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 | 江苏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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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8年1月22日 | 实施时间 | 2018年5月1日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技术研究和治理,开展咨询、评估和技术推广等活动。
第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限值标准。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量、使用量和排放量。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地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对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当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禁止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相关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
第十七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并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和人员,监督检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和治理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单位名单。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治。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时,应当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
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储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油气排放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第二十五条 医院、学校和幼托机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洗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列入淘汰目录的干洗设备进行淘汰,使用密闭式干洗设备。
干洗剂、染色剂应当密闭储存,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当密封存放和回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
喷涂、烘干作业应当在装有废气处理或者收集装置的密闭车间内进行;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推广应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泄露、逸散,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经仪器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超过限值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管理工业生产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省政府近日发布《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法》明确,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办法》规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100433B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9 号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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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与挥发性有机物VOC有何区别 总挥发性有机物用TVOC表示,它是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缩写。 TVOC是指...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法及原理:1、吸附技术法。利用吸附剂与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物理结合或化学反应并将污染成份去除。 2、吸收技术法。由废气和洗涤液接触将挥发性有机物从废气中移走,之后再用化学药剂将VOCs中...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和装卸、干洗、建筑装饰、汽车维修、农药喷洒等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 【防治原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交通源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第五条 【部门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仓储、运输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农机、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洗染、机动车维修、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防治主体】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第七条 【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标准体系】省环境保护、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涂料、油墨、胶黏剂等有机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明确生产原料辅料、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末端排放等要求。
第九条 【标准的执行】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特征因子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 【政策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逐步淘汰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推广替代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第十一条 【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及其替代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和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进口、使用、储存、销售、排放等信息,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验。
第十三条 【淘汰落后产能】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的行业、工艺、设备和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
列入淘汰类目录的行业、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淘汰或者替代。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产品;禁止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该工艺。
第十四条 【项目准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应当取得总量指标,实行区域内等量或者倍量削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还应当使用行业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五条 【环评审批】县(市、区)或者工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要求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高污染行业、相关原料、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任务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和削减排放任务的;
(四)未达到国家或者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依法实施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排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排污收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监测监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名录,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和人员,定期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的排放情况。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的具体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的认定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的义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在其边界设置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当配备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传输排放监测信息。相关监测信息应当保存3年以上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成分的原料辅料使用和回收情况、相关产品生产情况、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非正常工况等情况信息。
第二十条 【档案和定期核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建立有机废气整治绩效评估制度,定期核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技术改造、改建或者新建废气治理设施以及减产停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一般要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设备,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达标后排放。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应当密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特别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并依据方案按期完成治理或者技术改造,进行削减排放绩效评估:
(一)列入地方治理项目名录的;
