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我市深化改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十一五”节能降耗成果,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节能工作回顾

(一)全面完成了“十一五”节能任务目标。2006年-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分别比上年下降3.53%、4.64%、6.48%、5.40%和4.21%。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为1.00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22.04%。2006年-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分别比上年下降5.59%、7.05%、10.35%、7.45%、6.67%。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为1.40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32%。全面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分别下降22%的责任目标。除工业领域外,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等其他重点领域节能效果也较为显著,建筑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2.2%,交通运输业单位运输量能耗下降5%,公共机构耗电、耗水连续3年同比降低5%,确保了“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按期完成。

(二)以较少的能源消耗支撑了经济的较快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地区生产总值由2005年的1846.28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911亿元,年均增长13.9%。同期,全市综合能源消费量由2411.24万吨标准煤增长到3524.59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7.89%,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57。其中,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313亿元,比2005年增长81.8%,年均增长12.7%,而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年均增长4.12%,工业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33;2010年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实现2058亿元,年均增长15.4%,而第三产业能耗年均增长13.48%,第三产业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87。

(三)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强力推进节能降耗,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低能耗行业快速发展。一是全市三次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全市三次产业的比重由2005年的7.1∶46∶46.9调整为2010年的5.5∶41.9∶52.6,第三产业比重提高5.7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达到44.6%,比“十五”末提高2.8个百分点。二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业得到迅速发展。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2064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41.5%,产值和比重分别比2005年增加1508亿元和11.4个百分点,并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名、优、特产品。三是推进了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通过组织实施八大行业调整振兴规划,落实国家、省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建立领导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开辟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十一五”期间累计投入技术改造资金1599.3亿元,取得了明显的产业提升效果。四是淘汰了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淘汰落后炼钢产能150万吨、炼铁83万吨、小火电机组40.2万千瓦、水泥立窑生产线24条,超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推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进度。五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较大进展,能源消费结构不断优化。“十一五”期间,力诺瑞特、桑乐、豪客等企业已形成了完整的太阳能光热、光电产业链,着力支持力诺集团光热光电、山东晟朗光伏、华光光电子发光二极管(LED)等一批重点项目,积极推进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风电、平阴大唐风电等项目建设,新能源产业已形成年销售收入260亿元的能力。全面推动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应用,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筑面积721万平方米。全市新建户用沼气池15万户,年减少能源消费4万吨标准煤。

(四)推动了节能技术进步。“十一五”期间,十大节能工程在我市得到大力实施,一批重大节能项目得到国家、省、市支持。冶金行业的干熄焦、燃气蒸汽联合发电、连铸连轧、热能梯级利用技术;水泥行业的水泥窑尾余热发电、窑体余热回收利用、助磨剂技术;热电行业的冷却水余热利用、热电联产技术;化肥行业的造气炉烟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技术;炼油企业的火炬气回收、低温余热回收利用技术;循环流化床锅炉、绿色照明、电机变频调速技术、燃煤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优化等重大节能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节能效果。全市公共机构照明、空调、电梯等实现了收效明显的节能改造。作为国家“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我市目前运营的100辆柴电混合动力新能源客车,单车能耗下降30%以上,至2012年,各种新能源汽车运营车辆将达到1610辆。

(五)建立了较完备的节能管理体系。“十一五”期间,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市节能监察支队等节能管理和节能监察机构。各县(市)区政府也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首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节能办(科)等节能日常管理机构。重点用能企业在强化节能职能管理基础上,设立了能源管理岗位,部分企业参加了能源管理师培训,首批能源管理师已经持证上岗。初步构建了市、县(市)区、企业三级节能管理网络,形成了较有力的节能工作体系,为有效开展节能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六)加快了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我市十分重视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开发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市场作用,切实提高节能效率,降低节能成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企业13家,通过省认定的能源审计机构17家,具有能源利用监测资质的机构2家。上述单位对我市100户重点用能企业、50户重点公共机构进行了能源审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2项,对部分重点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开展了能源利用监测,为全面摸清重点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状况、分析用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实现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高耗能行业比重偏高,能源利用效率相对较低。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我市能耗总量较大,清洁能源利用量较少、利用效率偏低,万元GDP能耗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由低到高列第11位。二是大量落后设备仍然存在,工艺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市淘汰了一大批落后产能,但总体上看用能设备旧,生产工艺落后,能源效率低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三是节能基础工作仍显薄弱,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公众节能意识有待增强,节能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有待完善,节能统计监测、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有待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节能长效机制建设尚未完全形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节能首位方针,通过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完善节能经济政策,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强化节能基础管理和依法监管,在重点抓好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的基础上,探索新思路、研究新方法,全面推进全社会节能,构筑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节能机制,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相结合。加快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和以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限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加快淘汰改造落后产能。依靠技术进步,加快成果转化,加大技术投入,推进技术创新。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通过管理创新促进结构优化和技术进步,通过技术进步推动结构优化和管理创新。

