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最大允许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资源总量。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科学配置水资源,确保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正常降水年份泉水喷涌。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执行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八条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利用再生水不受指标限制,矿坑排水计入当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一)用水效率考核不达标的;

(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

(三)水资源费征收不到位的。

第九条 严格实行取水许可限批制度。区域内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取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一)新增取水量超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

(二)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

(三)超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四)未进行或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

(五)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六)节水和污水处理不满足“三同时”要求的;

(七)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损害的;

(八)未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

(九)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从河道、湖泊、水库、地下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执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水政字〔2011〕7号)的各项规定。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对需要取用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应当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5〕2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度取水计划的监督管理,批准的取用水户年度取水计划总量不得超过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并完善取水计量与统计制度,加强对取用水户的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除用于居民生活用水外,严禁新凿自备井,限制现有非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井开采。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够满足取用水户用水需求的,其自备井(不含饮用水井)一律予以封闭;对已具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条件,但暂时无法完全关闭地下水源的取用水户(不含饮用水井),应严格按规定加倍征收其自备井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为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对济南东郊———城区、明水、济西城市供水水源地和趵突泉地下水位,实施动态预警管理。适时实施工业用水水源置换,逐步用再生水或地表水置换生产用地下水。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与用水总量控制相适应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监测工作,并于规定时限内将区域内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水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制止无证取水、私自凿井、违规装置计量设施、擅自启用已封闭自备井、不按要求缴纳水资源费、拒不提供实际取水量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不按计划取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取用水管理秩序。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对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其取水许可的,或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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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简介文献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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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发[2014]1号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奖优惩劣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济南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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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2)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3)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4)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

(5)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6)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市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省级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是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拟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拥有组建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四)拟建设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五)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完成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市级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市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五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市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七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年的2 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3 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从市级工程实验室中择优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济南市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100433B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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