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
发布日期 1991-07-29 生效日期 1991-12-01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内容

建设企事业单位

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认定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本行政区域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其他岗位的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特殊专业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第四条岗位合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上岗的资格证书,也是关键岗位聘任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凡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自规定持证上岗之日起,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第六条属于地方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各部门负责审查、颁发,也可以委托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

前款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资格考核机构,负责组织资格性岗位培训统考课程的考试和能力、业绩考核工作。

第七条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审查。

第八条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者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考核材料;

(二)申请者工作能力、业绩考核材料;

(三)申请者文化程度(学历)证明;

(四)申请者在本岗位实习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五)申请者经岗位培训考核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定期进行复检。复检工作随企业资质晋升、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条岗位合格证书复检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状况;

(二)持证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持证人的工作情况,包括业绩、事故状况等;

(四)持证人的岗位变化情况(新上岗、转岗、在岗等)。

第十一条岗位合格证书在全国同行业、同专业、同类型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中有效。

第十二条建设企事业单位对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保持其本岗位工作的相对稳定。凡调离本岗位工作的,原所在单位应当在其岗位合格证书中加以注明。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调离原岗位但不改变任职岗位性质的,其岗位合格证书继续有效。脱离原岗位工作并改变任职岗位性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应当由所在单位进行适应性培训后方能重新上岗;五年以上,岗位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持证上岗指标是审查批准建设企事业单位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凡达不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中持证上岗指标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并不得参加企业升级和先进企事业单位评选。

第十四条岗位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岗位合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登报申明作废后,方可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申请补发证书。

第十五条对与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岗位合格证书和使用未经复检的岗位合格证书的,应没收岗位合格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和资格考核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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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装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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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工装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装及相关劳保用品的 管理,提升中海物业员工整体职业化的形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各级单位的员工工装管理。 三、职责 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工装及相关劳保用品的统筹管理。 四、规定 (一)管理原则 根据公司核定的员工编制,公司各部门按配备标准申报 需配发的工装数额 ,人事行政部原则上按每季(夏季 /冬季) 配发工装,建立相应的物资台帐;人事行政部按公司相关规 定选定制装厂家并签订制装合同,在保质保量保交货期的前 提下,力求控制成本达到最佳性价比。 (二)配置标准及范围 1、配置标准 2、工装及相关劳保用品的配发范围为公司正式员工。 3、人事行政部安排发放工装。 4、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使用替换工装或备用装。 (三)申请工装及劳保用品的申请、发放、退换。 1、部门填写《工装需求列表》及标准尺寸(如因体型 问题需要定制的单独列出)交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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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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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52 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井下电气作业、井 下爆破作业、 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瓦斯检查作业、 安全检查作业、 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操作作业、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 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十一大工种。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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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参照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是指水利水电建筑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基础处理和河海疏浚等单位中关系着经营管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经济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管理岗位。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对需在全国统一认定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属于本地区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

第四条 部直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水利部负责审查颁发。地方所属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审查颁发。

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关键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第五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上岗的资格证书,也是关键岗位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凡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自规定之日起,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第七条 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第四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审查。

第八条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定期进行复检。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保持其本岗位工作的相对稳定。凡调离本岗位工作的,原所在单位应在其岗位合格证书中加以说明。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调离原岗位但不改变任职岗位性质的,其岗位合格证书继续有效。脱离原岗位工作并改变任职岗位性质5年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进行适应性培训后方能重新上岗;5年以上者,岗位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 岗位合格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未按期进行复检的岗位合格证书自行失效。对于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岗位合格证书者,应没收岗位合格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和考核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水利部、建设部印发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水建[1992]2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键岗位培训

(一)关键岗位包括领导干部岗位和专业管理岗位。

(二)水利部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建设部关键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教材编写组,负责编写水利水电施工单位职工培训教材、指导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对培训及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做出统一规定。在统一的培训教材未出版之前,请各主管单位自选培训教材,送部核准后使用。

