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 建设部 [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各地的质量状况还不平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各地要通过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要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二)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监管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一般水平的住宅工程,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

(二)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将结构安全、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设计和厨房、卫生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行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榴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力量,针对本地区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研究制定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技术规程,积极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要结合创建“精品住宅工程”的活动,制定地方或企业的质量创优评审技术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大力推广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经验,及时淘汰住宅工程建设中的落后产品、施工机具和工艺。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证的试点工作,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评估中介机构。当用户与开发企业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评估和工程质量保险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仲裁机制。 2100433B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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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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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献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各地的质量状况还不平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各地要通过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要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二)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监管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一般水平的住宅工程,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

(二)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将结构安全、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设计和厨房、卫生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行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榴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力量,针对本地区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研究制定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技术规程,积极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要结合创建“精品住宅工程”的活动,制定地方或企业的质量创优评审技术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大力推广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经验,及时淘汰住宅工程建设中的落后产品、施工机具和工艺。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证的试点工作,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评估中介机构。当用户与开发企业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评估和工程质量保险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仲裁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2100433B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

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15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

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认真履行各级建设部门的职责。

建设部和各级建委(厅局)是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分工,建设部主要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和抗震加固项目的工程质量,还要对全国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行使行业监督职能。

三、切实加强管理。

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靠现有的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加大管理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依法管理,严格管理。

四、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对列入这次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特别重

申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严格禁止“三边”工程。

(二)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不准脱离客观实际抢工期,搞“献礼”、“报喜”工程。施工工期要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工期定额科学确定,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避免层层加码,任意缩短工期。

(三)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也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要严肃查处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四)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建设监理单位。严禁搞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更不允许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对于已开工的,要跟踪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凡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要依据《建筑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对于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于尚未动工兴建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签定的监理合同,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六)要依据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加大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进行抽查和核验。要严格把关,对出现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不及时改正和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工程完工之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五、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制度和具体责任人公示制度。要根据《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做到所有建设项目图纸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所有竣工图纸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整理移送当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明确的责任人制度,并且要在项目建设现场挂牌公示,强化责任,接受监督。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做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认真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当前要重点抓住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和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集中突破,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那些不服从管理,存在隐患的项目,应及时与计划、财政部门协商并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停止拨付和取消财政债券额度。

七、建设部各有关司局按照“三定方案”分工负责,恪尽职守,加强协作,紧密配合,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八、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建设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真正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建设部门的职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发布文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村镇建设是关系亿万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一件大事,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着村镇建设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及建设部《质量兴业要点》,本着对人民和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针对目前村镇建设中一些地方忽视工程质量管理,造成工程隐患严重和事故多发的状况,为切实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障村镇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主管镇(乡)长对村镇(乡)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强所辖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镇(乡)长的重点职责,特别是主管建设的镇(乡)长要对镇(乡)建筑工程质量高度负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政策。对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者,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工程建设申报制度,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镇(乡)的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把好审批关、对承担镇(乡)生产性投资、公共设施成本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施工队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严禁无证建筑工匠和非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揽工程任务。镇(乡)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要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镇(乡)住宅建设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设计图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不予审批。

三、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镇(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对进入本镇(乡)域内承担村镇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匠和施工队伍进行注册登记。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条件的建制镇和集镇,可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逐步完善建筑市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四、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镇(乡)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镇(乡)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在有条件的镇(乡)建设管理部门中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分支机构,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派监督人员直接进行质量监督。镇(乡)的工程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监督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六、推进科技进步,改进村镇的传统建设方式。要逐步推行统一组织、综合开发的工程建设模式、按照规划进行住宅小区的统一开发建设,改变多年来亲帮亲、邻帮邻的建房方式,提高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建房科普知识教育和普法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

七、加强镇(乡)建筑工程使用材料的管理。坚持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把有关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要进行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到工程上。

八、依法治理工程质量。要将镇(乡)工程建设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镇(乡)工程建设质量是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与管理力度,对施工(生产)劣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今后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优工作都应包括村镇部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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