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请尽快报送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通知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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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5月13日我委向国家报送了一批拟于2015、2016及2017-2020年开工建设的物流业重大工程项目。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请报送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1311号),要求在已推出的七大重大工程包之外,再梳理报送一批建设条件基本具备,但还存在一些较大困难的重大项目,包括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尚未开工和已经开工但进度缓慢的项目。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按国家要求及附表格式填写相关重大项目,并于6月12日上午下班前发送我处邮箱。

江苏省关于请尽快报送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通知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江苏桥梁防船撞设施 FCFZ-60-1500固定式、悬浮式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可耐特

13%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江苏桥梁防车撞设施 FCFZ-60-150固定式、悬浮式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可耐特

13%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紫苏 高度150-200mm 满铺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广州市瀚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紫苏 株高:高度150-200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广州市瀚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容器/规格:36×30营养袋;种类:宿根、球根花卉;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花境

13% 贵州合生花境园艺有限公司
紫苏 苗高25cm,冠幅20cm/直径20cm,深度20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广州市花都蓝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紫苏 苗高15cm,冠幅13cm/直径7cm,深度7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广州市花都蓝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紫苏 冠幅W/P(cm):20;品种:洋紫;高度H(m):0.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花都蓝田

13% 花都蓝田花木苗圃场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综合日工 适用2010年计价依据(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揭阳市普宁市2019年4季度信息价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综合日工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揭阳市揭西县2019年2季度信息价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综合日工 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揭阳市揭西县2019年1季度信息价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综合工日 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揭阳市普宁市2017年4季度信息价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综合工日 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揭阳市普宁市2017年2季度信息价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综合工日 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揭阳市普宁市2017年1季度信息价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综合工日 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揭阳市普宁市2016年2季度信息价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综合日工 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揭阳市揭西县2019年4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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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请尽快报送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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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请尽快报送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献

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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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6

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过程中,有关工程类别划 分、费用标准取定方面尚存在规定不明确和需调整的地方, 经请 示厅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类别取定的有关标准: 1、空间可利用的坡屋顶或顶楼的跃层,当净高超过 2.1M 部分的水平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相比达到 50%以上时可以计 算层数。 2、底层车库(不包括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在设计室外地面 以上部分超过 2.2m时,可以计算层数。 3、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七层以内)、有人防地下室的小 高层、高层建筑的工程类别可以高套一类。有地下室,但不是人 防地下室的小高层、 高层建筑, 只有当处于层数或檐口高度的临 界值时可以高套一类。 4、多栋建筑物下有连通的地下室时,地上的多栋建筑物的 工程类别确定原则同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 其地下室建筑面积在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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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江苏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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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图集、推荐性技术规程目录 (发稿时间: 2009-03-02 阅读次数: 2883) 1、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DB32/459-2001 2、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 DB32/478-2001 3、江苏省节能住宅小区评估标准 DGJ32/TJ01-2003 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DGJ32/TJ04-2004 5、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技术规程 DGJ32/J06-2004 6、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苏 JG/T016-2004 7、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DGJ32/J07-2005 8、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 DGJ32/J08-2005 9、SGF轻质高强保温墙板施工验收技术规程 苏 JG/T008-2002 10、建筑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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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各扩权县环境监察(稽查)机构:

为落实国家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促进环境执法监察工作,在全省开展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情况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完善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以此项工作做为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的有利契机,认真规划,摸清底数,如实报送。

三、认真填写《河北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基本硬件装备情况表》(表一)、《河北省环境监察基本情况表》(表二)和《河北省环境监察基本情况汇总表》(表三)。其中表一、表二由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填写,表三由设区市和扩权县环境监察机构填写。表格从省环保局网站“省局动态”或“执法监察”之“工作动态”中下载。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2100433B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有关要求,为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本地区、本系统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应取消保证金的种类(包括项数、名称等)及退还金额情况;

2、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项保证金中逾期和超额收取的返还情况;

3、是否存在新设立或变相设立保证金情况;

4、保函替代现金保证的开展情况;

5、完善相关保证金管理制度情况等。

(二)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出台的政策措施等;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请围绕报送内容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附件2),确保数据准确、内容详实、措施具体;

(二)请于2017117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王江波

电话:010-58933327

传真:010-58934163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

2、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122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

序号

保证金种类

项目

金额(万元)

返还比例

1

投标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2

履约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5

其他保证金

总金额

已退还额

注:1、此表1-4项应填写超额收取或未按时返还的保证金;第5项应写其他应取消保证金的退还情况;       2、此表填写金额应与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金额一致,不一致的请另表填写金额并说明未报理由。

 

附件2、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

序号

保证金种类

项目

金额(万元)

比例(%

1

投标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2

履约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注:1、此表应填写自2016623日〔201649号文印发以来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项目等;       2、保函包括银行、担保机构等出具的保函;       3、比例的计算方式:保函形式缴纳金额/总金额。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解决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环评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摸清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底数(即环保手续不齐的建设项目),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分类制定项目整改措施,规范环境监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整治范围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四)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16年1月3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2016年2月1日-3月2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2月2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属地政府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六、强化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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