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设部关于征集建筑地基基础领域技术公告建议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02-11-06 |
---|---|---|---|
所属类别 | 国家法律法规 |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科综函[2002]124号
【发布日期】2002-11-06
【生效日期】2002-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征集建筑地基基础领域技术公告建议案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2]1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学(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大我国建筑地基基础领域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工艺的限制与禁止使用的工作力度,提高地基基础领域的管理、设计和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文)的规定,建设部拟以“建设部公告”形式向全国发布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现就征集技术公告建议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征集的技术公告建议案包括建筑地基基础领域的以下几方面技术:勘察技术、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技术、深基坑支护技术、施工技术、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
二、技术公告建议案提出的推广应用的技术(或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要求;
2.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3.具备由申报单位编制实施或国家发布的且在工程应用中必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文件;
4.技术先进、成熟、辐射性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5.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6.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三、征集到的建议案经专家论证并由建设部审定发布后,将作为全国建筑地基基础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工作依据。对技术公告发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2100433B
目前涉及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最新版本有: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2008年4月22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
这个问题比较泛,几句话说不清楚,看看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1、“图中建筑转角点坐标数系建筑外墙交点坐标数,可作为建筑放线依据”,说明了这些点就是用来定位房屋的。 2、测绘局会在现场“按总平面图上所提供的坐标”测出“各相应房屋的坐标控制点”,但测绘局给出的...
现批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3--2012,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4、3.0.8、3.0.9、3.0.11、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同时废止。
. ;. 建筑地基基础计算 地基基础计算用表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表 2-27)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表 2-27 设计等级 建筑和地基类型 甲级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30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 10 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级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 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 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 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
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0]458号)要求,由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程》,经组织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148—2012,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0、3.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9日 2100433B
《建设部关于印发第25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由建设部于2000-08-25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标[2000]190号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2000-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第25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标[2000]19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进行了局部修订。现将该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公告第25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上登载。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能建造,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我部决定征集遴选部分城市开展智能建造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加快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培育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骨干建筑企业,发展智能建造新产业,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体系、发展路径和监管模式,为全面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试点城市征集范围和试点时间
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及下辖区县)均可申报开展智能建造试点,我部按程序评审确定试点城市。试点时间为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试点任务
试点城市重点开展以下工作,其中第(一)至(四)项为必选任务,第(五)至(八)项可结合地方实际自主选择。试点城市也可根据试点目标提出新的任务方向。
(一)完善政策体系。出台推动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文件或发展规划,在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科技等方面发布实施行之有效的鼓励政策,形成可复制经验清单。
(二)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完善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建筑机器人、建筑产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
(三)建设试点示范工程。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实现提质增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创新管理机制。搭建建筑业数字化监管平台,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报建审批和BIM审图,完善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支撑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探索大数据辅助决策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五)打造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围绕预制构件、装修部品、设备管线、门窗、卫浴部品等细分领域,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建设或改造,实现部品部件生产技术突破、工艺创新、业务流程再造和场景集成。
(六)推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每年投入一定科研资金支持智能建造科技攻关项目,建立产学研一体的协同机制,推动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探索集研发设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模式。
(七)完善标准体系。引导相关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行业协会编制智能建造相关标准规范,提出涵盖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环节的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求。
(八)培育专业人才。探索智能建造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引导本地高等院校开设智能建造相关专业,推动建设智能建造实训基地。
四、试点城市征集遴选程序
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我部评审公布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征集遴选工作。
(一)编制方案。试点申报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编制《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说明城市基本情况和相关工作基础,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有关工作打算。
(二)组织推荐。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试点申报城市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部。各省(区、市)推荐试点城市数量不超过3个。
(三)评审公布。我部组织评审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视情对试点申报城市开展实地调研,综合考评后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试点申报城市要确保《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具备必要的建筑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相关产业基础,可支撑试点任务开展。
(二)加强组织保障。试点申报城市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将发展智能建造列入本地区重点工作任务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试点期间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保障试点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三)强化评估考核。我部将定期跟踪调研各试点城市工作开展情况,对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推广,对工作推进不力、实施进度滞后的试点城市督促整改。试点期满后,我部将组织评估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产业发展前景良好的试点城市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打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标杆。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 杨光 王广明
电话:010-58933327 589333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