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修正) | 颁布单位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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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2.06.30 | 实施时间 | 1992.06.30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增强农村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含六度)地区和经国家批准按六度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区(以下统称抗震设防区)。抗震设防区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抗震防灾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抗震防灾与抗御其它自然灾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抗震防灾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通过采取适当抗震措施,使抗震设防区一旦遭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建筑物和工程设施不致受到严重破坏,生产和生活能够保持基本正常或很快恢复正常。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农村抗震防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村镇抗震防灾规划,组织制定抗震技术标准;检查、监督抗震设计质量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施工质量;宣传普及抗震防灾知识,总结交流抗震防灾经验,推广抗震防灾科技成果和抗震样板房。农村抗震防灾的日常工作由抗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六条 村镇抗震防灾规划是村镇建设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或修订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将抗震防灾列为重要内容。不符合抗震防灾要求的村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第七条 农村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必须遵守村镇抗震防灾规划,符合抗震救灾和避震救援的要求。
第八条 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建筑技术标准、通用图等,应有相应的抗震措施。
第九条 新建农房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建筑材料、构件和结构体系。抗震设防区新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农房,不宜砌筑抗震性能较差的空斗墙和毛石砌体。
第十条 农房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对继承和发扬民族、民间传统风貌的建筑节点和构件,应采取必要的联结锚固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新建农房的层高、开间、进深、阳台悬挑等要适度,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新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多层住宅和跨度12米以上的生产及公共建筑,必须按农房抗震通用图或持证单位设计的图纸施工,否则乡(镇)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许可证。持证设计单位设计农房时,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采取相应抗震措施,并对设计的施工图纸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农房施工应由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的集体或个体施工单位施工,不得无证施工。施工单位应确保抗震构造措施的施工质量,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农房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抗震构造措施。如需变更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或其它持证设计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国家和集体在农村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时,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供电、通讯、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第十七条 抗震设防区原有不符合抗震要求而又有加固价值的农房,应结合维修、改造,由农民自费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农村抗震防灾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抗震防灾规划、设计或者设防标准的;
(二)施工中擅自取消抗震构造措施的;
(三)地震时因设计和施工质量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幅度为1000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幅度为30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幅度为10000元以下。
第二十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
《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抗震防灾规划、设计或者设防标准的;
(二)施工中擅自取消抗震构造措施的;
(三)地震时因设计和施工质量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幅度为1000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幅度为30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幅度为10000元以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范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
1.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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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作者: 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 2009-2-10 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行为,依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 [2002]570 号)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 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 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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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总结2014年、部署2015年全省抗震防灾工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近日在南京召开全省抗震防灾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指出,抗震防灾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宜居新江苏的新要求,迎接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新挑战;坚持依法行政、技术先行;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全过程监管,切实推进城乡综合抗震防灾体系上台阶。会议强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应对突发事件时安置灾民的重要措施和民生工程,省政府将牵头实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重担交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对建设系统的信任和嘱托,应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各方支持、加大工作力度、统筹规划布局、严格建设标准,全力以赴保证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会议通报了2014年全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督察情况、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质量检查情况;北京工业大学研究员马东辉介绍了泰州市周山河避难中心规划方案;该厅抗震办有关人员介绍了“省级抗震防灾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办法》,布置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抗〔2015〕9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
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抗震防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好今年的抗震防灾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3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抗震防灾工作要点
2015年,我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要求,坚持以抗震防灾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工程抗震设防为重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推动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改造,强化地震应急响应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工程抗震能力、城市抗震防灾能力和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一是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二是加强城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对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率达100%。三是加强高原美丽乡村、农村危房改造和奖励性住房建设等工程抗震设防政策引导与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推进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加强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把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质量关,努力实现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要求。督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经费,提供资金支持,确保编制工作有力推进。
三、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地震应急工作机制,督查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切实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各地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科学有序有力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四、继续做好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与教育厅配合,积极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好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抗震加固工作。一是把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抗震加固工作作为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二是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多元化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对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实施抗震加固,确保抗震加固工程有力推进。
六、重视以减震隔震技术为代表的抗震防灾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省外减震隔震技术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减震隔震技术工程应用,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联合图审中心向我省工程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推广建筑工程减震隔震技术。建立减震隔震工程信息库和专家库。
七、完成《青海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十三五”规划》编制任务。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的原则,结合我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实际,认真编制完成《青海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十三五”规划》,促进我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健康发展。
八、大力开展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知识宣传。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抗震防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等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展板、发放资料、群众咨询、走村入户、现场指导等形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抗震防灾知识和实施抗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全民抗震防灾意识。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建设部和省政府要求,坚持以抗震防灾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工程抗震设防为重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推动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改造,强化地震应急响应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工程抗震能力、城市抗震防灾能力和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加强城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对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率达100%。加强高原美丽乡村、农村危房改造和奖励性住房建设等工程抗震设防政策引导与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推进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加强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把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质量关,努力实现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要求。督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经费,提供资金支持,确保编制工作有力推进。
三、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地震应急工作机制,督查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切实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各地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科学有序有力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四、继续做好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与教育厅配合,积极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好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抗震加固工作。把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抗震加固工作作为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多元化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对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实施抗震加固,确保抗震加固工程有力推进。
六、重视以减震隔震技术为代表的抗震防灾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省外减震隔震技术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减震隔震技术工程应用,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联合图审中心向我省工程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推广建筑工程减震隔震技术。建立减震隔震工程信息库和专家库。
七、完成《青海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十三五”规划》编制任务。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的原则,结合我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实际,认真编制完成《青海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十三五”规划》,促进我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健康发展。
八、大力开展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知识宣传。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抗震防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等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展板、发放资料、群众咨询、走村入户、现场指导等形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抗震防灾知识和实施抗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全民抗震防灾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