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土地综合整治中心是济宁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负责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中基础性、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年份 2006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7 2006 2007 2008 2009 政策名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考核评分试行标准》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
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 2010-8-9 ) 来源:山东省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 2010-08-09 鲁国土资发 [2010]110 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经省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现印发你 们,请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申报。 附件:《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经省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请各市按照《指南》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选择和申报工作。 一、目标任务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 议》,从
济南市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是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主要承担土地综合整治(包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下同)专项规划、项目计划的编制,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筛选、运作等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调研,参与制定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法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和咨询、服务;参与编制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规划和总体方案。
(二)参与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计划编制;参与市土地综合整治年度投资预算编制,会同财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财务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等工作;参与监督检查土地增值收益的返还、土地复耕质量的提高等工作。
(三)参与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的审核、筛选工作,负责国家、省、市三级项目实施的技术性审查、指导工作,定期编报项目进度报告并参与市级以上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和交易的日常管理;负责市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增减挂钩项目周转指标储备库建设;负责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信息录入,建立项目库并规范管理;负责市级土地综合整治社会融资和中外合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土地综合整治领域重点科技课题及技术标准的研究;编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文献资料;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土地综合整治科技成果推荐推广;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的有关技术性、服务性实施工作。
(七)委托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承担编制国土资源信息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资源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承担全局保密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各县(市)局、分局信息化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八)承担国土资源网络、数据中心、业务系统等设计和建设工作。
(九)负责对县(市)局、分局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承办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100433B
红星东路44号
济宁市市中区行政服务中心2100433B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五大条件 :
省、市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查时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土地出地率、经济效益分析、资金筹措来源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基础上,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不予立项批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我区计划用5-6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的区域不得开展土地综合整治。
2、项目区不能选择在一般农田区和基本农田范围内。只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3、要明确建新区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点位和位置。并按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四性”要求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整理中农户要自愿同意开展搬迁。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要经区规委会初审后,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建设。
4、整理区域应具备整理的潜力。农地整理中田土坎、农村道路、未利用地占整理区耕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10%。
5、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平移使用产生的土地收益应与实际投入成本资金相平衡。若收益低于实际投入成本,政府须对差异资金的来源方式进行合理的说明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