创新资源聚集机制。着力抓好高技术项目招商工作,依托项目集聚共建园区创新资源。加大专利引进、开发、利用力度,通过引进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开展合作研发、购买专利等方式,积极促进国际国内创新资源集聚整合。强化产、学、研合作,增强集成创新、联动创新能力。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重点环节的人才工作机制,形成各类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能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夯实共建园区信息化基础
(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将信息化建设作为突破口,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拓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范围,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提升园区建设发展水平。加大光纤宽带、3G/4G、WiFi等现代信息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十一)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园区经济中的比重,促进信息技术、信息产业、信息战略资源与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环节的融合,构建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管理创新等提供服务。提升制造业产业层次,推进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提高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推进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业模式网络化。
五、提高共建园区集约化程度
(十二)打造园区特色产业。强化特色开发、错位发展,园区之间加强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功能整合,促进同类或相互关联企业集聚,协同推进各类园区的整体发展,达到园区布局最优化、区域效益最大化。各共建园区要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确定招商引资重点,大力发展已形成的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把产业聚集与发展名企、塑造名牌结合起来,把做大特色产业、做强主导产业与培植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形成园区整体优势,提高产业竞争力。
(十三)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成效。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新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调整园区土地利用结构,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向高标准厂房集中。
六、提升共建园区生态化水平
(十四)优化提高项目生态化水平。加强对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能源资源消耗、技术水平、投入产出率、建筑容积率、带动作用和发展潜力等综合评估,提高项目入园条件和标准,严把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坚决杜绝发展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积极引进投资强度大、占地面积小、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紧密的项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整淘汰技术工艺落后、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缺乏竞争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园区产业发展层次。
(十五)加速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行业先进生产工艺、技术,推进现有工艺和技术装备改造升级,提升重点产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产业组合方式,围绕产业市场关联度、资源关联度和生态化技术关联度,构建企业内部小循环、产业之间中循环、园区之间大循环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大力引进产品代谢、废物代谢类项目,打造循环经济生态产业链,降低原材料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加强尾水再生利用,推进固废环保产业园建设,积极试点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园区全面使用清洁能源,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十六)加强园区生态环境建设。强化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发展,保持共建园区可持续发展。落实各类绿化与防护隔离带建设规划,健全完善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清洁能源使用、固体废物处理等各项环保基础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着力控制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强园区环境管理,督促区内企业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环保法律制度。
七、加大共建园区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推动园区提档升级。优化园区布局,推动有条件的园区实行提档升级,破解发展空间制约。园区提档升级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适当扩大共建园区建设范围。建设成效显著、产业基础好及所在市、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位于苏北前列的共建园区,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筹建省级以上开发区或高新区。在推动园区提档升级的同时,支持各地通过优胜劣汰、优化整合等途径,提升当地共建园区整体发展水平。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共建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将园区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全返政策执行期延长到2020年。继续执行共建园区年度考核评价奖励,对年度考核排名前10位的园区各奖励1500万元,并给予增加不超过2亿元的调度资金。对年度考核排名前11位到前一半的园区各奖励1000万元。鼓励共建园区特色发展,对年度排名前10位的特色共建园区各奖励500万元,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上述各项支持资金要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以及产业发展引导,促进园区滚动发展。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节能政策、环保政策的共建园区,暂停享受各项财政支持政策。
(十九)推动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园区。为进一步推动南北产业转移,促进苏南及省外重大产业项目转移落户共建园区,省苏北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从共建园区中遴选一批体量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引领带动能力较强的龙头型南北产业转移项目予以重点推进,在建设用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金融等方面加大协调支持力度。
(二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着力破解园区融资问题,积极拓展共建园区融资渠道。采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共建园区建设。将苏南合作方品牌、信誉和融资能力向苏北延伸,鼓励苏南合作方开发区融资平台为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担保。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创新,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
(二十一)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共建园区管理体制,采用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吸收有资本、有意愿、有能力的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参与合作共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园区的市场吸引力,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探索建立园区合作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南北优势互补、各得其所、共同发展。在园区投资开发公司中,各方主体投入园区的资金以股权方式投入,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公司创造的净利润由各方按投资比例进行分成,园区内产生的税费收入可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苏北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共建园区人才工作,将其作为本地后备干部的重要培养基地。苏南合作方要加大对共建园区项目、资金、人才支持力度,加强组织领导,选派素质好、业务强的干部到共建园区任职,要达到5人以上的标准。苏南派驻共建园区工作满2年以上人员,享受派出地区扶贫工作队员待遇。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及其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共建园区。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帮助共建园区创办企业。原单位、科技人员和共建园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满,三方自愿,可以续签协议。对服务期满后表现优秀的科技人员,原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在晋升岗位等级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苏北地区通过南北共建园区,柔性引进苏南地区的人才和智力资源。继续开展苏北创业领军人才评选活动,加大对共建园区创业领军人才的支持。