2.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和市场驱动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常态化节能管理制度和监察执法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其最佳资源配置作用,调动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节能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节能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3.重点控制和一般管理相结合。实施节能分类管理,把重点领域和用能大户作为监管重点,制定明确的节能目标与措施,督促其落实节能法规和节能标准,鼓励其研究节能技术特别是关键共性技术,不断改进工艺,提高节能效果。对一般耗能单位在严格依法管理的同时,注重政策引导和提供服务,通过先进单位的节能经验带动其节能管理上台阶。

4.监察执法和自觉节能相结合。建立健全监察执法制度,完善节能管理制度,重点督查企业淘汰落后高耗能用能设备情况,督查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强化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考核和完成情况。同时,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等节能主体自觉节能。

5.实现节能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相结合。正确处理节能与发展的关系。一方面通过节能制约“两高一资”产业盲目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和新型工业化的形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较快发展加快实现节能目标。

(三)任务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较为完善的节能目标约束体系、节能政策支持体系、节能监督管理体系、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和节能文化促进体系,节能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015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10年下降17%,年均降幅3.66%。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年均下降3.89%,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

三、工作重点

“十二五”期间,全市节能工作要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稳定增长,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加大产品深加工力度,延伸钢铁、建材、机械制造等行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大节能技术开发投入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快传统产业装备水平的改造提升,提高节能技术水平。

(一)工业节能。

1.钢铁工业。一是调结构控总量。积极发展高附加值精品钢材,实现产品高端化、装备现代化、生产清洁化、能源节约化。重点发展厚板、热轧薄板、冷轧薄板、镀锌板、彩涂板、焊管等产品,加快高强度、高韧性特厚板材开发,推进配套汽车产业专用钢板生产,形成完整的汽车、船舶用钢系列产品,建设“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精品钢材基地。发展优质球墨铸铁产品,打造提升全国优质铸造生铁基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按国家产业政策关闭“小烧结机、小焦炉和土法焦炉、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合理控制钢铁总量,增加优质钢铁产量比重。二是拓展余热利用领域。加强钢铁生产过程中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提高回收率和利用率,实现全余热闭路利用。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钢铁企业余热利用的社会化。三是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大力推进生产设备大型化,广泛推广应用高炉喷煤、炉顶压差发电、高炉煤气干法除尘回收、铁水炉外处理、转炉煤气干法除尘回收、钢水炉外精炼、高水平的近终型连铸连轧紧凑型流程、炉渣粒化处理,炼钢顶底复合吹炼技术、溅渣护炉技术、快速成渣技术、终点控制技术和近终型高效连铸技术,同时加大转炉煤气的回收利用、干法除尘,提高转炉、各工序水的回收综合循环利用等技术,轧钢实现全一火成材和铸坯全面热送装工艺,并对上述技术进行系统集成再创新。

2.电力热力工业。推进电力行业节能。一是继续调整电力产能结构。进一步提高济南电网受电比重。配合省内第一个交流特高压变电站(济南特高压变电站)及其500千伏送出线路的建设,积极接纳区外来电。大力发展高参数大容量火电机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低效小火电机组,改善机组构成。二是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实施以降低厂用电率、降低供电标准煤耗、减少输配(送)系统网损率为重点的节能改造工程。强化热电行业节能。科学规划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结合城镇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城镇用热,对工业园区、用热量大的工业企业及建筑物密集、有合理热负荷需求的地方实行集中供热。按照热负荷需求合理配置供热能力,优先使用黄台电厂、华电章丘电厂大型供热机组实施集中供热。随着社会发展,将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由市区向经济发展较快城镇推进。加快技术改造,减少能量损失,提高能源效率。开展分布式热、电、冷联产示范,对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的热电厂、热源厂进行技术改造。对供热管网进行优化供热布局改造,加快供热汽改水改造,提高供热效率,降低管网供热损失。充分利用大型高耗能企业余热。将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余热回收利用纳入全市供热总体规划,优先利用企业余热进行供热,减少一次能源消耗。

3.石油加工工业。石油炼制提高装置开工负荷和换热效率,优化操作,降低加工损失。以洁净煤、高硫石油焦替代燃料油(轻油),推广应用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和石油焦气化燃烧技术,采用能量系统优化、重油乳化、加热炉富氧燃烧、高效燃烧器及吸收式热泵技术回收余热。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电机等设备。

4.化工工业。一是控制高耗能化工产业总量。“十二五”期间,不再扩大合成氨、烧碱的生产能力。鼓励发展能源消耗水平不高、“三废”产生量少的新领域精细化工。二是淘汰技术水平不高、装备简陋、管理粗放的小化工企业。停止新建煤制气、电解制氢等高能耗生产装置,烧碱采用离子膜法氯碱生产技术。三是对反应、换热、分离、干燥等关键过程,推广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催化技术及节能高效的合成反应器,减少反应步骤,降低反应温度和压力,加快反应速度,减少副反应,提高总收率。

