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济南市政府

第十四条直管公房转租,是指承租人(转租人)经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批准,将其合法承租的直管公房在一定期限内转租给第三人(受转租人),并实行协议租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转租时,转租人须持转租申请书,租赁证、租赁契约、身份证明、其他同住人同意转租的证明(转租人是单位的,应当持单位同意转祖的证明),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实行转租的直管公房,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转租人和受转租人三方签订转租协议,并协商议定租金。

第十六条直管公房转租的,转祖人除按本市规定的直管公房租主标准交纳租金外,还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交纳置换服务费。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转租期间,受转租人享有原承租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受转租人不能购买该房产权。

第十八条直管公房转租期间,受转租人不得将该房再行转让;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按拆迁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私自转租直管公房的,转租行为无效,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依法收回房屋,有偿安置他人。

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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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直管公房调整,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或因办公、生产、经营等需要,对其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或其内部职工作住房进行调整使用过程中,涉及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直管公房实行有偿调整使用原则。对单位调整使用直管公房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单位调整房屋涉及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调整单位须事前持介绍信、调整使用证明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新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交纳置换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时,原承租人必须交清欠租和处理完毕房屋的有关遗留问题;新承租人必须凭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直管公房迁入证办理租赁手续后方可承租使用。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调整使用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责令限期写明情况并补办调整手续。对拒不办理手续的,视为私自转租、转让行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权。

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房置换行为,盘活存量房产,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置换,是指合法租用本市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单位)将其承租的直管公房转让、转租、调整和互换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直管公房置换,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依法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直管公房置换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房管部门、市公用房屋管修处(以下称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按照经营管理范围,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直管公房置换的业务工作。

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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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转让人),经审批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按规定的程序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承租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使用权实行转让:

(一)拖欠房屋租金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损坏房屋未按要求修复和赔偿损失的;

(四)成套房屋转让其中部分使用权的;

(五)已列入拆迁冻结期限内的;

(六)居民转让房屋使用权后,成为新的住房困难户的;

(七)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八)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程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转让的。

第七条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人须经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条有偿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下列当事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有权优先受让直管公房使用权:

(一)房屋经营管理单位;

(二)该转让房屋的联房户;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居民人均居住水平的。

第九条无偿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评估作价,作为当事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条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人将其合法承租的直管公房转让使用的,应征得同户籍、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并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凡允许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分别持申请书、直管公房租赁证、租赁契约、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填写《济南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三)有偿转让的,转让双方如实申请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四)转让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交纳置换服务费;

(五)受让人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姓名变更手续,领取新的直管公房租赁证。 居民转让由单位承租的直管公有住宅及单位转让承租的直管非住宅房屋时,须凭单位同意转让的证明,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直接收购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可将受让的直管公房使用权再有偿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私自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协议无效,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依法解除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收回出租房屋,有偿安置他人。

第二十五条直管公房互换使用,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与其他当事人承租使用的房屋相互交换使用,并相应变更承租人姓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直管公房互换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各方当事人工换房屋使用权时,应征得同户籍、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并签署意见;属单位承租非住宅房屋之间互换使用权的,应出具单位同意互换使用的证明;

(二)互换使用权的房屋同属一个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辖的,互换各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互换协议书后,到房屋所属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批准手续;互换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互换各方当事人签订互换协议书后,分别到房屋所属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批准手续;

(三)房屋互换当事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分别向房屋所属的经营管理单位交纳房屋置换服务费;

(四)互换各方当事人分别到对方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领取新的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七条互换房屋使用权,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所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所收取的直管公房置换费用应作为房屋维修费,主要用于房屋的维修工作,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直管公房置换当事人除缴纳本办法所规定的服务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外,不再交纳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直管公房置换后,其权属性质不变,新承租人仍应按当时的租金标准交纳直管公房租金。新承租人经批准可以按当时房改政策购买现租住房屋,但置换时支付的款项,不得冲抵购房款。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2100433B

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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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置换形成的夯坑深度一般为夯锤直径的1~2倍,要求置换体深度大时必须经过多次的置换才能达到目的。第一次置换先夯出一个深度为1~2倍锤径的夯坑,填满碎(块)石等置换材料后,以完全相同于前述的步骤再做第二次置换,直到第”次置换达到预期的目的或置换深度为止。