(三)部直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由部建设司会同科教司指定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和院校承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各水利(水电)厅(局)的基建主管部门会同职工教育培训部门指定培训单位和院校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可到部指定的培训单位或同相邻省联系代培。

(五)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培训单位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基建主管部门验印有效。

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

(一)资质一、二级施工单位的正、副经理(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其相应的岗位职务以及资质三、四级和非等级施工单位的正、副经理(处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专业管理岗位包括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统计员、计划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持证上岗时间为:

1.资质一、二级施工单位的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其它岗位从1996年起逐步实行。

2.资质三、四级施工单位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其他岗位从1996年起逐步实行。

(三)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争取早日全面持证上岗。

三、关键岗位培训、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有关理论知识;行业、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等。

(二)岗位实务知识:岗位职责;国家、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管理条例;地方、企业有关规定;有关管理知识。

(三)能力、业绩:理解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实施能力、语言文字能力;业绩指以本人为主或独立完成的工作成绩。

四、关键岗位资格认定

(一)部直属和地方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的合格证书,分别由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 (局)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地方一、二级施工单位的领导岗位合格证书要加盖水利部施工企业管理专用章。

(二)在岗领导干部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三)专业管理岗位

1.自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时起,关键岗位在岗人员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未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2.在岗人员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含四十五周岁),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七年以上(不足七年要经过培训),经考核认定,可免培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3.在岗人员已取得本岗位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经考核认定,可免培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4.在普通院校、成人院校或教育部门备案的培训中心以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学习过与本岗位资格培训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教学时数、深度相当),有毕业、结业证书的人员,经审查认定,可免修、免考部分或全部培训内容。

(四)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五年以后的培训考核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五、关键岗位证书管理

(一)各种岗位合格证书,一律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二)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并同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1.在本岗位实习或工作经历证明;

2.文化程度(学历)证明(复印件);

3.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能申请一个专业管理岗位,而对工作经历比较长,知识面比较广的人员也可申请两个专业比较接近的管理岗位。

(四)岗位合格证书的复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通过复检,掌握持证人员现状和岗位变化情况。

1.对那些表现不好,职业道德败坏,影响企业声誉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2.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严重渎职者要及时记录在证书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吊销岗位合格证书,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五)考虑到部分专业的通用性,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财会员、劳资员、统计员岗位合格证书在水利系统有效,可不另发证。

(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进行培训并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应经水利发证机关复核,缺少水利专业内容的应补充培训,在原发的岗位证书上加盖水利部门印章。

(七)岗位培训、考试及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定标准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八)经考核已具备关键岗位资格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颁发工作,将从1994年第一季度开始。

六、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规定》和《试行意见》的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二)凡《规定》中已有而《试行意见》未提及的内容均按《规定》执行。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出台新规定提出,全面推行建筑业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今年年底,六成以上关键岗位须实名持证上岗。

据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市将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关键岗位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到今年年底,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持证上岗人证相符率达60%以上,一线操作人员实名制管理持证上岗人证相符率达到30%以上,以后每年提升20%,直至达到全员持证上岗。

淄博市将完善全市建筑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关键岗位和一线操作人员信息、行为数据库“三库”管理系统,实行人员信息、行为登记管理,从而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同时,建立市场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岗位证书的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人员。一线操作人员为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钢筋工、抺灰工、管道工等技能人员。

淄博市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原则,实行“先持证、后上岗”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且人证相符。淄博市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市建筑管理处统一实行网络管理。企业在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传本企业人员信息后,由市建筑管理处科教科、造价处培训科网上确认登记后,全市共享。

据了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一线操作人员信息,一经管理部门确认锁定后,系统将对人员信息与工程项目进行绑定,各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施工现场任职。关键岗位人员中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劳务员、标准员可以在同一个工程上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预算员、造价员同等使用。

以上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若确需更换,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由施工企业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管理部门网上登记锁定后,准予网上变更。变更后人员须具有相同及以上岗位资格且无在建工程,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现场岗位总人数的50%。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网上锁定期为6个月,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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