5.建材工业。一是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行业结构调整步伐。全部淘汰水泥机立窑、土石灰窑,按照规定期限淘汰落后水泥磨机。加快发展节能、安全、环保型新型建筑材料。二是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干拌预混砂浆,加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散装率。三是加强水泥厂电气和余热节能。从电网开始,在供、配、用电各环节上挖掘节电潜力,加强低温废气和窑体余热的综合利用。

6.机械工业。组织合理分工,实现大型铸、锻件专业化生产,对现役老旧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在铸造业推广冲天炉节能技术、中频感应电炉谐波治理技术,应用CAD设计,推广精密铸造,降低废品率。在锻造业推广应用锻造加热炉节能技术和高效电液锤技术。在热处理业推广降低热处理炉热损技术、余热回收技术和热处理炉计算机控制及群控技术。焊接与切割业推广应用逆变焊机、激光焊接技术、等离子切割技术和激光切割技术。机加工业实现龙门刨床节能改造和电动机改接降压运行节能技术,研发应用低能耗智能化绿色机床。

(二)建筑节能。

1.新建建筑节能。“十二五”期间,全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所有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标准进行建设。对所有新建建筑,一是按照节能标准严格把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监管、验收备案等关口,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二是商品房供热系统必须达到按热计量收费的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三是在新区建设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适宜地区积极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建立地源热泵供暖系统和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加快发展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推进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和供暖,开展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相结合的试点工程示范。四是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大力推广节能利废建材和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的新型墙材。重点推广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外墙与屋面复合材料,绿化遮阳、通风散热和变形储热技术,采用中空玻璃、低辐射玻璃、太阳能控制玻璃,低导热率的间隔条以及断桥、复合、加设空腔等技术,限制玻璃幕墙的使用。到2015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8%以上。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全市继续贯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加大既有建筑墙体围护结构改造和采暖、空调等技术改造工作。一是对现有公共建筑、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推广智能化控制、变频装置、新风装置、冰蓄冷装置等,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节能技术、地热源泵节能技术,提高各类建筑整体用能效率。到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公益性建筑楼群、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其供、用能系统及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率达到80%以上。二是积极推进供热体制和供热管理方式改革,加大既有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十二五”期间,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热收费的建筑面积占全部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600万平方米。

(三)交通运输节能。

1.公路运输节能。一是加快运输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和质量升级。限制超标准高耗油交通工具,实行乘用车油耗限值标准,提高燃油经济性。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鼓励开发使用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二是推广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物流、客流吨公里油耗。客运要加快发展衔接城乡、适应城乡运输特征的城际客运,并与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试行联运。干线货运要以场站为依托,积极推行大型化(大吨位、大容量)、箱式化(集装箱、半挂车、甩挂车)、专用化(针对货物特性、物流作业特性)、高质化(型号系列的统一、内在质量的提升)运输;城市配送货运要积极实现小型化、专用化、环保化,具有与物流配送相适应的车辆。三是优化运输结构。通过价格政策引导等措施,形成各种运输服务方式和服务业态的合理比例关系,降低机动车活动密度,减少机动车行驶里程,实现公路运输节能。

2.城市公交节能。一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进一步明确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推进公共交通信息化、低碳化发展。继续实施公交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确立“近期实施BRT系统,远期采用BRT与轨道交通相结合”的公共交通发展模式。二是推广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辆和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实施新能源汽车行动计划,城市公交客车、出租车等扩大推广燃气汽车或使用混合动力汽车;加快醇类燃料推广和煤炭液化应用实施进度,进一步推行车用乙醇汽油替代燃料,改造推广清洁燃料公交车,环保型公交车辆所占比例达90%以上;加大车辆更新和整修力度,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存量,继续运用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或拆解回收。三是加强路网建设,优化公交线网。改善济南路网和路口节点布置,调整优化公交线网,统筹安排公交站点、线路、运力、换乘枢纽等设施,创造顺畅的道路交通条件,解决线路设置不科学、车辆空驶里程多、机动车拥堵、能耗浪费等问题。

3.航空运输节能。采用节油机型,加强管理,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能力,降低油耗,提高燃油效率。

(四)商业节能。

1.加强商场节能。抓好大型商场、超市节能。推进新建商场在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全面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积极采用先进节电、节水技术,使用高效照明灯具、节能空调、智能控制系统等节能产品;加快既有商场空调系统、冷藏设备、电梯、照明、卫生间等设施的节能技术改造,大幅度降低电力消耗。

2.加强宾馆饭店节能。鼓励使用高效燃气灶、高效空调、中水回用装置、高效照明灯具等节能产品;推广运用先进节气、节水、节电、节油技术,组织实施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厨房节约燃气、节约洗涤用水等改造工程,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使用。