多次置换所形成的置换体,其形状、尺寸与置换工艺等多种因素有关。下面根据室内模型试验和野外原位试验,探讨高饱和度土的强夯置换工艺和置换效果。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后与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置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复垦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低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农用地质量等级系数折算为用于置换的农用地的数量;复垦后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高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与被置换的农用地实行相同数量置换。

第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八条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第九条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第十条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原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经法定验收机关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意见,提供被置换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编制土地置换方案。

第十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置换方案在申请置换地、被置换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日。

第十三条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后仍有异议的,不得置换。

第十四条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置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两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的,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未置换或者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直管公房将推“申请式腾退”,鼓励承租人自愿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交回后可获得货币补偿;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传统四合院和老城肌理,也将施行“整院腾退”,将居民平移置换到其它修缮工作完成的房屋居住。2018年6月1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针对本市不久前发布的《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进行解读。

自愿腾退:可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房

老城是首都北京的“金名片”。直管公房新政也特意在“积极推动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修缮”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区别于很多棚改项目,本市针对直管公房将推“申请式腾退”,也就是鼓励承租人自愿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如果承租人申请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并由经营管理单位收回的,经营管理单位适当给予承租人货币补偿。

“这种腾退突出居民自愿申请,没有强制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也解释,腾退也会坚持政府主导实施,与以往的市场开发模式相比,实施主体由企业变成了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区政府也会结合申请腾退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外迁房源数量、资金保障计划等情况,合理统筹安排腾退工作计划。

不仅如此,直管公房的“申请式腾退”也将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对接,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优先配售配租。

整院平移:再利用须严格按规划执行

除了“申请式腾退”,新政还提到另一种模式——整院腾退。东城、西城区政府制定鼓励承租人平移置换到其它院落直管公房居住的相关政策,实施整院腾退和修复。

这样一来,也就能更好地实施恢复性修建工作,更好地保护传统四合院和老城肌理。

完成腾退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会及时恢复胡同四合院原有布局,拆除违法建设。具备条件的房屋或院落,依据保护规划及相关导则,经批准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进行合理经营利用。“在修建过程中,要强调规划引领,特别是在地下空间利用上要坚持按规划批准执行,不得擅自挖建。”相关负责人说。

对于这些完成恢复性修建的院落,将严格按照北京“四个中心”、“四个服务”的功能定位,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利用。这位负责人举例,规划为住宅用途的房屋可作为租赁型住宅向在核心区工作的人口出租,促进核心区职住平衡,降低老城交通压力。

自建房:拆除并迁户可配公租房

目前,平房院落中还存在的居民自建房屋既不符合四合院传统风貌,也不符合规划要求。为了改善这些居民的居住条件,新政也提出,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的,可由区政府直接配租公租房。

除此之外,在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内还存在单位自管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说,由于房屋老旧破损、配套落后,这部分居民改善生活条件的意愿相对较高。为更好地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条件,新政提出自管公房单位与相关区政府协商移交自管公房产权并转化为直管公房后,其承租人自愿腾退或平移置换的,可按照直管公房的腾退政策办理。

租金:动态调整将形成方案

由于此前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市、区两级公房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着职能弱化、职权不明等问题。这次新政则剑指直管公房当前的诸多待解难题。其中一个关键难题就是租金。根据新政,本市将综合房屋维护管理成本等因素,对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现实中,由于当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偏低,已经无法满足管理需要,从而带来房屋完好率下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安排,本市研究适当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并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程序要求,形成价格调整的方案。新政中也专门提到,对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可给予租金减免或补贴。

监管:违规转租转借或被收回房屋

在现实的居住管理中,直管公房难以避免转租转借的难题。而新政对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进行了界定,进一步解释为“承租人本人、配偶、子女三方中必须至少有一人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如果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它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为此,本市相关部门也将加大违规转租转借检查力度。违规转租转借行为首次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规劝、纠正;对拒不改正或规劝整改两次后仍违规转租、转借的,可依照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据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各区的直管公房数据,统筹建立全市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完善直管公房电子档案,实现直管公房位置、面积、承租人基本情况、租金缴纳等信息的及时更新。平台接入本市住房信息系统,实现住房信息动态监管。

来源:北京日报、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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