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江苏农村水利概况
1.1 农村水利发展历程
1.1.1 历史上的江苏农村水利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江苏农村水利
1.2 农村水利分区及自然特点
1.2.1 平原区及自然特点
1.2.2 圩区及自然特点
1.2.3 山丘区及自然特点
1.3 农村水利建设标准
1.3.1 农田水利建设标准
1.3.2 农村河道治理标准
1.3.3 农村供水建设标准
1.4 农村水利发展模式与分区重点
1.4.1 农村水利发展模式
1.4.2 分区治理重点
2 江苏灌排渠系与配套建筑物
2.1 灌排渠系布置
2.1.1 徐淮平原区
2.1.2 太湖平原区
2.1.3 沿海垦区
2.1.4 沿江高沙土区
2.1.5 里下河圩区
2.1.6 太湖圩区
2.2 配套建筑物
2.2.1 小型水闸
2.2.2 农桥
2.2.3 其他交叉建筑物
2.2.4 装配式建筑物
2.3 机电排灌
2.3.1 泵站分类与结构型式
2.3.2 技术改造过程
2.3.3 灌排泵站规划要点
2.4 田间工程
2.4.1 田间工程布置
2.4.2 田间工程万亩定额
3 江苏农田水利分区治理
3.1 平原区治理
3.1.1 概述
3.1.2 治理措施
3.1.3 梯级河网建设
3.1.4 盐碱土治理
3.2 圩区治理
3.2.1 概述
3.2.2 治理措施
3.2.3 圩区规划布局
3.2.4 圩区防洪
3.2.5 圩区排涝
3.2.6 圩区降渍
3.3 丘陵山区治理
3.3.1 概述
3.3.2 治理措施
3.3.3 水源工程建设
3.3.4 蓄引提“长藤结瓜”灌溉工程建设
4 江苏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
4.1 大中型灌区基本情况
4.1.1 大中型灌区建设历程
4.1.2 大中型灌区发展现状
4.2 灌区改造方法与实践
4.2.1 灌溉用水量计算
4.2.2 灌排渠系布置
4.2.3 灌溉渠道
4.2.4 排水沟道
4.2.5 自流灌区灌溉优化配水
4.3 灌区信息化建设
4.3.1 总体框架
4.3.2 硬件系统
4.3.3 灌区数据库
4.3.4 软件系统
5 江苏高效节水灌溉
5.1 基本情况
5.1.1 发展历程
5.1.2 发展现状
5.2 发展模式与措施
5.2.1 发展模式
5.2.2 主要措施
5.3 低压管道灌溉技术与实践
5.3.1 低压管道灌溉技术要点
5.3.2 低压管道灌溉技术实践
5.4 喷微灌技术与实践
5.4.1 喷灌技术要点
5.4.2 微灌技术要点
5.4.3 经济作物种植区微灌多模式灌溉技术实践
6 江苏水土保持
6.1 概述
6.1.1 基本情况
6.1.2 治理历程与成效
6.1.3 治理措施
6.2 丘陵山区水土保持
6.2.1 小流域综合治理模式
6.2.2 水土保持措施
6.2.3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6.3 平原沙土区水土保持
6.3.1 水土流失现状与成因
6.3.2 水土流失治理
7 江苏农村河道治理
7.1 基本情况
7.1.1 河流水系概况
7.1.2 农村河道分级及特点
7.2 农村河道治理目标与措施
7.2.1 河道治理目标
7.2.2 传统工程措施
7.2.3 生态工程措施
7.3 农村河道保护与管理
7.3.1 河道功能定位
7.3.2 水面率控制
7.3.3 蓝线规划与实践
7.3.4 河道长效管护机制
7.3.5 高邮市河道管理模式
8 江苏农村供水工程
8.1 农村供水基本情况
8.1.1 农村供水发展历程
8.1.2 农村供水工程现状
8.2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8.2.1 取水工程
8.2.2 净水工程
8.2.3 输配水工程
8.2.4 水质检测
8.2.5 水源保护
8.3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践
8.3.1 阜宁县农村供水工程
8.3.2 大丰区农村供水工程
8.3.3 宝应县农村供水工程
9 江苏农村水利管理服务体系
9.1 大中型灌区管理
9.1.1 灌区管理发展历程
9.1.2 灌区组织机构
9.1.3 管理机构职责
9.1.4 管理机构人员
9.1.5 灌区管理改革
9.2 乡镇水利站
9.2.1 发展历程
9.2.2 主要职能
9.2.3 管理体制
9.2.4 经费保障
9.2.5 定岗定编
9.2.6 建设标准
9.3 农民用水者协会
9.3.1 协会作用
9.3.2 协会组建
9.3.3 协会职责
9.3.4 能力建设
9.4 村级水管组织
9.4.1 村级水管员职责
9.4.2 专业管护员或管护公司职责
9.4.3 村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9.4.4 村级水利工程管护标准
9.4.5 村级水管员选聘与考核
9.5 抗旱排涝服务队
9.5.1 服务队职责
9.5.2 管理制度
9.5.3 队伍建设
9.5.4 管理与经营
9.6 农村水利管理服务体系改革实践
9.6.1 灌区管理机制与体制改革
9.6.2 乡镇水利站改革
9.6.3 农民用水者协会实践
9.6.4 管护服务专业化与社会化
9.6.5 小型水利工程“五 2100433B
本书是江苏近70年以来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与科技推广成果的系统总结。全书分为10章,第一章至第三章江苏农村水利概况、渠系与配套建筑物、分区治理等内容;第四章至第八章为专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等内容,第九、十章为管理服务体系与科技成果总结。本书可作为各市县从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与科学研究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的参考书,也可作为高等学校农村水利工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参考教材。
第2版前言第1版前言第1章 土方工程1.1 土的分类与工程性质1.2 场地平整、土方量计算与土方调配1.3 基坑土方开挖准备与降排水1.4 基坑边坡与坑壁支护1.5 土方工程的机械化施工复习思考题第2...
第一篇 个人礼仪1 讲究礼貌 语言文明2 规范姿势 举止优雅3 服饰得体 注重形象第二篇 家庭礼仪1 家庭和睦 尊重长辈2 情同手足 有爱同辈第三篇 校园礼仪1 尊重师长 虚心学习2 团结同学 共同进...
前言第一章 现代设计和现代设计教育现代设计的发展现代设计教育第二章 现代设计的萌芽与“工艺美术”运动工业革命初期的设计发展状况英国“工艺美术”运动第三章 “新艺术”运动“新艺术”运动的背景法国的“新艺...
编号 书名 市场价 普通会员价 高级会员价 C001 《新型干法水泥技术》 48 元 43元 38元 C003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与设备》 48 元 43元 38元 C004 《新型干法水泥技术原理与应用》 45 元 41元 36元 C005 《新型干法水泥厂设备选型使用手册》 98 元 88元 78元 C006 《新型干法水泥实用技术全书(上下册) 》缺 400 元 360 元 320 元 C007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耐火材料砌筑实用手册》 15 元 14元 12元 C008 《新型干法烧成水泥熟料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 48 元 43元 38元 C009 《水泥新型干法生产精细操作与管理》 49 元 44元 39元 C010 《预分解窑水泥生产技术及进展》缺 49 元 44元 39元 C011 《水泥预分解窑生产线培训教材》 15 元 14元 12元 C012 《预分解窑水