(五)公共机构节能。

1.加强公共机构建筑节能。针对不同公共机构建筑特点和能源消费类型,对公共机构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采暖、照明、电梯等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蓄冷、蓄热技术、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技术、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等办公电器,降低待机能耗;推广使用智能高效集中采暖设备和浅层地源热泵、太阳能等新技术、新能源。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最低(高)标准。

2.强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修改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构建节能产品采购网络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节能产品、设备强制采购制度,扩大节能产品采购范围。

3.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制定和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将公务用车纳入节能产品采购范围,鼓励使用小排量汽车。积极推动公务用车改革,淘汰高耗能车辆,完善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

(六)农业节能。

1.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研发推广适合我市农村特点的快装型沼气装备系统、高效太阳能沼气装置、户用沼气冬季产气关键技术、大型沼气综合服务模式。依托畜禽养殖场,研制大中型沼气专用技术装备,实现工程装备产业化;推进秸秆成型燃料加工装备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研发攻关,大力推广使用秸秆成型燃料,完善秸秆气化技术及系统装备,建设农村秸秆气化工程;加大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使用力度,提高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

2.推进农业科学种植。鼓励采用滴灌等先进节水技术,全面替代落后的漫灌方式。大力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化肥集约利用。积极推广新型施药装备,鼓励使用生物制剂预防或杀灭病虫害,逐步减少传统农药使用。

3.淘汰落后农业机械。加快老旧农机设备的淘汰更新步伐。强制报废油耗大、作业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超期服役的农机设备,鼓励采用节能高效的翻耕、播种、收获机械及农产品粗加工机械。

(七)居民生活节能。加强节能产品监管,完善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引导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洗衣机、计算机等家用电器,降低待机能耗。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灯具等高效节能和新能源产品。结合城市改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加快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创建50个节能型示范社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一是加快节能技术研发。充分发挥我市人才和研发优势,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组织关键节能技术或核心节能技术研发,提高重大技术装备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能力,研究制造一批具有重大节能效果的成套装备,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节能技术,逐步建立节能技术装备创新体系,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装备产业。二是加强节能技术推广。鼓励和支持企业应用节能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加快节能技术产业化步伐。在钢铁、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国家发布的重点节能技术和省发布的3个节能100项等重大节能减排技术。三是加大节能技术国际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节能先进国家和企业广泛开展节能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展节能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二)完善节能法规标准,强化节能依法监管。一是完善节能法规配套制度。制定《济南市节能条例》、《济南市节能监察办法》、《济南市节能降耗预警方案》等规章,修改完善节能奖励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节能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等。积极做好能耗限额、节能技术和管理等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二是切实加强能源使用控制。加强对各县(市)区、重点耗能行业、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耗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的跟踪监测,对能耗强度过高或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进行纠偏控制。完善能源消费预警调控制度,扩大调控范围,降低调控幅度,加强能耗调控分析,提高预警调控能力。加强自备电厂监管,杜绝孤网运行,对热效率和热电比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三是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限额标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统计计量标准、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执行情况加大检查力度的同时,组织对能效标识、差别电价、景观照明、中央空调温度、公共建筑照明和供暖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不断扩大节能依法管理的范围和深度,查处违犯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减少能源浪费。

(三)完善节能财税政策,加大节能政策支持。一是完善节能财政政策。加大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继续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并逐年适当增加,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高效节能产品推广、高能耗设备淘汰补偿和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专款专用促进节能降耗。二是执行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节能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节能、节电、节水显著效果和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税收优惠,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节能环保产业。三是完善推动节能的价格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和超耗能加价标准。落实国家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并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节能融资服务体系,加强节能融资信息服务,拓展节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投资公司支持节能投资项目,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服务。

(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节能市场机制。一是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市场化节能服务机制。制定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二是积极推进节能产品认证。研究制定推进我市节能产品认证的实施意见,对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实行奖励,并纳入济南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补充清单。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通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围绕全市产业布局,以节能认证产品为引导,提高企业节能产品认证的积极性,加快培育形成节能产品产业集群。贯彻《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鼓励用能企业与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议。三是实施节能量交易试点。积极探索能耗总量控制的方法,按照节能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和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分工、能耗状况、节能潜力等情况,科学预测设定能耗总量指标,条件成熟时建立强度指标和总量指标相结合的约束性节能指标体系。在科学分解各县(市)区节能任务目标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标准,搭建节能量交易平台,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适时引入能源消费总量交易制度,优化用能结构和工业布局。