八、加强共建园区组织协调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共建园区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共建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省苏北办负责。省商务厅负责共建园区的业务管理。南北合作双方要切实加强对园区的领导和管理,加大实质性合作力度,确保园区机构职能健全,建立定期工作制度,定期实地检查指导,定期联合会晤,及时研究解决共建园区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十四)强化协调服务。省级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共建园区的支持、指导和服务,把鼓励和引导共建园区作为加快苏北振兴的工作重点,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切实帮助解决规划、用地、融资、项目审批、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保障、人才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支持和促进共建园区建设发展。
(二十五)强化合作共建。苏南地区要将南北共建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列入中长期规划加以推进,在资金、人才、项目等方面持续给予支持,并将南北共建工作列入当地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苏北地区要积极对接、主动策应,关心支持合作方派驻人员,帮助研究解决园区共建中的问题。
(二十六)强化考核评价。修订完善现行共建园区考核评价办法,根据共建双方合作模式实行分类考核,形成园区建设综合排名,同时为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设置单项考核,形成园区单项考核排名。以考核评价来促提升、促转型。对推进共建园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合作方,给予通报表扬,对个人给予奖励,对园区所在市、县(市、区)给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加分,对苏南开发区给予年度综合考核加分。对成效较差、工作落后的共建园区及其合作方,给予通报批评。
经省政府批准的苏中与苏北结合部经济薄弱地区南北共建园区参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全面小康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四化联动、开放带动为重点加快苏北振兴,促进苏北地区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现就提升苏北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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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探索出了民主谋水利、民营兴水利、民众干水利(以下简称\"三民水利\")的新路子。为了促进全省\"三民水利\"健康发展,特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人民群众是发展\"三民水利\"的主体不动摇 \"三民水利\"是在深化水利事业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民主谋水利\
<正>鄂政办发[2007]8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大量民居未按抗震标准设计和施工,抗震防灾能力较低,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将造成较大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推进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改善城镇环境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以“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为主线,大力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着力构建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环境优美的城镇园林绿地系统,增强城镇园林绿地“净化空气、涵养水源、增加碳汇、美化环境、传承文化、防灾避险”等功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强对城镇及周边山体、水系、植被、生物物种等生态资源的保护,坚持适地适树,注重运用乡土树种,形成地域特色鲜明的景观风貌。
——量力而行,绿色惠民。坚持节约集约建设,不贪大求洋,避免大拆大建,不搞形象工程,注重保护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立足实际扩大绿化面积,努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生态环境。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针对不同的自然禀赋、文化特色和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城镇园林绿化的技术路径和目标任务,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绿道建设等,循序渐进,持之以恒,不断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省城镇新增园林绿地面积2亿平方米以上、改造提升1亿平方米以上,新增街头绿地(游园)1400个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绿地率达到3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绿地率达到3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重点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绿地率达到2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初步形成科学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到2020年,全省城镇园林绿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态和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地域文化相得益彰,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和园林城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取得突破。
(四)实施步骤。
全省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自2014年开始,到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0年基本完成,分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全面启动。2014年,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启动实施。
第二阶段:大力推进。2015—2017年,加快公园、道路、河道等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大幅增加城镇绿量,着力提升绿化品质,全面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2018—2020年,在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园林绿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以及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相关标准,编制(修编)本地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科学制定城镇出入口、主要道路和水系绿化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修编)规划应充分考虑各地自然文化本底条件,强化绿线管理,注重保护山体、水系、湿地、林地等生态敏感区域,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加强道路、铁路、河湖、高压走廊等防护林带建设,打造生态廊道;合理布局公园绿地,推广建设下沉式绿地;充分保护利用现有绿化成果,严格保护20年以上树龄的乔、灌木。2014年10月底前,各市、县完成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工作;2015年3月底前,重点镇完成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工作。
(六)增加城镇绿量。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和绿道建设,充分利用裸露地、空闲地等,大力开展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老城区要通过拆违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营绿、破硬增绿、新(改)建生态停车场等多种方式增加绿量,并加强对现有园林绿地的改造提升。强化城镇空间管控,在城郊及城镇周边积极营造环城防护林带、楔形绿地等,改善城镇整体环境。
(七)建设城镇公园。按照300米见绿地、500米见公(游)园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园绿地,加快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系统。设区城市老城区每年新增街头绿地(游园)10个以上,其他县(市)老城区每年新增街头绿地(游园)3个以上。重点镇应建有1座面积不小于2公顷的综合性公园绿地。公园建设要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系、植被等地形地貌和生物物种资源,注重植物造景,体现植物群落形态,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要突出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公园内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