(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者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
(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专项方案应当包括单位概况、主要产品以及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原辅材料用量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组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节以及控制措施、治理设施现状、污染治理方案与绩效评估等内容,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存储运输要求】工业生产单位、仓储、运输单位对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应当密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
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应当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管线泄漏管理要求】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单位,应当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并及时修复,减少物料泄漏;物料有泄漏的,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使用要求】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
医院、学校、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和公用建筑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城市建成区新建建筑内外墙装饰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使用低挥发性原料辅料。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洗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政策,逐步淘汰开启式和半开启式干洗设备。城市建成区应当全部使用密闭式干洗设备。
洗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列入淘汰目录的干洗设备进行淘汰更新。干洗剂、染色剂应当密闭储存,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当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废溶剂处理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喷涂、烘干作业应当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
第二十八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液化天然气或者电力等清洁能源的机械。
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装有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国家财政资金采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满足国家和本省当时执行的排放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实行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药喷洒】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产品推广应用,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选择和使用农药,避免重复用药。
第三十条 【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产品,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二条 【罚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配备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传输排放监测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密闭收集和处理无组织废气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并及时修复,减少物料泄漏,或者未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的物料的;
(四)其他作业活动产生废气,泄露、逸散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经仪器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明显超过限值标准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罚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列入淘汰目录的干洗设备进行淘汰更新的;
(二)违反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喷涂、烘干露天作业的。
第三十四条 【罚则】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目的对新建楼房装修后室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进行检测和分析。方法重铬酸钾法测定耗氧量;酚试剂比色法测定甲醛;气相色谱法测定苯、甲苯、二苯。结果用方差分析,装修后室内与大气两两比较P<0.05、P<0.01;装修后室内与未装修室内两两比较P<0.05、P<0.01。结论楼房装修后室内耗氧量、甲醛、甲苯、二甲苯浓度较未装修的明显增高,装修二个月以上明显比二个月内污染物浓度低,通风后比未通风污染物浓度低。
采用预浓缩处理系统,质谱/色谱检测器联用的方法对广州市具有代表性的中央空调室内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采样分析,结果表明:大多数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合物浓度在国内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的范围内,少数装修时间较短的室内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分类、来源和危害1
第二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现状及发展趋势3
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分类3
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难度6
三、国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现状7
四、国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发展趋势8
第三节国家发布的相关政策9
一、历史情况9
二、“十二五”时期颁布了一些指导性政策9
三、进入“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政策初具体系10
四、政策法规还需完善11
第二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产生量的一般估算方法
第一节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估算13
一、有组织排放的估算方法13
二、无组织排放的估算方法16
第二节主要工业部门VOCs排放量的估算19
一、工业源VOCs主要产污环节20
二、工业污染源VOCs排放量估算26
第三章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第一节吸附和吸附剂29
一、物理吸附与化学吸附30
二、吸附剂31
三、影响气体吸附的因素42
第二节吸附法基础44
一、吸附平衡44
二、吸附速度49
三、吸附剂的脱附与劣化现象51
第三节吸附剂及吸附装置的选择54
一、吸附剂的选择54
二、吸附装置的选择55
三、吸附器净化效率的计算与选择62
第四节固定床吸附过程的计算63
一、固定床吸附器的吸附过程63
二、希洛夫近似计算法65
三、透过曲线计算法67
四、经验估算法72
五、固定床吸附器床层压降估算73
第五节移动床吸附过程的计算75
一、移动床吸附器直径的计算75
二、移动床吸附器吸附剂用量的计算76
三、移动床吸附器吸附层高度的计算77
第六节流化床吸附过程的计算79
一、流化床吸附器操作气速的计算80
二、流化床吸附器直径的计算83
三、流化床吸附器床层高度与吸附器总高度的计算83
四、流化床吸附器设计举例——用活性炭流化床吸附器回收苯蒸气的设计计算84
第七节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86
一、挥发性有机物的吸附材料86
二、活性炭的吸附热87
三、吸附法净化挥发性有机物的工艺流程90
四、脱附时水蒸气、空气及热量的消耗计算92
五、恶臭物质的吸附净化94
第四章催化法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第一节催化法基础97
一、催化剂的组成98
二、催化剂的表面与孔结构99
三、催化剂的性能101
四、催化剂的种类104
五、催化剂的表征105
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程中常用的催化剂107
第二节催化理论108
一、 催化作用108
二、催化作用原理110
第三节气-固相催化反应过程及动力学方程113
一、气-固相催化反应过程及浓度分布113
二、表面化学反应速率与动力学方程115
三、气-固相催化反应宏观动力学方程119
第四节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催化反应器及工艺系统配置120
一、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催化反应器120
二、气-固相催化反应系统的配置和调控124
第五节固定床绝热催化反应器设计计算126
一、固定床绝热催化反应器催化剂体积的计算126
二、固定床催化反应器压降的计算131
三、固定床催化反应器温升的计算133
四、固定床催化反应器设计的注意事项133
第六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催化净化134
一、催化燃烧法净化挥发性有机物134
二、催化燃烧法脱臭136
三、蓄热催化燃烧技术简介137
第五章生物法处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第一节概述138
一、生物过滤法的历史和与物理化学方法的比较138
二、生物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原理及所用微生物140
第二节挥发性有机物生物法处理工艺145
一、挥发性有机物生物处理工艺145
二、常见的VOCs生物处理工艺的比较148
三、生物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动力学模型149
四、生物过滤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影响因素151
五、生物过滤法处理混合挥发性有机物的研究160
六、生物过滤反应器的性能参数161
七、系统启动及冲击负荷对系统的影响162
八、运行成本162
第三节用于净化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生物工程制剂163
第六章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技术
第一节冷凝法回收挥发性有机物166
一、概述166
二、冷凝法中制冷剂的选择168
三、冷凝法的应用——介绍两个冷凝法流程168
四、冷凝和吸附集成回收VOCs工艺系统简介169
第二节吸收法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技术170
一、吸收法基础170
二、气体吸收设备172
三、吸收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吸收剂175
第三节吸附法回收挥发性有机物176
一、吸附-水蒸气脱附-冷凝回收工艺176
二、吸附-氮气脱附-冷凝回收系统179