(五)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构建节能产业体系。一是调整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按照拓展发展空间,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部署,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坚决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十二五”期间,全部新上工业项目的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在0.83吨标准煤以下,第三产业项目的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在0.51吨标准煤以下。在经济总量不断增加、整体产业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十二五”末,将全市三次产业比重调整为4∶38∶58。二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鲁能电气产业园、红帆低碳产业园、北车风电项目,力诺、桑乐等为核心企业的太阳能光热光伏产业,锅炉集团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生物质锅炉、电站锅炉及其设备,发光二极管照明和新能源汽车,地源热泵等,提高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和水平,为技术节能提供物质支撑。按照新口径,高新技术产值比重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三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加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实施力度,利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对传统产业实施节能改造。调整优化钢铁、化工、建材等基础原材料产业,改造提升消费品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挖掘市场消费潜力,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四是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积极实施光伏发电工程,因地制宜的发展风力发电、地源热泵、生物质能应用项目,不断提高新能源的使用总量。大力推进洁净煤、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不断提高清洁能源在全市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通过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加强节能组织领导,深化节能全民行动。一是健全节能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节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和节能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保证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推行双目标责任考核。继续实行节能问责制,对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政府、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严格进行节能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沟通,形成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节能工作机制。发挥节能中介作用,为企业提供节能信息、技术咨询、宣传培训、节能产品推广等服务工作。二是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大型建筑节能监控信息平台等节能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支撑体系,全面提升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节能监测检查、预测预警等方面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依法管理的装备水平。积极组织能源管理师培训,培育高素质的能源管理队伍。建立和完善节能专家库,为能源监测、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节能咨询等提供智力支持。三是深化节能全民行动。积极开展节能宣传,通过举办展览展示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现场体验活动,印制宣传画、宣传手册,播放公益广告等,促使全社会树立节能理念并为节能作贡献。加强政府和企业节能管理人员以及重点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节能管理和操作水平。以宣传节能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重点,深入开展节能专题活动,弘扬节约风尚,倡导绿色消费,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加节能的良好氛围。 2100433B

济南市“十二五”节能规划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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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十二五”节能规划简介常见问题

  •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工程

    (一)节能改造工程。——锅炉(窑炉)改造和热电联产。实施燃煤锅炉和锅炉房系统节能改造,提高锅炉热效率和运行管理水平;在部分地区开展锅炉专用煤集中加工,提高锅炉燃煤质量;推动老旧供热管网、换热站改造。推...

  • 十二五保障房规划新建多少套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后,已经产生重要效应。他举了一组数字,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同步的只有1个省,实行的结果有3个省实现同步。现在“十...

  • 关于果树的十二五规划具体内容?

    果树保护区位于海珠区新滘镇,总面积约为28.37平方公里:东起珠江后航道,西至广州大道;北起黄埔涌,南至广州救捞局基地。该范围包含新滘镇赤沙、北山、仑头、土华、小洲、官洲等6行政村的全部土地,以及东风...

济南市“十二五”节能规划简介文献

论济南市工业与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9页)正式版 论济南市工业与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9页)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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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VC ++实现 对波形数据的频谱分析 ● 郎锐 ------------------------------------------------------------------ -------------- 频谱分析是电子工程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析手段,许多计算机辅助电路分析 (CAA)类软件都具备这种分析能力,以便电子工程师能清楚地看到某波形的频 谱分布 情况。要对一个输入信号源作频谱分析,将其由时域信号转变为频域信 号,就必然要用到傅立叶变换。这样,无论是在时域还是在频域,都要对连续函 数进行积分运 算。很显然,要通过计算机实现这种变换就需要预先通过抽样将 原始的连续数据转变为离散数据, 并将计算范围收缩到一个有限区间。 因此,在 允许一定程度近似的 条件下,可以使用“离散傅立叶变换 (DFT)”对波形数据 进行频谱分析。 算法构成原理 要计算一个 N点的离散傅立叶变换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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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纲要 十二五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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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摘编) 转变方式 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规划纲要草案提出,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 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 点,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规划纲要草案指出,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 是时代的要求, 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 设全局。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今后五年,要确保 科学发展取得新的显著进步,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要求是: ——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 ——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 ——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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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 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 年下降21%左右,“十二五”期间预计实现节能量6.7 亿吨标准煤。

《规划》指出,到2015年,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比2010年下降18%、18%、18%、20%、20%、22%、20%、20%、18%。《规划》提出,将完善财政补贴方式,支持九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对鼓励发展的节能项目,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节能装备,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进口关税;完善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投资、电价、热价等政策,有序发展热电联产项目,并研究完善鼓励企业建设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热电联产项目等的电力上网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8月6日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规划计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制定本规划。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培育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划。

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成就

1、实现了国务院对建筑节能提出的目标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总体要求,截至2010年底,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4%;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17个,启动了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践;完成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82亿平方米;推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改造;开展了386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7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98个示范县的建设。探索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55%以上,应用量占墙体材料总用量的70%。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