(八)强化道路绿化。按照林荫路标准,重点建设改造城镇出入口和主要道路绿化。道路绿化隔离带、分车带和行道树绿化建设要增加乔木比重,路侧绿带要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混交林风貌。新建主要道路行道树原则上应做到单侧2排以上,既有道路绿化改造应以补植或增植行道树为主,适当增加花灌木,解决“缺株断档”和“色彩不足”问题。乔木规格要科学适度,提倡大苗绿化,严控大树进城,防止盲目移植名贵树木。到2017年,城镇主要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九)整治水系绿化。合理划定城镇蓝线,充分利用城镇滨水区域的自然环境,构建滨水绿地,城镇主要河道岸线新建绿化单侧宽度原则上应达到50米以上,原有河道岸线绿化只增不减,体现风景林或防护林的建设风貌。城镇水体驳岸建设改造应以生态驳岸为主,充分考虑防洪、行洪安全,注重保持河道、湖泊的天然形态,强化与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到2017年,城镇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十)加强单位和居住小区绿化。积极推进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提升单位、居住小区绿地建设管理水平。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利用现有空地、草坪等,增加乔木、花灌木比例。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应当以补植增植乔木、花灌木为主,改造后的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小区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缺株断行,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种植比例合理,绿地率不低于30%。
(十一)打造园林绿化精品示范工程。坚持新建与改造提升并重,编制高质量设计方案,引进高水平施工队伍,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建设一批示范公园、示范路等园林绿化精品。示范工程应做到植物景观丰富,配套设施完善,园林小品、建(构)筑物地域特色鲜明,体现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到2017年,设区城市至少建成3个以上综合性示范公园、10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其他县(市)至少建成1个以上综合性示范公园、5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
(十二)提升园林绿化管理养护水平。坚持建、管、养并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加大养护投入。在政府主导下,推行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监管相分离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实行“建管分开、管办分离”的模式。全面放开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市场,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管理养护效率和水平。
(十三)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拉高标杆,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已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的,要努力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到2017年,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全部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其他城市全部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60%以上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县城标准。到2020年,要有5个以上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其他城市全部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80%以上县城达到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十四)倡导社会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城镇居民认建认养园林绿地,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及家庭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在街道、社区和物业小区组织星级示范单位、示范户评选,并给予示范单位、示范户适当奖励。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是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强化目标责任管理,保障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建立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召集,省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培训、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六)创新融资方式。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园林绿化投融资体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赋予冠名权等方式,拓宽园林绿化建设养护资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采取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省政府统筹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绿道建设等资金,对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以奖代补。
(十七)注重人员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编制园林绿化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并作为省城镇化知识专题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市县政府负责同志及园林绿化工作人员实施培训。
(十八)严格督促检查。省政府将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目标任务,纳入生态强省建设和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任务内容,与各市政府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调查问卷、第三方评价、遥感监测等方式,定期对各地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市民对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工作满意度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督查结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的重要依据。
(十九)强化信息通报。建立省级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宣传展示工作动态、接收反馈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对工作力度大、社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任务完成不及时的进行通报。
(二十)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与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相关的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爱绿、建绿、护绿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目标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省建筑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发展建筑业,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全省建筑业实现增加值649.8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7.3%。但是,与我省跨越发展、加速崛起的要求相比,建筑业总量还不大,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仍不强,亟待加快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当前扩大内需的机遇,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努力开创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推动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素质,实施品牌战略,强化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强省转变。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省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达到2家;按现行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达到3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达到180家以上,建筑劳务企业达到1200家以上,带动新增就业50万人;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三、不断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优势,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依托、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大做强。鼓励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向填补市场空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发展,重点扶持一批钢结构、防腐、装饰工程等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具有拉动消费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管理,建立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加强与省外建筑劳务大市场、建筑劳务用工大企业的联系,定期开展建筑劳务输出推介活动,有序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
