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简称省交协),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于1983年8月31日,是由省内交通、邮政、民航、铁路、港口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各市、县交通运输协会和全省性运输、邮政专业协会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省交协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社会为宗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行业培训、专题研讨会、组织考察交流等活动,经过27年的发展壮大,现有理事221名,已成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省性行业协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 属    性 协会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成立于 1983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简称省交协

英文译名为:JiangsuProrincialTransportationAssociation(缩写为:JPTA)。

第二条 省交协是由省内交通、邮政、民航、铁路、港口、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各市、县交通邮政主管部门,运输协会和全省性运输、邮政专业协会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发展交通、邮政事业起参谋咨询作用,在政府与交通、邮政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省交协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为社会服务,促进交通邮政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省交协接受江苏省经信委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挂靠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条 省交协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16号B楼三层,邮政编码:21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交协的业务范围:

一、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综合运输市场体系;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探索交通、邮政企业的改革措施,促进全面推行现代化企业制度;

三、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交通运输、邮政事业发展的战略和经济技术政策措施建议;

四、协助政府部门,加强交通运输、港口疏运、邮政通信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与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发展综合运输;

五、接受各级行政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有关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与调查研究,以及其他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和选派会员单位成员外出学习、考察;

七、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业务、技术培训班,为交通、邮政行业培训业务、技术、管理人才;

八、构建协会信息网页,宣传报道交通与邮政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成果与经验;

九、根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参与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

十、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国内外科技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一、完成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

(一)省、市、县交通运输、公安、邮政主管和相关业务部门。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县交通运输协会。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邮政专业协会。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邮政企事业(含从事交通产品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

二、个人会员

凡以个人身份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的,须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运输、邮政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资格证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四、优先获得本会主办的刊物、有关信息、情报、和资料,参加各种研讨会和专业培训;

五、要求本会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二、承办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与本会主办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省交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推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单位,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置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因机构体制变化和人员变动,原理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或增补,经会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交协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2项以外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五条 省交协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行政领导担任名誉会长、顾问职务,以利协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交通、邮政系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年,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各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党政领导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顾问为长期从事协会工作,并有一定贡献的老同志担任。

第三十条 省交协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落实情况;

三、检查和指导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三、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四、定期总结和报告协会工作;

五、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省交协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给的事业费;

二、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三、交通、邮政、铁路、民航等各部门提供的资助费;

四、在咨询服务收入;

五、企业及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省交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五条 省交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用他用或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收支除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外,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情况变化等原因确需终止活动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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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研究,推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游庆仲为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会长、法人代表,已经省委组织部批准。 省交协通过主办刊物、调查研究,咨询服务,举办行业职业培训,专题研讨会,组织考察、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发展交通、邮政事业起参谋、咨询作用;在政府与交通、邮政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促进交通邮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1984年6月我会创办了《江苏交通》杂志。原为会刊,内部发行,后经批准取得刊号,公开发行,定名为《江苏交通运输》;1996年7月更名为《江苏交通》;1998年,杂志由二级期刊升格为一级期刊;杂志受到有关方面和广大读者好评,成为全省大交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宣传窗口和工作研讨、经验交流园地。2003年由于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从全局考虑决定停办一批行业性刊物,江苏交通杂志也名列其中。

20多年来,省交协组织专家和行业人士通过调查研究,完成了大量课题调研工作,其中近十年来完成的课题有:《发展江苏交通企业外向型经济研究》、《客运站规划建设研究》、《沪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与管理研究》、《西气东输和西电东送对我省京杭运河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研究》、《润扬大桥与镇扬汽渡营运关系研究》、《江苏省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研究》、《江苏省交通安全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混合料转运车在盐通高速公路上的应用研究》、《江都市汽车客运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组织起草了《建设江苏法制交通的实施意见》。这些课题调研,立足江苏交通发展,针对性强,通过调研、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及形成的方案,对政府的决策及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有些已被采纳实施,反映良好。

行业培训是省交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省交协先后开展了全省汽车站站长、公路快速客运服务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新技术、汽车维修、管理科学与工程现代物流研究生课程、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国家注册审核员、职业经理资质评价、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考前培训、高级交通安全技术等多项培训,培训学员超万人,增强了全省交通行业管理、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举办“全省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班”101期,18645人参加了培训。

省交协努力为企业服务,帮企业排忧解难,不断提高交协这个行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近几年来,省交协还成功组织了“2003江苏国际工程机械、道路水路设施、新材料与安全新技术展览会”、“汽车维修设备、零部件和汽车用品展览会”“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诚信、服务百家优秀企业”等全行业大型活动,推动交通新技术、新产品和服务质量,文明服务水平的提高。

组织考察交流。近十多年来,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推动下,省交协每年都组织团体会员单位、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外出考察,足迹遍及祖国的大江南北,东南亚、欧洲、美国等世界各地。外出考察开拓视野,广收博览,学习交流科学技术,先进的管理理念,观赏大自然美景和社会风情,受到会员单位广泛欢迎。同时也加强了同外部的沟通交流。当前,正在组织省内交通行业职工参观考察上海世博会活动,已成行24批,2600余人次。