2、建筑节能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法律法规体系:“十一五”开局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执行,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太阳能光热、供热制冷与光伏系统,并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200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经修订颁布执行,其专门设置一节七条,明确规定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主要内容。两部法律的制(修)定,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基础。2008年10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颁布实行,作为指导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和责任(建筑节能领域主要法律法规见附表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颁布执行,全面推进了建筑节能工作,同时也推动了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法制化,各地积极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行政法规,河北、陕西、山西、湖北、湖南、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地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见附表2)。15个省(区、市)出台了资源节约及墙体材料革新相关法规,24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府令(见附表3),形成了以《节约能源法》为上位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体,地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中央和地方交流互动,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十八项”制度。

——财税政策体系:“十一五”期间,国家财政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等多项建筑节能领域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共计安排资金近152亿元,用于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同时,各级地方财政也给予建筑节能工作大力支持。北京、上海、重庆、内蒙古、山西、江苏、安徽、深圳等地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大,安排了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共安排69亿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地级及以上城市市级财政安排65亿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初步建立(中央及地方经济激励政策参见附表4、5)。

——标准规范体系: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基本涵盖了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涉及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颁布了适应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同时,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国家标准进行了细化,部分地区执行了更高水平的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把先进成熟的技术产品纳入工程技术标准和标准图,通过标准引导技术进步。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深圳等地制定了具有前瞻性的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挥了标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领域主要标准见附表6)。

——能力建设体系:建立了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建筑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市,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确保各项目标得到落实。开展了中央和省级层面建筑节能的专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强化了建筑节能领导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成立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形成了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部分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机构改革,增设了建筑节能专门处室,加强了职能,充实了管理力量,其中浙江配备155人、上海101人、北京44人、天津35人,人员配置比较到位,山东和山西省、市两级都建立了建筑节能监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分别为164人和146人。建立了建筑节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确定的许可和制度,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实现了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到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省级配置建筑节能专职管理人员情况参见附表7)

——科技支撑体系:“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作为重点,在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建筑技术,既有建筑综合改造、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方面突破了一系列关键技术,研发了大批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促进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技水平的整体提升。其中,“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围绕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系统效率、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关键技术及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保障等方面开展研究,在降低北方地区采暖能耗、长江流域室内热湿控制能耗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形成了完整的技术体系、产品系列和政策保障机制,并在示范工程中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研究开发的节能型围护结构复合型节能材料构造、长江流域住宅室内热湿环境低能耗控制技术、高温离心冷水机组等,具备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无锡、北京、张家口等地建立了29个试验示范基地,提升了节能降耗关键技术研究能力,培育一批生产各类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带动了建筑节能咨询管理、节能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建设了389万m2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示范工程,研究了太阳能光热光电利用技术、地源热泵技术和其它可再生能源复合技术应用。开展了400项太阳能光热技术、地源热泵技术、太阳能光伏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示范面积约4000万m2,总峰瓦值约9000 kWp。“现代建筑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围绕绿色建筑设计、高效施工技术及技术保障与集成方面开展相关研究,在地下空间逆作法施工集成技术、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新型组合构件、多重组合混凝土剪力墙抗侧力体系研究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持建筑节能研究开发的同时,各地围绕建筑节能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地区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安排科研项目,为建筑节能深入发展提供科技储备。

——宣传培训体系:组织开展《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传贯彻活动,每年定期组织“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搭建国内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专家学者的交流平台。以节能宣传周、无车日、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绿色建筑国际博览会等活动为载体,利用各种媒体,采取专题节目、设置专栏以及宣贯会、推介会、现场展示、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了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同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培训力度,组织相关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培训,有效提升了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科研等相关人员对建筑节能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产业支撑体系:相继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村镇宜居型住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技术推广目录,引导建筑节能相关技术、产品、产业发展;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带动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相关行业发展;通过建立建筑节能能效测评标识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推动了建筑节能第三方能效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3、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推进

——新建建筑: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汇总,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9.5%,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5.4%,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42个百分点和71个百分点,完成了国务院提出的“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的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48.57亿平方米,共形成4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全国城镇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3.1%,比例超过30%的省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吉林、辽宁、江苏、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见附表8,“十一五”期间节能检查执法告知书汇总表见附表9)。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截至2010年底,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共完成改造面积1.82亿平方米,超额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见附表10)。据测算,可形成年节约200万吨标准煤的能力,减排二氧化碳520万吨,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改造后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平均节省采暖费用10%以上,室内热舒适度明显提高,并有效解决老旧房屋渗水、噪音等问题。部分地区将节能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区综合整治等民生工程统筹进行,综合效益显著。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全面开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33000栋,完成能源审计4850栋,公示了近6000栋建筑的能耗状况,已对1500余栋建筑的能耗进行了动态监测。在北京、天津、深圳、江苏、重庆、内蒙古、上海、浙江、贵州等9省市开展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共启动了72所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见附表11)。通过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掌握了公共建筑的能耗水平及特点,带动了节能运行与改造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节能潜力向现实节能的转化。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一五”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从项目示范、到城市示范、再到全面推广的“三步走”战略,采取示范带动,政策保障,技术引导,产业配套的工作思路,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化效应逐步显现,五大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10年底,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实施了386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7个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城市、98个示范县(见附表12)。全国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14.8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5.725亿平方米,光电建筑应用已建成及正在建设的装机容量达1271.5兆瓦,形成年替代常规能源2000万吨标准煤能力,超额完成“十一五”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100万吨标准煤目标。江苏、安徽、山东、浙江、宁夏、海南、湖北、深圳等省市全面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江苏、山东、陕西、湖北、河南、宁夏、内蒙、浙江等省市设立专项资金或通过减免税费来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的应用推动了能效检测能力的提升,目前已批准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7家,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60多家。

