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废止时间 2002年9月1日废止 目    的 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

文件全文

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凡本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省验收的项目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计委、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辖市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第四条 凡国有投资(含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验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二) 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 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 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 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 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 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 二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五) 设计和施工质量己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六)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七)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八)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产,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七条 竣工验收要求:

(一) 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各级计划部门不予安排年度投资,银行也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编制工程竣工图 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工程完工后,要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完成与施工单位的结算。验收组织部门应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结算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量(包括各种施工签证)是否符合实际,定额套用各种取费是否合规。未严格控制概算,防止超概投资,确保决算的公正合理,凡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其竣工前的决算审查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基(1999)26号"关于颁发《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进行工程清理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竣工验收基础资料。 除了有关文件资料外,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重点工程也可由主管部门或省辖市组织。

第十一条 竣工初步验

(一)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其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废止时间为2002年9月1日。

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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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有哪些?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d).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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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文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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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下、 600 万元以上(含 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 果报送农业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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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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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2004 年 7 月 14 日农计发 [2004]10 号, 2017 年 11 月 30 日农业部令 2017年第 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 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 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 资金(含国债资金)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由省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农业部直 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计发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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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制度。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特别是“四制”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是否取得预期成效;

(五)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第七条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录A);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省重点建设项目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

(二)组织初验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三)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的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部分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意见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C)。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

(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见附录B)。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见附表D)。

第十七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苏政发[1997]138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E)、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F)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G),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A:江苏省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依据

第二部分 前期准备

1、组织机构

2、勘探设计

3、建设用地

4、物资供应

第三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选址、建设规模、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

2、招投标情况;

3、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作情况;

4、主要工程任务和完成工程量;

5、设计、施工质量评价;

6、合同管理情况;

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 土建、安装、调试

1、土建施工;

2、设备安装;

3、调试。

第五部分 生产准备及试生产

1、人员、物资、技术准备;

2、试生产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考核情况)。

第六部分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部分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1、资金来源、使用及建设成本;

2、工程概算与基建计划批准与执行情况;

3、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结果;

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部分 经验与教训

第十部分 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第十一部分 有关建筑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审计等审查意见的

附录B:江苏省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

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

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

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大会

1、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名。

附录C:江苏省验收鉴定书参考格式

前言(简述竣工主持、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位置、开工和竣工时间;

2、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主要建设依据;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招投标工作情况;

5、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论

三、工程质量鉴定

四、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评定

五、档案资料

六、试生产及经济效益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验收意见

九、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名 2100433B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建设水平,优质、安全、高效、低耗地完成铁路基本建设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标准、规范和各项规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还必须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

第3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工作要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管理。更新改造及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两阶段决策,即: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批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铁路建设的长远规划、中长期计划,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审批。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部下达的计划任务,按规定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审查后,据以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审批。

第6条 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部下达的计划任务,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还应有国家批准的利用国外贷款方案报告。其内容及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与改建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工业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均由部审批。

第7条 扩大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经部批准后,即可编制施工图,并进行投资检算。施工图的投资总额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内,如确需超出,应报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除部指定者外,施工图一般不再审批。施工图交付后,由建设单位主持组织技术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后,必须认真了解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核对。

第8条 铁路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由部选定。

建设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工作条例和部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施工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由部选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第9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根据国家批准的文件,铁道部正式通知,并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审计批准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第10条 铁路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已具备投产条件的,都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交接(包括按部规定须办理验收交接的过渡工程)和按部的要求组成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交付使用时(包括分期分段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手续均应齐备。

第11条 铁路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交付使用一年后,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评价本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益。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12条 铁道部建设司是负责全国铁路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司。

第13条 部属各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各总公司负责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各铁路局基本建设处是本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14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2、按批准的设计和总概算,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使用、工期和质量全面向部负责。

3、负责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按部变更设计办法,办理变更设计和费用处理。

4、组织施工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负责完成承发包合同中规定发包方承担的工作。

5、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告。

6、对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参与利用外资方案报告的编制,必要时参加贷款协议谈判;负责组织编制外资部分器材分批采购和分配计划;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招标书技术文件;按时提供外资方需要的项目进展情况。

7、负责工程施工的征地拆迁和主要物资申请数量的审核,及施工前期的有关准备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验工计价,办理工程价款的拨付与结算。

9、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办理组成固定资产和移交工作;组织工程总结及后评价工作。

10、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事项。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15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和总概算,是安排建设项目、组织施工、控制投资的依据。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单位由部选定。对适合进行设计招标的新开项目,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标或方案竞赛。

设计单位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和总概算报部审批。其中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两阶段设计的总概算或三阶段设计的修正总概算应按内、外资分别编列。设计文件的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文件及其总概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按变更设计有关规定报批。

