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具体规定了三种计税工资办法:
一是“工效挂钩”办法;
二是提成工资办法;
三是对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采取计税工资办法。
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税工资是按企业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标 签】企业计税工资标准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发﹝ 1995﹞29号 【发文日期】 1995-02-27 【实施时间】 1995-0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 1994]9号)的规定,参照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现就我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计 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月扣除 最高限额为 500元/人。在此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计税办法 发布时间 :2007-8-20 13:46:52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 (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 ), 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缴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 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 (含工程索赔收入,
地区计税基数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个工资类别区,将全国划分为四个档次,对每 个档次各确定一个用来计算个人收入调节税费用扣除额的基数。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条件的不同,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在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因各地工资水平不一,发生的费用开支也不一致,所以在扣除费用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类别区,划分为六类和六类以下工资区; 七、八类工资区; 九、十类工资区; 十一类工资区四个档次,确定地区计税基数。以照顾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并且可以根据工资的增长和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使税负较为合理。
相对应的是另一计税要素是"租金收入",指出租房产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税额。(以上税率为2011年最新调整)
房产税的计缴方式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按照税法规定
1、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应税房产实行从价计征,将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照1.2%的年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将房产出租的实行从租计征,即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3、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按4%税率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A公司原有的房产和新建及外购的房产均为自用,显然应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对于融资租入的房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计算公式 有以下两种:
(一)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二) 按租金收入计算: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包括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是使用较多的一种计税价格。这种计税价格包含商品的成本、利润和税金三个因素,用公式表示为:含税价格=成本 利润 税金。按照中国现行价格制度规定,工、商企业的商品销售价格,交通运输和服务业的收费价格都是含税价格,中国工商税收的大部分按含税价格计税。含税价格既然使税金成为产品价值的构成部分,所以税款的征收和产品价值的实现是一致的。按含税价格计税,便于运用税收直接调节不同产品的利润水平,有利于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体现国家的奖励、限制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组成的专门作为计税依据的含税价格称组成计税价格。这是税务机关在没有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时,按照计税价格的组成因素计算出来的一种价格。中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税务机关对于没有实际交易价格(或没有可资比照的同类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的产品,如工业企业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自制应税产品、委托加工产品、进口产品等都应换算成组成计税价格后计征。换算公式如下:
①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税自制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产品税税率);
②委托加工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③进口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 关税)÷(1-产品税税率)。
不包括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这种计税价格只包含商品的成本、利润两个因素,用公式表示为:不含税价格=成本 利润。中国对国营和集体商业部门征缴的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环节产品税的收购价格和进口商品的到岸价格等都是不含税价格。按不含税价格计税,有利于发挥价格与税收各自的调节作用。除税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对不含税价格商品征税时,都应按含税价格的组成因素换算成含税价格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价格转化为符合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是税收制度规定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商品的价格并不符合计税价格的要求,因而要通过计算增加或减少一定价格部分,使其成为计税价格。如税法规定要以含税价格计税,当产品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就应按规定换算成含税价格。如果已知产品的成本和利润,组成计税价格中则应增加税金的内容,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一般是将不含税价格转化为含税价格。但如果一种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已含税,而税法规定必须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金,则须将含税价格转换为不含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 适用税率)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