四、大力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鼓励城镇及农村富余人员、返乡农民工依法创办建筑业企业,有关部门要为企业登记注册和资质核准提供全程服务。积极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创造条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改组、联合提升企业资质。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产品品质,打造“徽匠”品牌。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围。有关金融机构要拓展贷款种类,对优势企业予以重点信贷支持,对获得“安徽省建筑业50强”的企业,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加快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
鼓励和支持基础条件好、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经营资格,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提供境外市场的商务信息、金融支持和法律咨询,组织培训国际承包工程经营人才,帮助企业争取国家专项促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拓东部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湾地区市场,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依托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专门办事机构,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大型建筑企业的协作,积极推介我省建筑业企业参与当地建筑市场公开、公平竞争。
六、大力推进建筑业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发新建筑产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创制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七、切实加强建筑业人才和队伍建设
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创办农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水平。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八、完善建筑业管理体制
(一)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强各级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主体、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发布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营造建筑市场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严肃整治勘察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设计人员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对不及时交底的设计人员和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合理价中标。健全招标过程监督、公示、投诉处理、违法查处等制度,完善计算机管理招标投标系统,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
(五)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定岗到位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和管理到位。进一步清理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收取项目,科学核定不同企业交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到期后及时退还,切实发挥保证金的应有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4〕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省建筑质量稳中有升,但也存在建设标准低、使用期限短、功能不完善、质量通病屡治不止等问题,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注重提升品质
(一)坚固安全。工程主体结构必须可靠耐久,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抗震设防应科学有效,保证建筑物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防火措施要完备规范,严格执行建筑防火标准,确保建筑物满足耐火极限、安全疏散和防火自救要求。
(二)舒适便利。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空间布局、容积率、绿地率、日照间距、停车位、建筑密度和朝向等建设条件。完善配套,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交通组织,方便居民生活和出行。优化建筑功能,从房间平面布置、模数尺寸、设备电气等方面进行人性化设计。
(三)美观大方。注重建筑设计和城乡规划的衔接,注重塑造富有特色的街区空间和城乡风貌,注重建筑风格、造型、色彩、高度和体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尊重自然风貌,传承历史文化,创新设计理念,鼓励方案原创,打造体现民族风格、地域特色、时代特征的建筑精品,避免千城一面、千村一面,杜绝盲目跟风、片面追求“新奇特怪”。
(四)节能环保。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的建设理念,确保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减少落地外窗,慎用玻璃幕墙。从2015年开始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三星级绿色建筑。
二、突出关键环节,完善过程管控
(一)加强勘察设计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完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机制。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强化设计方案论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建立建筑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既有建筑临近设计年限前,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性检测鉴定。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烈度和项目性质,严格遵循建筑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全省城镇和广大农村要以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为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济南、青岛等地震重点防御城市,以及东营、临沂、潍坊、枣庄、聊城、菏泽、烟台、威海等位于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和环渤海地震带的城市,要适度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应用隔震与消能减震技术,避免采取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2017年前,重大建设工程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地震高风险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三)强化现场质量控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建设合同要求,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职责。施工单位要推行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健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各阶段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完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队伍资质、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发现质量隐患责令停工整改。深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开工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全面落实防治技术措施,每年创建1000万平方米示范工程,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住宅工程渗漏、裂缝和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常见问题。
