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设工程结算 | 别 名 | 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工程价预结算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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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领域 | 竣工工程 | 应用学科 | 建设工程 |
(一)量差
“量差”是工程结算的主要内容,指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而发生的工程量差额。量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设计修改与漏项而增减的工程量。这一部分应根据工程变更通知单或设计联系单进行调整。设计变更通知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设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或由建设单位提出经设计部门同意发生设计变更而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2.现场工程变更。包括施工中预见不到的工程及施工方法与原设计不符等,都应根据设计部门、建设单位和企业签证的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记录进行调增或调减。
(二)价差
1.材料代用。是指材料因供应缺口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以大代小,以优代劣等情况。2.材料价差。是指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差额。在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应该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办理,允许调整的进行调整,不允许调整的不能调整。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按预算价格转给施工企业的,在工程结算时不调整材料价差,其材料价差由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摊入工程成本。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当地的材料调差系数调整;二是按实调差。
(三)费用
费用的调整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相应地调整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第二,属于其他费用,如因意外事故等造成停、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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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之变更与索赔问题?
【解答】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4 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2 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 29.1 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 31.2 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 31.2 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 31.2 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 14 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 31.2 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1 款,而非第 31.2 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