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实    质 办法
地    区 江苏省 目    的 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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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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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面向省内外聘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进行评价。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常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审批。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供省辖市科技局审查。

1.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 经立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

3. 项目工作总结;

4.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5. 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建设报告;

6. 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 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8.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佐证材料;

9.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10. 建设的产业化生产线等产业化设施图片;

11.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2. 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省辖市科技局审查全部验收材料,并会同财政局到项目承担单位现场考察,对照合同和可研报告组织对项目的初步验收审查,根据初步验收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第四章 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 未完成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规定的研发及产业化任务;

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 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6.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合同到期的一个月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延迟验收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完成的原因,明确合同任务的完成时间,并经省辖市科技局审核盖章。申请延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 对合同到期后不能进行验收的,或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并根据检查审计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收回结余资金,并在三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情况,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按规定撰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发放《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的20天内,通过省科技厅相关网站将验收项目信息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并生成验收证书纸质文本后,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由省科技厅统一编号,加盖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项目验收专用章。凡未按要求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省辖市科技局和承担单位应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连续三年不受理该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省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库。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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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文献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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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 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 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资助的项目,在计 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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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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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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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成果转化资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来源于省财政专项拨款,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核批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组织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的受理和专家咨询;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执行预算,落实自筹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受省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会同约定支付的自筹资金和其它配套条件;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在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时,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出具承诺资金匹配的意见,并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及预算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经费安排的批复意见。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采取贴息方式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有效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项目实施期间的有效付息单据,将应补贴数额按年度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落实自筹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科研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因故中止,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已形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采用拨款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编报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应当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按要求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进行说明。项目验收人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对于拨款资助、有偿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在中期评估和验收时应当分别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经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上报省财政厅、科技厅。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要求和实施进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对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今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财政厅、科技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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