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专用通信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济南市专用通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97.06.19 实施时间 1997.06.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用通信的管理,保障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协调发展,提高通信质量,维护通信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通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用通信是指通信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自行建设或租用的通信设施。

第四条 济南市电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通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专用通信网与公用通信网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用通信专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专用通信工程,需要建设用地的,应当首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内专用通信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如需接入公用通信网,应当在购置设备前,持下列文件到电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 新建、扩建、改建专用通信设施申请书;

(二) 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用通信种类、组网方案、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性能要求等;

(三) 管理、技术人员情况证明。

无线专用通信设施如需接入公用通信网,还应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建台批复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电信主管部门接到有关部门或单位设置专用通信设施申请后,对新建专用通信设施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改建、扩建专用通信设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省内及省间专用通信设施或专用通信单位自行建设长途通信线路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已批准设置专用通信的部门或单位合理建设,选用合格并定型的通信产品,无邮电部“进网许可证(批文)”或“质量认证”的通信产品、不得使用。

专用通信工程由电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具备通信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专用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项目。

未取得登记许可证,擅自进行专用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的,电信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不予组织验收,其专用通信设施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

第十一条 专用通信单位应当执行邮电部的有关技术、业务管理规定,定期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报表和设备运行数据等资料。

第十二条 专用通信的机、线、电源等设备可由专用通信单位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电信企业维护。

专用通信单位或其维护单位应当保证接入公用通信网的设备运行质量符合邮电部部颁标准。

电信企业应当为接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定期对其使用的中继线、中继设备进行测试,在规定的时限内修复通信障碍。

第十三条 专用通信单位的用户交换机如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其中继线的配备应当符合邮电部部颁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配足,逾期未配足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予以强制调配或增配,所需费用由专用通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为专用通信网提供咨询和服务,支持和帮助专用通信网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通信网联通

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报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专用通信网单位应当承担扩充公用通信网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十五条 专用通信网以全自动方式与公用通信网联网后,在已核实使用的号码资源范围内进行网路改造、设备更新或扩容的,应当由电信主管部门组织会审;使用的号码超过已核实的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专用通信单位使用的与公用通信网接口的设备实行年审检测制度。

第十七条 接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机、线、话务人员,经电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其培训、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专用通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工作,影响公用通信网通信质量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停闭其中继线。

第十八条 专用通信单位安装、使用专用通信设施不当给公用通信网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阻断通信损失。

第十九条 接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资费政策和资费标准,并按时向电信企业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专用通信单位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公众通信业务或对外出租。

专用通信单位利用专用通信设施对内安装住宅电话,应当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单位可以临时经营部分基础电信业务。

申请经营“向社会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交换机的宾馆、饭店等饮食服务单位,受电信企业委托,取得《通信行业管理登记证》后,可以经办委托范围内的公众通信业务。

第二十二条 获准经营或者受委托经营公众通信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布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用通信网单位应当做好专用长途电路与公用通信网的隔离工作,其长途电路不得旁路公众长途业务,并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通信发展规划;

(二)自行拆改用户交换机中继设备或者更换用户交换机型号;

(三) 擅自将普通电话线改为中继线或将中继线改为普通电话线,或将普通中继线改为经营性中继线;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获准经营或受委托经营部分公众通信业务的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擅自经营核准经营范围以外的通信业务;

(二)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三) 拒不缴纳各项通信费用或管理费用;

(四) 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对专用通信实行临时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二十七条 专用通信设施运行质量影响公用通信网运行质量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停闭其中继线,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由电信主管部门停闭或者拆除其中继线,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电信主管部门执行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实施专用通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电信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电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妨碍、干扰电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专用通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专用通信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PVC-U通信管(胶水黏接型通信管) 规格(mm) HDL75×2.0;材内径(7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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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3% 公元管道(广东)有限公司
PVC-U通信管(胶水黏接型通信管) 规格(mm) HDL75×2.2;材内径(70.6)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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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U通信管(胶水黏接型通信管) 规格(mm) HDL75×3.0;材内径(69)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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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U通信管(胶水黏接型通信管) 规格(mm) HDL110×3.2;材内径(103.6)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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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U通信管(胶水黏接型通信管) 规格(mm) HDL110×3.5;材内径(10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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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U通信管(胶水黏接型通信管) 规格(mm) HDL110×5.0;材内径(1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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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U通信管(胶水黏接型通信管) 规格(mm) HDL110×6.0;材内径(9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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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U通信管(胶水黏接型通信管) 规格(mm) ×HDL139×4.0;材内径(13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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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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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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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PVC通信管 Φ63×2.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广州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PVC通信管 Φ98×3.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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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通信管 Φ110×3.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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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通信管 Φ160×4.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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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通信管 Ф90×2.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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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通信管 Ф98×3.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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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通信管理系统 详图|1套 1 查看价格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市 2017-06-07
智能通信管理 智能通信管理机|1台 3 查看价格 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9-13
通信管 UPVCФ110×5.0mm|10224m 1 查看价格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  江门市 2022-09-08
通信管 PVC-C Ф110,壁厚8mm|10907m 3 查看价格 成都丰闽管业有限公司 四川  德阳市 2021-11-12
通信管 PVC-U,Ф63 δ=3.0mm|100m 3 查看价格 广东岑安机电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21-03-30
通信管 PVC-C Ф110,壁厚6.5mm|1362m 3 查看价格 成都丰闽管业有限公司 四川  德阳市 2021-11-12
通信管 PVC-U,Ф110 δ=5.0mm|100m 3 查看价格 广东岑安机电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21-03-30
通信管 PVCФ56×3.5mm实壁|154.56m 3 查看价格 深圳和悦宝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   2019-10-16

