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 印发机关 | 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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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建科〔2004〕25号 |
印发时间 | 2004年2月11日 |
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过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气候区民用建筑新建或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的工程。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示范工程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1.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梯间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2.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2.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3.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4.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建筑节能专项)申报书;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3.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4.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与审查:
1.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将申报书与其它相关文件、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设厅(建委、建设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对申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的初审。通过初审的签署意见,报建设部;
3.建设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
建设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十条 项目列入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每半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实施节能分项工程过程中,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和建设部提交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二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部或由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采暖(制冷)期、且其节能性能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承担单位提出节能专项验收申请,由建设部或由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申请节能专项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建设部统一颁发建设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
2.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4.未获得建设部批准延期实施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的管理,规范其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2月11日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2015(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示范性,统一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3.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4.太阳能及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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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科研成果工程化应用,提升全社会本质安全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开展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应急装备是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提供的专用产品。应用试点示范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四大类突发事件涉及的行业或领域,具体包括自然灾害防治、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城市公共安全等。
第三条 围绕保障安全及四大类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需求,探索“产品 服务 保险”“产品 服务 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努力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加快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
第四条 示范工程申报和遴选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统筹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根据示范工程涉及行业领域,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动态管理等工作,指导示范工程有序开展。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示范工程实施方向、要素条件与评价体系等建议,参与项目评审,对实施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等。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和国家级行业协会负责组织项目征集、推荐上报、跟踪评价、示范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主体应由产品生产方联合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积极支持“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等国家专项支持形成科研成果的研发单位牵头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登陆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的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符合当年发布的《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核工作,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报送推荐项目。推荐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的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纸质版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中央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推荐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认定过程包括项目遴选、跟踪评价和评估认定三个阶段:
(一)项目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委托专家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遴选出若干项目作为示范工程候选项目,纳入跟踪评价范围。
(二)跟踪评价。项目推荐单位对示范工程候选项目开展为期6个月的动态跟踪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合评价报告择优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作为试点应用项目。
(三)评价认定。试点应用1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试点应用效果进行评价。对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对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具有重大应用成效的试点应用项目,认定为示范工程项目。落选项目可于次年进行复评。两次未通过的,取消试点应用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认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官方网站同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三部门或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示范工程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对示范工程建设和推广予以支持:列入示范工程、试点应用项目名单的产品,将通过纳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等方式予以推广;其中,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安全应急技术装备,优先推荐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示范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多级示范联动。
第十六条 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撤销其项目命名。
第十七条 候选项目、试点应用项目、示范工程项目在跟踪评价、试点应用、示范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2001年获奖住宅试点小区实录(精)》汇集了最后一批通过验收的12个小区的有关资料。《2001年获奖住宅试点小区实录(精)》收集的12个小区属于建设部试点工作计划内的10个,属于省级试点上报复评的2个。历时十余载的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工作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于今年年初结束了。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宅〔2000〕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自《国家康居示程大纲》(建住房[1999]98号)发布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本地情 况,积极开展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管理,现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