学术交流工作广泛开展。为了使全省交通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省交协适时而为,主办、承办和合办的各类研讨论坛有:入世对我国交通业的影响与对策、江苏客运发展战略论坛、汽车货运发展战略论坛、汽车运输企业改制研讨会、运价研讨会、安全工作研讨会、“科氏杯”公路法江苏公路条例知识竞赛等。并且,应企业的要求,召开了“新型混凝土外添加剂在交通建设中的应用”专题研讨会。省交协还于2008年成功举办了十六届海峡两岸都市交通学术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是海峡两岸交通业界专家学者会聚南京进行交流的第一次,参加人数之多、规模之大、层次之高,是江苏、南京交通系统有史以来第一次。大会共征集到高质量的论文210篇,后精选100篇结集出版,受到社会各界和交通专家学者的广泛赞誉;2004年,受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委托,省交协成功承办了全国交协第十一次工作会议,交通部原部长钱永昌也莅临到会,大会在省交协的精心组织下,取得了圆满成功,中交协高度赞扬了省交协的承办工作:“全体工作人员精心组织策划、周到细致安排得非常成功”。另外,每年召开两次全省交协工作研讨会2次,已形成例会制度,截止目前已成功举办39期,分别就加快水运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客运网络化、城乡一体化、交通服务业提升等专题,进行深入探讨,交流会议材料100多篇,部分文章在交通行业杂志上刊登。

江苏省13个省辖市都建有交通运输协会,还有7个县级市也建立了交通运输协会,较为完整的组织网络在全国各省交协系统中也是一大特点。省交协同这些市、县(市)的交协联系紧密,经常组织大家开展活动、交流,并给予工作上的指导和帮助。

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设有汽车运输分会、汽车维修行业分会和运价委员会(交通运价事务所)、轮渡分会。近年来,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也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会员单位的赞誉。

前不久,省交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圆满落下帷幕。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回首过去,硕果累累;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新时期,省交协将继续坚持“四个服务”的宗旨,以建设服务型、创新型协会为主线,紧紧围绕推动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的建设,进一步开拓前进,为我省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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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文献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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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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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关于征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 检测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各市质监站,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港 口局,南京四桥,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不断规范试验检测市场 管理,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 检测制度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广泛征求有关单 位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汇总后报省厅质监局,报送要求如下: 1、各市质监站负责征求本地区意见建议并汇总报省厅质监局。 2、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 南京四桥、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甲级检测机构等单位汇总后直 接报省厅质监局。 3、请各单位于 2010年 3月 10日前按附表要求, 以书面形式及 电子稿报省厅质监局。 联系人:厅质监局行管科 陈业平 联系电话: 025-5285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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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简称苏土协。英文名称为: LAND PROPERTY APPRAISAL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缩写L P A A J S)。为规范本协会的工作,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以下称“协会”)是由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为主体,联合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及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专职人员,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和督促全体会员及本省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协会会员共同制定和执行土地估价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并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好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业内关系,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督促、帮助土地估价从业人员提高执业技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43~8号。邮政编码210024,电话:83396796 83398571。

第二章 职能(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估价的政策、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制订、实施土地估价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对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处罚。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监管。

(三)开展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资格和资信等级评定,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的对外宣传,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信誉。

(四)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的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方法的研究和交流,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本行业的专业地位和形象。

(五)沟通本行业与政府、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协会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业内关系,调解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的纠纷, 受理土地估价技术审裁。

(七)组织有关土地估价的经验、信息交流,编印有关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专业技术合作和交流。

(八)接受、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合法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专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及制订的行业规范;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重要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根据会长的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六至十一项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因单位人事变动而发生常务理事人员变更的,原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按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通过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且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二) 熟悉土地估价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

应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由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的,其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执行中的重要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8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江苏省标准协会(简称省标协)英文译名: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of JiangsuProvince。该协会成立于1980年1月,是由全省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苏省科协的领导。省标协设置学术、普及与咨询、组织管理等三个部门作为办事机构,并建立机械、农业、农机、工程图学、食品化工、纤维与纺织品、包装七个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的组织下,为社会和企业开展标准化咨询与技术服务,是我省发展标准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江苏省标准化协会

省标协的宗旨是: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标准化工作者,开展标准化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并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办标准化的技术性工作以及有关标识、标签的认可、发放,为提高我省标准化科学水平和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素质、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积极为江苏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标准化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开发,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标准化对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今后5-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时期,标准化工作,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到位,省标协作为由标准化战线上技术专家、学者、工作者和企业家组成的中介组织,将接受越来越多政府职能转移变办的标准化有关技术性工作,在推动我省标准化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为适应形势需要,更好发挥省标协的作用,为企业和全省标准化工作服务,按照省标协第五届代表大会的要求,该协会将继续做好发展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热诚欢迎您成为江苏省标准化协会的会员,以便携手共同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促进我省产品质量跃上新台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英文名:JiangSu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JSAE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全省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及成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依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繁荣建设监理事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全面提高全省建设管理水平,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化建设的有关活动,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热情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起草有关建设监理法规、规章和办法,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理行业管理;

(三)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监理知识的普及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会员收集、调查、研制、交流切实可行的建设监理工作软件和硬件,加强监理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五)开展建设监理的调研和咨询,了解社会各界对建设监理的评价、看法和要求;

(六)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监理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七)负责出版“江苏建设监理”刊物;

(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会员单位对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并提出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本省辖区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社会团体、监理单位、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支持建设监理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对建设监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名,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长会、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置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组织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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