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 外文名 |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administration of production safety regul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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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质 | 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 特 点 | 征求意见稿 |
文件原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已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声明废止)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5%;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已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声明废止)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pdf?
已发,注意查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由( )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由( 施工单位和承建业主)分别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大法律法规是指: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法函 [2006]863 号 颁布时间: 2006-12-31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征 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 2007 年 1 月 20 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二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刘精华 电 话: 010-58933962 传真: 010-58933552 电子邮件: liujh@mail.cin.gov.cn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监管二司 韩 泓 电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法函 [2006]863 号 颁布时间: 2006-12-31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征 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 2007 年 1 月 20 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二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刘精华 电 话: 010-58933962 传真: 010-58933552 电子邮件: liujh@mail.cin.gov.cn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监管二司 韩 泓 电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使用到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劳保费、临时设施费、脚手架、垂直运输费。
安全生产费包含在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之中,根据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工程中标价:五百万元以下按4%,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按3%,一千万元(一千万元)以上部分按2%提供施工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对安全生产费用压级压价。
第四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标准到指定银行为施工企业存入足额的安全生产费用,并将进帐单送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为施工企业拨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结合施工环境及工程实际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及其使用计划,在编制过程中,必须遵守JGJ59-99标准及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压减费用。
第八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组织施工与设防,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有效使用。
第九条 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应将安全管理资料连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督促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方面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申报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
2、 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安全生产费用的商业银行,并设定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程序,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的缴存、划拨、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申请,在开工验证之日起至主体验收合格时间段内,按计划分期拨付安全生产费用。
具体拨付计划为:工程开工拨付20%,脚手架基础验收后拨付20%,物料提升机(塔吊)安装验收后拨付20%,脚手架安装完毕拨付20%,主体验收后拨付10%,竣工验收安全资料归档后拨付10%并与施工企业办理决算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由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生产费用计划亦称“生产费用预算”。按照生产费用要素对企业计划期内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所作的预计。企业成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费用计划须定期 (通常按年度或季度) 进行编制和报送。其基本结构和内容包括两部分: (1) 按照费用要素的各具体项目逐项测算并列示企业计划期内为进行生产而耗费的费用数额。(2) 将生产费用合计数调整为计划期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即: 计划期生产费用总额加计划期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待摊费用余额,减计划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待摊费用余额,减自制设备费用和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中的生产费用,求得商品产品工厂成本的计划数。
生产费用计划可以控制生产费用的支出,考核各项生产费用要素的耗费水平,并通过各项费用要素的比较,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技术装备程度,劳动密集程度以及生产专业化程度等; 还可以为企业核定资金定额和国家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依据。从而保证企业各项计划相互衔接、协调一 致。编制生产费用计划,可根据各基本生产车间的直接费用计划、各辅助生产车间的费用计划、各车间经费计划,以及企业管理费计划中按费用要素反映的数额分项汇总进行; 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有关内容和其他有关资料计算确定。2100433B
生产费用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为了进行成本核算,生产费用一般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进行分类
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进行分类,回答的是,在生产过程中消耗了什么。消耗了多少活劳动,消耗了那些物化劳动。
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分类,称为费用要素。凡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开支的货币资金以及消耗的各项实物资产,均称为费用要素。工业加工业的生产费用一般可分为以下6项要素费用。
1.外购材料:指企业为了生产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而消耗的由外部购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2.外购燃料: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耗用的一切外购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
3.外购动力: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耗用的一切由外部购入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动力。
4.职工薪酬: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5.折旧费:指企业的生产单位(车间、分厂)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6.其他支出: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不属于以上要素费用的费用支出。如车间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保险费等。
上述是对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分类,是指对那些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费用的所进行的分类。没有包括期间费用。
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分类可以了解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
(二)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分类
生产费用的经济用途,是指生产费用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实际用途。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分类,通常称为成本项目。也就是构成产品生产成本的项目。
工业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一般可分为以下三个成本项目。
1.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2.直接人工:包括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费、以及企业为职工计提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3.制造费用:指生产单位(车间、分厂等)为组织和管理生产发生的间接费用,和一部分不便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直接费用(如机器设备的折旧费)。
制造费用包括企业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劳保费、运输费、保险费等等。
以上是生产成本的三个主要的成本项目。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特点和企业管理的要求适当增加一些成本项目,如“燃料和动力”、“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等项目。
(三)生产费用按与产品生产的关系分类
生产费用按与产品生产的关系分类,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
1.直接费用:指消耗以后能够形成产品实体或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费用,如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机器设备折旧费等。
2.间接费用:指消耗后与产品的形成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车间办公费、保险费、取暖费等等。
(四)生产费用按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分类
生产费用按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计入费用和间接计入费用两类:
1.直接计入费用:指发生后能分清是哪种产品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如A产品耗用了甲材料500公斤,材料费4000元。
2.间接计入费用:指几种产品共同耗用的,而且不能直接分清哪种产品耗用了多少的生产费用。间接计入费用不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成本,而必须先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配,然后将分配结果分别计入各种产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