第四节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新技术简介180
一、变压吸附回收VOCs技术180
二、干气回收技术189
三、浅冷油吸收技术回收VOCs192
四、膜分离回收VOCs技术193
第七章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回收技术
第一节PVC行业精馏塔排放氯乙烯的回收技术207
一、颗粒活性炭吸附法回收氯乙烯工艺208
二、活性碳纤维吸附法回收氯乙烯工艺209
三、变压吸附法回收氯乙烯工艺211
四、膜分离法回收氯乙烯工艺211
第二节黏胶纤维行业H2S和CS2的回收214
一、黏胶纤维生产废气中CS2、H2S的来源214
二、黏胶纤维生产废气中CS2、H2S的常用回收技术215
三、黏胶纤维生产废气中CS2、H2S回收技术案例介绍220
第八章燃烧法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第一节燃烧及催化燃烧224
一、挥发性有机物燃烧转化原理及燃烧动力学224
二、直接燃烧和热力燃烧227
三、催化燃烧概述231
四、催化燃烧系统设计234
五、催化燃烧反应器与净化系统的设计235
第二节蓄热燃烧(RTO)和蓄热催化燃烧(RCO)240
一、蓄热燃烧240
二、蓄热催化燃烧245
第三节蓄热燃烧用的蓄热体247
一、蓄热体在RTO装置中的作用和装置对蓄热体的要求247
二、蓄热体的材料248
三、蓄热体的结构类型和几何特性249
第四节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组合技术252
一、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技术的工艺原理及流程252
二、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设备253
三、转轮吸附浓缩装置255
第九章处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其他技术简介
第一节光解与光催化技术258
一、光解技术258
二、光催化技术259
第二节低温等离子体技术262
一、定义及分类262
二、低温等离子体形成过程及发生技术263
三、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的应用268
第三节高温脉冲反应器(PDR)技术简介270
一、PDR装置的主要组成270
二、PDR特点271
三、VOCs气体PDR工作原理271
四、PDR的应用271
第十章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
第一节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特点及治理要求273
一、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的特点273
二、石化行业VOCs治理的要求274
第二节LDAR技术在石化行业的应用275
一、LDAR工作意义及实施目标275
二、实施LDAR的原则276
三、LDAR实施流程277
四、密封点精简计划282
第三节精馏塔尾气回收技术284
一、精馏塔简介284
二、精馏塔顶尾气中VOCs含量高的原因284
三、对精馏塔顶冷凝系统的改造286
第四节固定源油气回收技术289
一、概述289
二、目前普遍采用的油气回收技术291
三、油气回收系统工艺295
四、加油站油气回收296
五、案例——装车油气回收系统设计299
第十一章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治理
第一节包装印刷的基本知识和行业概况307
一、包装印刷基本知识307
二、我国包装印刷行业概况308
三、复合软包装印刷的生产过程308
第二节包装印刷生产中VOCs的治理313
一、包装印刷生产中VOCs的主要来源及排放特点313
二、包装印刷行业排放的VOCs治理技术314
第十二章喷涂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技术
第一节喷漆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317
一、喷漆行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与治理概况317
二、喷漆废气处理318
三、电子行业喷涂废气净化实例319
四、汽车涂装行业有机废气净化实例323
第二节涂布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326
一、涂布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状况及特点326
二、涂布机工作过程与废气净化328
第十三章室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
第一节室内空气质量331
第二节室内空气污染定义、来源和危害332
一、室内空气污染及室内空气污染物332
二、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来源333
三、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335
第三节室内空气污染控制措施336
一、室内空气污染源控制技术336
二、室内空气污染的通风控制338
三、室内空气净化技术340
第十四章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简介
第一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43
一、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发展343
二、挥发性有机废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的新趋势345
第二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346
一、监测技术的发展及所包括的内容346
二、监测的方法体系347
第三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实验室分析检测技术和设备348
一、样品采集和富集349
二、实验室分析气相色谱法350
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分析有机气体352
第四节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测和在线监测355
一、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快速现场检测355
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检测技术和设备356
附录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典型案例
主要参考文献 2100433B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类重要的室内空气污染物。它们各自的浓度往往不高。但若干种挥发性有机物共同存在于室内时,其共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由于它们单独的浓度低但种类多,故总称为VOCs,一般不予以逐个分别表示。以TVOC表示其总量。
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发生源有以下两类:
(1)家庭常用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释放
在现代家庭生活中,几乎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各种化学产品。其中不少化学产品能在常温下释放出各种VOC。几种典型的家庭用品和材料中VOC的释放量以及范围见表1。从表中可以明显看出,一些在家庭中常用的物品和材料能释放出多种有机化合物。如胶粘剂、胶带等可释放出多种不同的挥发性有机物。
(2)家用装饰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释放
室内装饰材料是挥发性有机物的重要来源。不少人对新装修的房间有一系列的反应,如感觉气味不佳、刺激、甚至头痛、恶心等。这是因为所用装饰材料大多能释放出各种挥发性有机物。正是它们污染了室内空气,给人类健康带来了潜在的危害。应当指出的是,烟草烟雾也是室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之一。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柏美迪康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
(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并重点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类(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
(九)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
2.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
(十)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3.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4.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十一)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油烟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的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配备压缩机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鼓励使用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干洗机;
3.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十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十三)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十四)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六)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十七)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十八)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高效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九)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四、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二十一)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二)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技术、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和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RTO)、氮气循环脱附吸附回收技术、高效水基强化吸收技术,以及其他针对特定有机污染物的生物净化技术和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种用途活性炭、高强度活性炭纤维、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催化材料(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
(二十四)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
五、运行与监测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二十六)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二十七)当采用吸附回收(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离子体等方法进行末端治理时,应编制本单位事故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开展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