两阶段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三阶段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交付施工图。

施工图依据经部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编制。

第16条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配合施工,了解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工作。

变更设计应严格按部颁铁路建设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7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把关,精心设计,认真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充分发挥勘测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开展创优活动,确保设计质量。

第五章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和仲裁

第18条 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部门是铁道部建设司。

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和部颁招标投标工作及经济合同的有关条例、规定。

2、监督、指导招标投标工作。

3、对违反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或有损国家利益的决标提出处理意见。

4、公布材料价差系数和调整办法。

第19条 项目施工招标由部授权建设单位负责实施。项目标底、评标过程、招标结果、施工单位的选定等资料均应报部核查备案,接受部的监督。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部有权否定或纠正。

第20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签约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部建设司组织仲裁。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21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均实行质量监督制。铁道部对全国铁路工程建设行使政府监督职权。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由部授权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机构,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权限范围实施监督,业务上受铁道部建设监理总站监督和指导。

第22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送质量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监督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设置专门机构,实施监督,把好质量关。

第23条 在一部分建设项目中,试行施工监理,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24条 施工单位要以安全、质量、工期、效益为中心,全面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严格履行承发包合同,完成合同中规定承包方承担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按时交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

施工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如违反施工承发包合同,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25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企业管理和基础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现代化科学管理,推行新技术、新工艺,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完成施工任务。

第26条 施工单位应努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配套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素质、经营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 物资设备供应

第27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国家统配、部管物资设备的申请、定货、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与分配渠道由部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商定。物资部门按照签订的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组织供应,并由供料单位提供技术证件。要认真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28条 用料单位对所供物资按合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料单位,供料单位应认真进行处理。主要材料及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订货,监察工程师要认真监督,如有变动,应经设计单位对性能、规格审查签认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29条 利用国外贷款工程项目外资部分的物资采购,应按贷款协议规定的程序和限额,由部主管外资单位归口,统一安排。具体工作由部主管外资单位与物资单位分别办理。

第30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物资部门应加强物资设备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严格物资计划申请与核算制度,做好订货、催交、供应、调剂工作,积极开辟料源,保证工程需要。国家与部分配的统配物资,不得挪用于计划外项目;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分配的物质,原则上应专料专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挪作他用。严格定额管理,加强验收、仓储、转运等工作。施工单位要坚持按工号、按定额领发料制度,做到工完料清。大力开展节约代用工作,节奖超罚,及时做好物资供应与消耗的统计和核销工作,提高供应效益与质量。

第九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31条 根据建设总进度的要求,安排分年投资计划,并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铁路建设工程价款与材料周转资金,应按部颁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规定办理验工计价,价款拨付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部有关规定办理。利用国外贷款项目验工计价时,应附价款中外资含量的测算资料,测算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32条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材料和设备的进口价与国拨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外汇差价,施工期间单独核算,竣工后按国家规定与总概算一并列入投资规模。

第33条 预备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铁路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违反规定滥用预备费的,一经发现,除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外,所用款额必须如数追回。

第十章 竣工验收及投产

第34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部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的组织,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办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需报请国家验收的项目,由铁道部向国家计委提出报告,申请国家验收;增建二线及既有线改造项目分区段、分区间、分站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交接,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35条 凡铁路建设项目已经按部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确认合格的,接管单位必须按规定日期接管使用,凡是经复验合格并已投产使用的工程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以发挥投资效益。逾期接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接管单位承担。

第36条 新建铁路大中型项目,未正式交付运营以前,如确因运输需要,并经检查确认已经具备运输条件,经部批准后,可由施工单位组织临管运输。临管运输期间应抓紧工程配套完善,达到验收标准后,即应组织验收,交付正式运营。

第37条 工程初验前,受委托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定书。建设单位接到工程质量评定书并审查认可后,方可向部申请初验。

第十一章 资质管理

第38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按照国家和部的规定提出资质申报,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能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39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承担任务,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担任务。

第40条 持证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出卖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以其他形式利用资质证书获取非法收入。

第41条 施工单位承揽的工程任务不准转包。如需分包,须由建设单位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私自分包工程的,不予验工计价。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42条 凡特别重要的项目,部有提前工期要求者,经部批准可实行提前竣工奖。奖金来源,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提前竣工所节约的投资中提取。没有节约投资的,不能实行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部审查批准。

第43条 按照国家和部规定,实行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

第44条 由于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技术节约投资者,可按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45条 凡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应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给以处罚,其损失及罚款不能列入工程成本,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章 附则

第46条 以往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提及的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4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11 号

现发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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