济南市专用通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北京通信管理局的电话?

    北京通信管理局的电话:(010)63319800 北京通信管理局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4号(100055)

  •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电话

    电信的咯?可以打4008810000电信集团总公司投诉电话,也可以打当地电信总经理办值班电话(这个就需要点技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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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理规定 通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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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威 信 公 司 第 一 发 电 厂 企 业 标 准 Q/WXDC2XXXXX-2011A 通信管理规定 2011 年 8月 15日发布 2011 年 XX月 XX日实施 威信公司第一发电厂 发 布 前 言 本规定是根据《南方电网通信管理规程规定》 、《云南电网通信管理规程 规定》的要求,结合威信公司第一发电厂的具体情况编写的。 附录A是本规定的规范性附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本规定由威信公司第一发电厂生产技术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蒋敬文 审核人:韩继军 批准人: 本规定于 2011年 8月 15日首次发布。 - 1 - 通信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明确威信公司第一发电厂 (以下简称我厂) 电力通信的作用、服务范 畴、通信管理机构的职责,不断提高威信公司第一发电厂电力通信质量和服 务水平,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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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专用通信应为独立的通信系统,不得与其他系统合用。选用电话总机应为人工交换机或直通对讲电话机。消防通信系统中主叫与被叫用户间(或总机值班员与用户间的通话方式)应为直接呼叫应答,中间不应有转接通话。呼叫信号装置要求用声、光信号。

2.消防火警电话用户话机或送受话器的颜色宜采用红色。火警电话机挂墙安装时,底边距地高度为1.5m。

3.消防通信系统的供电装置应选用带蓄电池的电源装置,要求不间断供电。

4.火警电话布线不应与其他线路同管或同线束布线。

5.消防控制室或集中报警控制器室应装设城市119专用火警电话用户线。建筑物内消防泵房、通风机房、主要配变电室、电梯机房、区域报警控制器及卤代烷等管网灭火系统应撇作装置处,以及消防值班、保卫办公用房等处均应装设火警专用电话分机。

文件全文

淄博市通信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1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设施的保护管理,保障通信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包括各类通信交换传输设备、线路设备、管道杆路、通信基站等设施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区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通信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保护制度和措施,保证通信设施安全。

第六条 禁止损坏通信设施或者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电(光)缆两侧各3米范围内,使用挖掘机、顶沟机、顶管机、定向钻等机械设备施工。

(二)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者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三)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打井、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者倾倒腐蚀性液体。

(四)在地下电(光)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屋搭棚,在电(光)缆两侧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通信线路腐蚀的建筑。

(五)损坏通信基站、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等通信设施。

(六)在危及通信基站、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在危及架空线路或者天线安全的范围内建屋搭棚。

(七)攀登通信基站、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八)在通信电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畜和搭挂电力线等非通信设施。

(九)向通信基站、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抛掷杂物,向通信井(孔)内倾倒杂物。

(十)其他影响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相关通信设施的改动或者迁移工作。

因政府公共基础建设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的,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服从公共利益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铺)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挖掘作业等,不得危及通信线路和其他通信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通信线路设施,不得盗窃通信线路、设备等通信设施。

第十条 对影响到通信设施安全的树木,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应当通知树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及时适度修剪。因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影响到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可以先行适度修剪,事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由通信业务运营企业与树木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协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通信设施周围及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设施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对危害通信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通信设施、协助侦破案件、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通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十四条 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地下管网资料档案,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改动或者迁移通信线路及设施的,应当停止违法行为,承担恢复通信线路及设施的费用,并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处恢复通信线路及设施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通信设施破坏、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法行为未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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