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业主) 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业主) 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以严格的制度构成的具有约束和协调功能的综合管理行为。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2100433B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建筑工程合同,对建筑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
建设项目实行的“四制”,其中就包含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指的是一个项目必须有一个具体的法人单位,不能临时组成办公室、指挥部之类的机构管理项目。项目监理是工程项目的一方...
1988年以前
本文立足于工程监理制与代建制概念的异同,从地位、内容和代建单位的选择入手,简要分析了代建制模式下监理单位与代建机构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理制的背景和发展状况的了解,深入分析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解决主要问题做出初步探讨。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1988年开始试点,五年后逐步推开,并于199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标志着工程监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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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涵义P1
(1)行为主体:监理单位。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单位的授权。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2.建设工程监理性质P2
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平性。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P3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2)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
(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
(4)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4.建设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P9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3)组织招标选择监理、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5)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5.建设工程新开工时间的含义P9
(1)不需开槽的工程,以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不能算作正式开工日期。
6.项目法人责任制P10
核心内容: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7.项目董事会职权P10~11
(1)负责筹措建设资金;(2)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3)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4)提出项目开工报告;(5)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6)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8)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采用两种方式: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重大建设工程,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其进行管理。
第二阶段: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否则,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
第三阶段: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