柜号 序号 G1 1 G1 2 G1 3 G2 4 G2 5 G2 6 G2 7 G2 8 G2 9 G1 10 G2 11 G2 12 G2 13 G2 14 G1 15 G1 16 G1 17 G2 18 G2 19 G2 20 G1 21 G3 22 G3 23 G3 24 G3 25 G3 26 G3 27 G1 28 G1 29 G3 30 G3 31 G2 32 G2 33 G2 34 G2 35 G2 36 G2 37 G2 38 下右 39 下右 40 下右 41 下右 42 下右 43 下右 44 下右 45 下右 46 下右 47 下右 48 下右 49 下右 50 下右 51 下右 52 下右 53 下左 54 下左 55 下左 56 下左 57 下左 58 下左 59 下左 60 下左 61 下左 62 下左 63 下左 64 下左 65 下左 66 下左 67 下
农村水利条例的调整对象包括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和农村供水,但是国务院有农田水利条例,我省也有河道管理条例和城乡供水条例,为什么这次要制定专门的《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农村水利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农村水利是支撑、服务、保障“三农”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供水安全,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新形势下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村水利涵盖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不仅包括农田灌溉排水设施,还包含面广量大的农村河道和农村供水设施,不仅关系到粮食安全,还关系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饮用水安全。尽管国家层面有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我省也有专门的河道管理条例和城乡供水条例,但是没有针对农村水利的专门法规,导致农村水利的建设、管理、运营、保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度空白和监管漏洞,法治保障不到位影响了我省农村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规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一直以来,江苏都比较重视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多年来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发挥长效机制的作用。与此同时,我省多年的农村水利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投入不够稳定、管理不够到位、机制不够健全等,导致全省的灌排工程体系、防洪除涝能力、农村供水保障、生态河道建设等与乡村振兴的需求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另外,近几年,特别是机构改革后,中央和省委对如何推动农村水利事业发展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贯彻落实。这次我省制定出台农村水利条例,就是立足专门规范农村水利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的定位,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新时代农村水利发展的最新要求和实施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对现有的农村水利法规进行系统梳理,查漏补缺,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合理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水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快我省农村水利事业发展,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高质量的法治保障。
规划建设好农村水利是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水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例在保障和促进农村水利的规划建设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规划是建设的基础,而建设好又是管护运营好的前提。规划建设作为农村水利的核心环节和关键程序,是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为了提升农村水利的规划建设水平,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方面着力提升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条例规定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承载能力、水旱灾害防治、农业生产需要、农民生活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规划,并与本地流域、区域水利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同时规定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开展以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农村供水以及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为对象的前期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编制的主要依据,还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征求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农民代表和新型经营主体等各方意见。另一方面严格确保规划落地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水利专项规划的实施,根据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规定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鼓励推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制度,要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计量、监测、信息控制等管理设施和巡检道路、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农村水利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资料,管护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的生活便利,条例在强化监管和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刚才赵主任讲到了规划建设的重要性,我很认可,如果规划建设不到位就会给后续的管护带来很多问题,将矛盾后移,所以规划建设的关口一定要把好。