(四)规范建筑材料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建筑材料监管。完善见证取样和检验验收制度,杜绝使用“瘦身钢筋”、“粉末砖头”等不合格建材。建筑构件、消防产品、装修材料、保温材料要严格执行消防标准要求。建筑保温要优先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到2017年年底,所有城市、县城建成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实施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做好建筑材料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要抓好建筑材料的流通管理,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和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实体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查验,依法客观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邀请前期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对住宅内部和相关公共部位设施全数检查,逐套逐间进行带水、带电、带负荷分户验收。建立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复核比例不低于10%。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对规划执行、竣工验收、物业承验、地下管网等设施配套进行审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六)重视使用维护管理。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发单位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单位未及时维修或拒绝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委托维修,相关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支付。规范房屋装修改造行为。业主在房屋装修改造前要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和管线设施;因装修导致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的,业主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推行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化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危房档案,加强危房排查和检测鉴定,积极推进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建立质量监测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维护、修缮或加固措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违反规定的,由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政府投资的,停止资金拨付。各类园区的建设活动,以及限额以上村镇建筑工程,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监管;限额以下村镇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二)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全省异地远程评标。严禁以提供差异信息、限定区域和业绩等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供水、供电、热力、燃气、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实行公开招标。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凡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费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依法给予记录不良行为、罚款、暂停投标、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等处罚。
(四)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全省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2015年年底建成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全面覆盖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动态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建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金融、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推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协同。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转型升级
(一)加快技术集成创新。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和构配件、部品、部件配套技术,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目录,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制定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各类构配件、部品、部件的生产标准,完善生产应用标准和工程计价体系。各级财政要整合现有资金,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税收和相关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二)抓好试点示范。科学规划建设集研发、生产、物流、服务于一体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园区,组织产业联盟,培育产业集群。在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性公共建筑项目中,划出一定比例开展试点,逐步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比例。各地要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比例纳入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认定为示范项目的按规定给予面积奖励、配套费减缓免等支持措施。到2017年年底,全省建成6个综合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生产基地、800万平方米示范工程。
(三)创新服务监管机制。制定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激励政策,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等办法,实行建筑预制构配件和部品、部件质量认证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监管,加大生产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切实保障安全、抗震、保温、节能、耐用等性能。
五、建立长效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一)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由建设单位按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等次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补偿奖励。修订完善建筑质量保修办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加快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技术研究应用与标准制定衔接机制,加快应用节能、环保、减震、信息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优秀工法。在现有国家标准基础上,按照适度提高和从严要求的原则,编制或修订我省工程结构、管线设施、抗震、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工艺规程和验收规范,编制适合农民生活居住特点的住宅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实施工程建设标准评估复审制度,每5年评估1次。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依法处理。
(三)提高建筑队伍素质。工程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要持证上岗,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保有一定的技术骨干工人,鼓励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建筑劳务企业。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统一的人员身份识别方式。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建筑劳务培训基地建设,每年培训鉴定10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0万名劳务作业人员。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参建企业应与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建筑质量追溯制度,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登记、查询机制,在竣工工程显著位置镶刻责任铭牌。在建筑设计寿命内,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人,对因队伍选择、肢解工程、材料供应、资金拨付、工期要求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勘察设计单位对因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成果文件深度不够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对因违反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材和转包分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监理单位对因队伍资质、材料进场和工序验收审核不严格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测单位对因图纸审查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五)提高监管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经费。根据农村新型社区等村镇工程建设需要,及时调整充实乡镇政府监管力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形式,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及时通报工程质量事故及查处情况,对质量问题较多、投诉举报频发的工程项目和参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