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溪镇建设路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建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测绘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
(二)根据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我县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实施。
(五)负责组织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城市、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城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审查。
(六)负责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重要详细规划的审报及其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审查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审核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报送政府批准。
(九)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测绘规划,提供测绘基础资料,管理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负责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文件,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指导监督规划监察工作。
(十一)指导各乡镇城镇规划业务,负责对全县各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统筹规划全县建筑设计和施工力量的发展,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咨询公司、建筑制品企业、城市燃气、供水企业的资格等级;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的咨询管理;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包括高处悬挂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管理全县城市管网输送的供水、燃气、热力;负责管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助管理公共客运交通);负责管理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市容、市貌治理;负责建设执法监察工作。
(十五)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负责管理全县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划分,管理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开发利用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七)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引进、普及、推广工作;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投资。
(十八)制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筑、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公用事业、房地产监察,处理各类违法违章案件。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局下属单位包括建工处、环卫处、监督站、档案馆、交易中心、物业办、市政处、开发办等。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一)承...
建设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建设局与住建局是一个概念,只是称呼不同而已,决定于当地政府编办的机构命名。建设局设6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与之合署办公);(二)计划财务审...
摘要:分析景宁县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现状,提出发展林业、改善生态环境的对策,以为景宁县生态建设提供参考。
摘要:分析景宁县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现状,提出发展林业、改善生态环境的对策,以为景宁县生态建设提供参考。
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26号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规定,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传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及省市有关城乡镇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审查、报批等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节能项目。
(四)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五)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认真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起草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七)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八)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九)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贯彻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十)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订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管理全县城市供水、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综合管理、垃圾、污水处理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的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参与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农村工匠的培训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三)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指导、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负责年度计划的组织申报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拆迁工作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受理、调处拆迁纠纷。
(十四)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绿化、市政公用设施、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机关、交通、殡葬、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