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作出鉴定结果.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单、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报告、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作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程设计人员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减少建设工程设计事故和建设工程设计差错的发生。
第十三条 本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将在本保险期限内已完成设计任务的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副本送交保险人。对未通知保险人的建设工程,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被保...
锅炉房的用途是什么,通过用途确定行业,找一些行业类工业设计院,这样范围可以缩小一些。 民用的供热锅炉,如果是小区集中供热,建筑行业甲级设计院就可以做。如果是区域性的、较大范围的供热锅炉,最好找专门的热...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可以约定质保金条款。在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范本无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双方亦可在合同中不采用“缺陷责任期”来代替质保金返还的期限,而是直接明确的约定质保金返还的期限。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但需...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六)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的错误。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设计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四)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八)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九)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十)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一)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第(一)、(二)项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款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一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2100433B
目前,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与华东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携手合作,签署了该市首份“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单。按照国际惯例,外资项目业主往往要求国内设计单位购买保险。由于我国还没有实行这一制度,影响了国内设计企业承担外资项目。同时,国外的设计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承接设计业务。
附件一: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维护和服务深圳市各会员单位 (以下简称“ 会员单位 ”)的职能作用,确保会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风险的有效转 移。根据协会理事会的决议,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江泰”) 为本协会的保险顾问, 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为有效实施保险条款及保险索赔,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是保险条款的补充和说明,与保险条款同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 成部分。 第一条 操作模式 本次承保将采用的操作模式: 集权型——统一管理、统一操作、统一费率及统一保险到期时间。 本次保险工作具体操作方式: 由江泰统一设计保险合同规范文本, 宣传动员会员单位 投保,协助投保单位签订保险协议和保险合同,审校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及向会员单位提 供日常服务(包括日常联系、沟通、交流、保全服务等) ,代表协会协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投保、承保、风险防范、索赔、理赔、争议处理等为线索,分11部分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全过程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本书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是系统性,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原则、基本内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风险防范、事故鉴定、赔偿处理、争议处理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二是可操作性,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合同订立的具体步骤,保险合同订立、履行时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各自的义务,在风险防范中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具体措施,赔偿处理的具体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三是针对性,针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如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性质、工程设计单位投保时应提交的资料、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鉴定机构与程序。对受害人索赔抗辩中的地位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在借鉴国外立法及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条款及有关程序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具体建议。书后还附录了与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基本条款,以方便读者查阅。本书可供建设工程设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保险业从业人员、律师、法官及有关研究人员等阅读使用。2100433B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保险作用不同
虽然保险的作用均是转移风险,但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转移的是工程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风险,而财产保险转移的是利益风险,人身保险转移的是人身风险。
(二)保险标的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标的是工程设计单位的建筑师,因过失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财产保险标的是有形的财产以及相关利益,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
(三)保险目的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即工程设计单位的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业主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自己的财产,人身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健康。
(四)保险事故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即工程设计单位之外的受害人遭受损害,且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即工程设计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向被保险人即工程设计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是财产的损毁或灭失,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是人体的伤残、疾病或死亡。
(五)赔偿处理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非常复杂,表现在:
1.赔偿处理涉及受害人(业主或其他第三人),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责任的认定,除了与工程设计单位有关外,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监理单位有密切关系。
2.建设工程损失的赔偿,由于数额大、责任认定复杂,当事人之间一般难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大多数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3.由于保险公司代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处理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有参与处理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权利。
4.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受损害的第三者。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在赔偿和争议处理问题上,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关于保险人参与权的规定基本上与医疗责任保险相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保险人确定每次索赔引起的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交保险单的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单、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报告、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如果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是由有关责任方造成的,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向责任方索赔,并保留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并在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权利时给予协助。保险人从支付赔款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
有关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合同争议,可以约定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约定通过诉讼解决。在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并在事后不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如果协商不成,则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