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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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严格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认真总结规划实施绩效。各地要认真执行对本省(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要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实施机制,深化和落实规划内容,并认真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城镇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转变城镇增长方式,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优化和转型,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要立足宏观调控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和事权,切实发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全省(自治区)城乡规划制定的指导作用。
二、要严格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有法定效力,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在认真总结规划实施绩效的基础上,科学有序地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工作。
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需经我部同意。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城镇体系结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开发管制等规划重大问题的变更;
《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建规[2000]204号)文件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向我部提出修编申请,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重点,并附关于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绩效的评估报告。我部将于2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局部内容需报我部备案。在规定的属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内容之外对规划进行局部内容调整,省(自治区)建设厅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我部备案,说明调整的理由、调整内容和协调过程,以及该项调整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其他相关内容的影响。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批复的要求,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并报我部备案。要科学严谨地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和局部调整。
未经认定,不得擅自对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修编;超出本通知规定和未经我部备案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局部调整无效。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认真贯彻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规划为依据协调省(自治区)城镇发展,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即将到期,已着手修编规划;一些省(自治区)根据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和修编规划,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规划内容,强化规划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为维护已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的管理,规范规划变更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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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要达到的目标:通过合理组织体系内各城镇之间、城镇与体系之间以及...
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域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用地评定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依据。制定和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加强区域发展宏观调控、引导和协调区域城镇合理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有序地推进城镇化的前提和保障,是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本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和国务院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审字第860号
【发布日期】1992-11-30
【生效日期】1992-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提出的“两手抓”、“两手硬”及“强化审计及经济监督”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使审计监督适应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的要求,更好地为加强企业管理、行业管理和发展建设事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审计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使审计工作做到组织落实、职责落实,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加强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结合新时期的情况和特点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审计监督在坚持依法审计的同时,以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审计中的问题。要注意研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及会计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部门审计工作
审计监督是政府职能的组成部分。建设系统是一个多行业的大系统,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建设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向行业管理、市场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审计监督和对行业审计工作的指导上来。要通过对行业管理、市场运行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为部门领导加强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提供依据。对行业审计工作的指导主要通过制定行业审计工作规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经验、信息交流,培训审计干部等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筹建审计事务所,开展社会审计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是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是加强企事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要确保国家资产完整、增殖及盈亏的真实。除继续做好财务收支审计、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签、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外,审计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向经济效益审计和内部控制系统的评审。要积极配合推行项目法施工,开展工程项目承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加强审计工作的基础建设
要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修订和健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内部审计制度。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研究制度适应自我约束机制运行需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行为。
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要针对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审计干部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造就一支思想好、素质高、业务精的审计队伍。
要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审计工作面临许多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要探讨具有行业特色的审计理论和方法,促进审计工作发展和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建规字第639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委办)、规划局:
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是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以及开发建设前期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工作。目前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确定、跨世纪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已全面展开,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这些工作都需要完备的和现势性强的勘测资料的保障。因此,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这方面的基础业务工作,以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城市应具备勘测资料的主要内容
1.城市测量资料主要包括:
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城市地下工程、市政工程及地下管网等专业测量;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备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
2.城市勘察资料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有关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地面土层物理状况,城市规划区内不同地段的地基承载力以及滑坡、崩塌等基础资料;
地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断裂带的分布及活动情况,城市规划区内地震裂度区划等基础资料;
水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等基础资料。
二、近期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完善城市测量控制网。有些城市的测量控制网覆盖面积或密度不能满足需要的,一般应在近两年内完成改建或加密;
2.要更新城市基本地形图。有些城市的基本地形图(1∶500、1∶1000、1∶2000、1∶5000)不适时、不成套,一般应在5年内更新一次,并逐步达到系列配套;
3.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地下综合管线图,或不完善、不现状,一般应在“九五”期间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已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地下管线定线及竣工测量工作,保证地下综合管线图的性、现势性。
4.要搞好城市勘察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开展城市地质普查工作,或资料残缺,没有进行城市地质编图,应尽快开展城市地质普查,或尽快补齐城市基础地质资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组织城市地质编图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管理
1.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用城市维护费和规划业务费安排一定数量的城市勘测基础业务范围的指令性任务,一般不少于本市城市勘测单位全年工作量的50%。
2.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规划,并作出逐步完善城市勘测资料的计划安排。
3.各城市勘测单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指令性任务的完成,要注意将“GPS”(全球卫星定位)“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和“城市地质环境与土地工程利用定量分析及土地工程利用控制”等高新技术应用到城市勘测中去,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的勘测任务。
4.进入城市勘测市场,承担城市勘测任务的所有勘测单位,都必须执行我部颁发的城市勘测规范、标准、规程,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必须向当地城市勘测行业管理部门送审勘测成果资料,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2100433B
南京、贵阳、保定、邯郸、包头、鞍山、泰安、洛阳、新乡、襄樊等城市规划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有关精神,推广中西部地区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座谈会的经验,经研究决定,首期选择南京、贵阳等10个城市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