——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113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超过1300万平方米。全国实施了217个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筑面积超过4000万平方米。通过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住宅小区平均绿地率达38%,平均节能率约58%,非传统水资源平均利用率约15.2%,可再循环材料平均利用率约7.7%,综合效益显著。与此同时,北京市未来科技城、丽泽金融商务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深圳市光明新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湖南长株谭和湖北武汉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配套改革试验区等正在进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践,对引导我国城市建设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建筑节能:部分省市对农村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探索。“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组织农民新建抗震节能住宅13851户,实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342301户,建成600余座农村太阳能集中浴室,实现节能每年10万吨标准煤以上,显著改善农民居住和生活条件。哈尔滨市结合农村泥草房改造,引导农民采用新墙材建造节能房。陕西、甘肃等省以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秸秆应用为突破口,对农村地区节能住宅建设及新能源应用进行了有益探索。

——墙体材料革新: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超过4000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55%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量3500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应用量的70%左右,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墙材革新发展目标。各地根据自身气候条件及资源特点,不断推动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与产业升级转型,丰富产品形式,提高产品质量,保温结构一体化新型建筑节能体系、轻型结构建筑体系等一批建筑节能新材料、产品和技术得到推广。

(二)存在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部分省(区、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考核仍没有纳入政府层面,还有部分省(区、市)对建筑节能的考核评价仍局限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部,没有纳入本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考核体系,使相关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相应的政策、资金难以落实。对建筑节能能力建设重视不够,部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只有1~2人,没有专门的管理和执行机构,各项政策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

2、建筑节能法规与经济支持政策仍不完善。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法律制度所需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仍然滞后。各地对建筑节能的经济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尤其是中央财政投入较大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大部分地区没有落实配套资金,影响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的实施效果。

3、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水平仍不平衡。总的来说,“十一五”期间,我国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主要为50%节能标准,“十一五”期末逐步提高到“三步”节能标准的水平,节能标准的水平较低。从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看,施工阶段比设计阶段差,中小城市比大城市差,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有待提高,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现象,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质量与火险隐患。各地尤其是地级以下城市普遍缺乏可选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部品,相关节能性能检测能力较弱,政府监管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绿色建筑发展严重滞后。

4、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重道远。一是既有建筑存量巨大。2000年以前我国建成的建筑大多为非节能建筑,民用建筑外墙平均保温水平仅为欧洲同纬度发达国家的1/3,据估算北方地区有超过20亿平米的既有建筑需进行节能改造。二是改造资金筹措压力大。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节能改造成本在220元/平方米以上,如果再进行热源改造,资金投入需求更大。但北方多数地区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财力投入有限,市场融资能力较弱。三是供热计量改革滞后。供热计量收费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行为节能最有效手段,但这项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北方采暖地区130多个地级市,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地级市仅有40余个,制约了企业居民投资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任务依然繁重。我国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据测算,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量占建筑用能比重在2%左右,这与我国丰富的资源禀赋相比、与快速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相比、与调整用能结构的迫切要求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推广机制尚未建立,技术标准体系还不完善,产业支撑力度不够,有些核心技术仍不掌握,系统集成、工程咨询、运行管理等能力不强。

6、大部分省市农村建筑节能工作尚未正式启动。我国农村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有待推进。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使用商品能源的总量将不断增加,需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建筑用能水平和室内热舒适性,改善室内环境,引导农村用能结构科学合理发展。

(三)发展面临的形势

1、城镇化快速发展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指出2010年我国城镇化率为47.5%,“十二五”期间仍将保持每年0.8%的增长趋势,到“十二五”末期,将达到51.5%。一是城镇化快速发展使新建建筑规模仍将持续大幅增加。按“十一五”期间城镇每年新建建筑面积推算,“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累计新建建筑面积将达到40~50亿平方米。要确保这些建筑是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同时引导农村建筑按节能建筑标准设计和建造。二是城镇化快速发展直接带来对能源、资源的更多需求,迫切要求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在保证合理舒适度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耗,这将直接表现为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需求急剧增长。