但是,后期的管护同样很重要,有句话说“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这是非常有道理的。如果说建设到位是毕其功于一役,那么后期的管护就需要绵绵发力,久久为功。为了将这项长期性的工作做好,条例在强化监管和保护方面也作了许多规定。在农村河道管养方面,推行农村河道与道路、绿化、保洁、公共设施综合维修养护模式,推进农村河道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同时强化水面率控制,规范水系调整要求,规定因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农村河网水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学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安排先行建设替代工程,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在农田水利管养方面,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明确了灌区管理单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主体对干渠、支渠、末渠等不同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职责,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养分离等方式,确定运行维护主体。在农村供水管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村供水工作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明确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运营单位,要求供水单位保证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供水,同时着重强化水源地的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并对乡镇水厂关闭后的水源地是否作为应急之用作了区别规定。
农村水利的建管养运离不开政府的全面统筹、不同责任主体的通力协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例在服务保障方面有哪些规定?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将军难打无兵之战。农村水利的监管运营既需要土地、资金等要素的供给,也需要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等不同主体各司其职,协作服务,通力保障。为了解决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要素投入和服务保障问题,条例在相关方面作了许多规定。一是进一步健全了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灌区管理单位等为主体,以灌溉试验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水利专业化管护单位、村级水管员为补充的水利服务体系,并明确了各类组织的具体职责。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农村水利发展的要素保障,规定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规定提取资金,足额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以奖代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等,落实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农村灌溉排水和农村供水的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三是进一步突出了对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事业的引导,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引导农民筹资筹劳、鼓励社会投资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相关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的业务指导,培育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2100433B
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水利历史悠久,传统的农村水利一般指狭义农村水利,主要指防治旱、涝、渍灾害,对农田实施灌溉、排水等以服务于粮食生产的人工措施。其主要特点是:以发展农业灌溉为主要目标,目标单一,竭力开发水资源,甚至超过生态承载能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单纯依靠工程措施满足供给要求,且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轻制度,重骨干工程轻配套建设;管理体制实行计划分配、行政分割;注重经济可行、技术可能,忽略环境生态要求;缺乏社会监督和用水户的参与;水利工程散、乱、杂,缺乏统一的规划。
新时期的农村水利,为适应新时期乡村城镇化、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水利工程不仅要注重功能上的配套,更要兼顾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和农村生态环境;如今农村物质积累越来越多、农业经济越来越发达、农村城市化步伐加快,农村水利需要努力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更高的防洪排涝保障;在物质生活更加丰富、人文文化更加自由的氛围下,水利工程的作用已经不再局限于灌溉排水,也需要结合环境、美观,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注重管理软件和管理硬件的建设,从水利机制入手,加强工程管理,从根本上扭转重建轻管的弊端;须努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农村水利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同时注意高科技在水利管理和水利测量中应用,使得水利工程管理更加的精准和现代化。
农村水利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目标和发展重点,传统农村水利重视工程建设和经济效益的发展重点;新时期农村水利重视综合发展、统筹环境保护,加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由此可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的提出,赋予了农村水利更加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新时期的农村水利需要更加注重人水的和谐发展、工程的永续发展、技术的科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