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课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江苏课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课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从事房屋拆除服务(爆破拆除除外);设备拆除、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等。 

江苏课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江苏课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年09月24日
总部地点 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壮志村六组

江苏课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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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课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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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课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文献

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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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桩基础、井点降水、市政、水利、保温防水工程施工、机械设备、水电安装等,拥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目前,公司是集建筑施工、装饰装潢、市政施工、设备安装、建筑物拆除、地基基础、钢结构为一体的具有综合生产能力的建筑企业公司市场近年来不断扩大施工范围,施工实力不断增强,分别在东北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青海省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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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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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徐州工业炉窑厂)为“江苏省质量信得过企业”、“全国质量合格评定用户满意十佳品牌”,”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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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通州区除外)从事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及对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构筑物以及配套的管道线路。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违法建筑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及农民自建房屋自行拆除的,由各区(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块拆除工作予以指导。

国土、环保、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房屋建筑拆除活动负属地管理责任,对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的征收搬迁项目负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拆除监管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开展房屋建筑拆除活动。

各产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办理房屋拆除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第四条(拆除原则) 房屋建筑拆除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拆除房屋建筑施工行为的,有权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征收搬迁项目的实施单位等,具体根据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确定。

第七条(资质招标) 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与其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扬尘防控以及建筑垃圾分类、清运、处置等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或者土地收储成本,并在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招标文书或者工程施工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八条(工程交底)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为保障拆除安全所需的拟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图、管线图,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文物保护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九条(工程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

第十条(未备案责任) 未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房屋建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拆除。

第十一条(材料清单)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建筑拆除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建筑拆除范围规划红线图,没有规划红线图的,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决定文件;

(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施工组织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

(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的职工工伤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六)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有关情况说明;

(七)扬尘防控方案和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八)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保障措施(包括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履行职责承诺书);

(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可以按标段或者区域办理。

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属于文物和依法确定为纪念性建筑的,建设单位除提供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 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房屋建筑的,应当经公安机关的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在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 从事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十五条(现场管理) 在房屋建筑拆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派相关业务人员在施工现场协助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房屋建筑拆除的施工。

第十六条(拆除方法)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合理确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拆除,可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机械拆除,可适用于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工程;

(三)爆破拆除,可适用于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构筑物、高耸的建筑构筑物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对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方案。

拆除房屋建筑和水塔、烟囱等构筑物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预防拆除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被拆除房屋建筑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特种工业设施设备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废液、废渣、污水等残留物,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安全处置措施,并在实施拆除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封闭围挡) 在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时,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围栏围护,实施封闭管理。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部门进行现场开工条件核查时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核查。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应当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标志) 施工现场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标志牌,写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拆除工程备案编号,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

第二十条(临占办理) 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

(四)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该项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被交底人应当了解作业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 施工单位进行管道、容器拆除时,应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应措施清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采用电、气焊,应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三条(停止施工) 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 施工单位不得将未拆除的房屋建筑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程序和垃圾处置) 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房屋建筑原则上应当先外后内、自上而下按对称顺序进行,不得逆向操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先清运生活垃圾、弃土,再拆除装饰装修材料并分类堆放,最后拆除房屋结构的程序进行施工作业,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按《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实施,送消纳场所处置。

当房屋建筑部分拆除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房屋建筑倒塌,造成安全事故。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不明物处置) 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七条(降尘措施) 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终止监督) 拆除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复工前应当办理恢复施工手续。

拆除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建设单位应当对拆除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

施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施工操作不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二)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拆除工程的;

(四)其他违反拆除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参照范围) 通州区及各县(市)房屋建筑拆除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概述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学习题解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0.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2.0.4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5施工单位应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6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2.0.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2.0.8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2.0.9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施工准备

3.0.1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0.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0.4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0.5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3.0.6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3.0.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4.1.5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4.1.6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4.1.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机械拆除

4.2.1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2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2.4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4.2.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4.2.6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4.2.7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4.2.8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4.3爆破拆除

4.3.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炸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3.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4.3.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3.6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4.3.7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4.3.8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4.3.9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4.3.10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4.3.11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4.3.1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4.4静力破碎

4.4.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4.4.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4.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4.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4.5安全防护措施

4.5.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4.5.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4.5.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5.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4.5.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安全技术管理

5.0.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5.0.2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0.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5.0.4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0.6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0.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5.0.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文明施工管理

6.0.1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6.0.2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0.3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6.0.4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6.0.5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0.6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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