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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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建房(1997)146号
【发布日期】1997-06-25
【生效日期】1997-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加强公有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7)146号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
近几年来,各地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宅建设的同时,深化房地产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部分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屋租金逐年调整的情况下,忽视了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致使一些房屋及设备失修失养严重,房屋完好率下降。个别房管所、站,随意将房屋租金挪作它用,造成修缮资金不足。有的巧立名目,随意向住户收取修缮费用;有的修缮不及时,服务质量差;影响了住户的工作与生活,群众意见很大。为切实扭转这种状况,做好公有房屋修缮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重视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房屋修缮服务量大面广,小汲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房地部门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到广大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也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房屋修缮管理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确保房屋租金的合理使用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公有房屋租金,应当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在当前情况下,原则上要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租金收入用于房屋修缮。危房抢险加因、治漏资金,要优先安排;凡依托房屋经营的各种收入均应提留一定比例作为后备基金以确保房屋修缮;要根据资金和房屋完损状况合理安排大修、中修、小修和保养计划,提高或保持房屋及其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功能。修缮资金必须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将提高房屋租金的收入违反规定用于发放职工资金和挪作它用,违反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修缮服务质量
1、建立房屋报修制度。各管养段(站)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设立住户报修箱、意见箱,发放修缮服务联系卡,采取各种措施形成服务网络,便于群众报修。要对各项具体的修缮项目,规定上门修缮服务完成期限。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要做到“水电急修不过夜,小修不补不超过三天,一般项目不超过五天”。小修养护及时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在服务形式上,应采取期约服务、随时服务、优先服务、上门服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以满足不同对象的要求。同时应建立修缮回访制度。对群众报修,要作到受理有登记、办一是有专人、完成有时限、工作有标准、投诉有答复、结果有记载。
2、建立值班制度。紧急报修点、报修电话,应有专人值班;雨季、台风季节、供暖季节,修缮工人应24小时值班;管养段(站)的领导应定期值班,听取住户意见。
3、建立查勘鉴定制度。各地应依据《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对房屋进行定期查勘鉴定、季节性查勘鉴定和工程查勘鉴定,全面掌握所管房屋和设备的完损状况,科学编制修缮计划和修缮方案。
4、建立修缮责任制度。各地应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84]城住字第[667]号文颁发)制定房屋及设备修缮的地方标准,明确界定公有房屋的修缮范围、修缮标准和修缮责任。对应由租赁户支付修缮费用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不许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
5、建立质量保证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立质量保质保修制度,使所有工程的合格率均达到百分之一百,其中工程优良品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6、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要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对房屋修缮服务成绩突出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投诉多、反响大,或玩忽职守造成塌房伤人或住户财产损失严重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房屋修缮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房屋修缮服务投诉电话和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要按照《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对房屋修缮资金使用、修缮计划安排、器材物资落实、收费标准范围、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服务态度优劣和业务技术素质等情况,于今年(1997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正常的监督检查制度,纠正各种挪用修缮基金、随意收取修缮费用、修缮质量低劣等行为,建立和完善基层修缮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开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学习徐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服务群众、诚实守信、钻研业务”精神,学习烟台承诺制的经验。房屋修缮承诺要与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建设、反腐倡廉、经济目标责任制、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等相结合。承诺的事,要取信于民,决不食言。使全体职工树立“住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树立为民、便民、利民的行风风尚、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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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建设部关于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建人字第44号 【颁布部门】建设部 (已撤销) 【颁布时间】1991-01-24 【实施时间】1991-01-24 【时 效 性】有效 国务院在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八九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指 出:深化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措施是“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层层 明确权力和责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 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又进一步指出:“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必须克 服‘以包代管’的现象,下大力量健全和完善从定额管理、⋯⋯到经济核算的各 项基础工作和规章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指示精神,适应深化改革和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现就加强建设行业劳动定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劳动定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劳
本文主要以房屋修缮的专项管理工作方法为重点进行阐述,结合当下社会经济体制发展趋势为依据,首先分析房屋修缮的基本特征,其次介绍房屋修缮专项管理内容,最后从房屋修缮工程的种类、房屋修缮的实施管理方式两个方面深入说明并探讨房屋修缮专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方式,包括树立民主化的管理思想、房屋修缮准备阶段、检查房屋项目修缮质量、制定房屋修缮工程的计量方案、管理房屋修缮的隐蔽工程、管理房屋修缮的施工全过程,进一步提高房屋修缮专项管理效率与质量,旨意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比例逐年加大,售后维修养护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房改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总结近几年来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特别是由于“重售轻管”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配套政策,及时制定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公房售后维修养管理的主管部门,要以住房制度改革的为契机,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直管公房的政府直接管理方式,面向社会、面向行业,切实做好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调查研究、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
三、公房出售后,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按照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实施管理。
四、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制定对所有购房人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房屋使用、修缮、管理等方面共同行为守则的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
五、一个住宅组团或住宅小区公有住房出售达到一定比例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指导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相关的房地产产权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六、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
七、公有住房出售时,要严格界定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住宅所有人承担,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
八、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要建立公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该项基金的来源:1.由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2.由业主一次性或分次筹集。维修养护基金应当专户存入银行,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向业主筹集。
九、公房出售后的装饰装修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十、公房出售后,原承担公房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要尽快适应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快经营机制转变。转制后的物业管理企业要不断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收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抗[1998]180号
【发布日期】1998-11-01
【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抗[1998]180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两年来,很多省、市抗震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进行了审查或抽查,这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审查或抽查中,也发现不少工程在抗震安全方面存在着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据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趋势预测分析,我国未来几年仍将处在地震活跃期,地震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搞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是各级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决不能掉以轻心。
为了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抗震设防标准规范,我部决定于明年(1999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或抽查活动,各地区和各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或抽查的项目、数量和范围,也可结合设计质量检查和工程项目执法检查一并进行。这次检查或抽查以近两年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工程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新建工程和加固工程设计中,遵守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确定工程建设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的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施工和竣工验收中,遵守有关施工、竣工验收规程,按照设计文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施工、监理和验收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各种抗震新技术的试点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管理和制定相应法规的情况,审查、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各地对原有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生命线工程等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今夏遭受洪水灾害地区的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组织抗震鉴定、加固的情况和问题。
四、对高烈度区、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对村镇建设的抗震设防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村镇建设的抗震能力现状做出评估。
这次检查工作分自查和复查两个阶段进行。自查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部门组织,在省内和各部门行业内进行。复查工作由建设部组织,全国分6个大区和几个重点行业进行。部抗震办与大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抗震办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自查的项目进行复查,检查结果于明年(1999年)6月底报部抗办,下半年发布检查情况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做好这次检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认真组织,精心实施,不走过扬。并将检查和自查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库,实现动态管理。通过这次检查推动我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提高所有新建和加固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为我国抗震防灾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房〔2015〕5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