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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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建金管[2007]285号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2007-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金管[2007]28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7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浮息水平的通知》(银发[2007]467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2月21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4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88%调整为3.33%。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09个百分点,由现行的0.81%调整为0.72%。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81
0.72
上年结转
2.88
3.33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77
4.77
五年以上
5.22
5.22
回答如下: &n...
目前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是2.75% ,5年期以上年利率是3.25% 。 部分城市的招行有开展公积金贷款,可在8:30-18:00致电选择...
您好,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 格式如下: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号变更申请书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___________ :本人...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货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 款 人: 电 话: 住 址: 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建金[2015]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8月27日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湛建管[2011]10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的“税率”,市区由3.413%调整为3.477%,县城、镇由3.348%调整为3.413%。 三、本税金计价标准的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完成竣工结算的一律不作调整;对尚未结算的工程,遇2011年1月1日前后开票的,以1月1日前后完成的工作量分 别计算。 四、本通知的具体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