2、人民对生活质量需求不断提高对建筑服务品质提出更高要求

城镇节能建筑仅占既有建筑面积23%,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水平低,即使目前正在推行的“三步”建筑节能标准也只相当于德国90年代初的水平,能耗指标则是德国的2倍。北方老旧建筑热舒适度普遍偏低,北方采暖城镇集中供热普及率仍不到50%。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的夏季能耗高、活动遮阳、被动式节能措施基本未被应用,冬季室内热舒适性差,仍存在缺乏合理有效的采暖措施,建筑新风、热水等供应系统缺乏的问题。夏热冬暖地区除缺乏新风和热水供应系统外,遮阳、通风等被动式节能措施未被有效应用,室内舒适性不高的同时增加了建筑能耗。大城市普遍存在停车、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绿化等基础设施不足;北方农村冬季室内温度偏低,较同一气候区城镇住宅室内温度低7~9℃,农民生活热水用量远远低于城镇。农村建筑使用初级生物质能源的利用效率很低,能源消耗结构不合理。

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农村地区具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广阔空间。每年农村住宅面积新增超过8亿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较1980年增长了4倍多,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年均增长6.4%。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广到农村地区,发挥“四节一环保”的综合效益,能够节约耕地、降低区域生态压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同时能吸引大量建筑材料制造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参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

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发展路径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16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其中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形成45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形成27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形成 14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具体目标

1、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到2015年,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全面执行新颁布的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比例达到95%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与“十一五”期末相比,提高30%以上。北京、天津等特大城市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等气候条件发达国家水平。建设完成一批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建筑。

2、进一步扩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实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施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5000万平方米。

3、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实施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6000万平方米。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4、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拓展应用领域,“十二五”期末,力争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5、实施绿色建筑规模化推进。新建绿色建筑8亿平方米。规划期末,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6、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开发推广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体系。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

7、形成以《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规划期末实现地方性法规省级全覆盖,建立健全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财政、税收、科技、产业等体系共同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良好局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职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健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并实行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考核制度。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机遇期,以转变城乡建设模式为根本,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舒适性为核心,以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引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科技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事业,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发展路径

1、绿色化推进。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根据不同建筑类型的特点,将绿色指标纳入城市规划和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等全寿命期各阶段监管体系中,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引导和促进单体绿色建筑建设,推动既有建筑的改造,试点绿色农房建设。

2、区域化推进。引导建筑节能工作区域推进,充分评估各地区建筑用能需求和资源环境特点,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内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因地制宜的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以区域推进为重点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城市综合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结合起来,集中连片的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发挥综合效益。

3、产业化推进。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制约建筑节能发展的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推动创新成果工程化应用,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培育节能服务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建筑节能的产业化发展。

4、市场化推进。引导建筑节能市场由政府主导逐步发展为市场推动,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企业的发展活力,构建有效市场竞争机制,加大市场主体的融资力度。

5、统筹兼顾推进。控制增量,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加强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的监管。改善存量,提高建筑管理水平,降低运行能耗,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注重建筑节能的城乡统筹,农房建设和改造要考虑新能源应用和农房保温隔热性能的提高,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地开发应用节能建筑材料,改进建造方式,保护农房特色。

重点任务

(一)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1、继续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和指导。一是提高建筑能效标准。严寒、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要将建筑能效水平提高到“三步”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执行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到2015年,北京、天津等北方地区一线城市全部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二是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着力提高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加大对地级、县级地区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和稽查力度,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三是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四是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技术,抑制高耗能建筑建设,引导新建建筑由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的发展方向转变。

2、完善新建建筑全寿命期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立项、规划、土地出(转)让、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阶段的节能监管机制。一是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规划审查,城乡规划部门要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二是严格执行新建建筑立项阶段建筑节能的评估审查。三是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对建筑节能执行标准和绿色建筑的比例做出明确要求。四是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与设备的要求。五是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过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是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分析、设置建筑能源管理岗位,提高从业人员水平,降低运行能耗。七是研究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不符合条件不予拆除报废,需拆除报废的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3、实行能耗指标控制。强化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外形,防止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各省(区、市)应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建筑,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强制改造措施。

(二)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1、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一是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依据各地上报的改造工作量与各地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协议。二是启动“节能暖房”重点市县,到201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三是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要注重与热源改造、市容环境整治等相结合,与供热体制改革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2、试点夏热冬冷地区节能改造。以建筑门窗、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在夏热冬冷地区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该地区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综合考虑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能耗水平、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改造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3、形成规范的既有建筑改造机制。一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既有建筑进行现状调查、能耗统计,确定改造重点内容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改造规划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三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同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体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注重探索和总结成功模式,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

4、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监督机制,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材料关,坚决杜绝伪劣产品入场;严把规划、设计和施工关,加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严把安全关,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安全等。

(三)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

1、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应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和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一是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规划期末完成2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对5000栋以上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成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可监测、可计量。二是要重点加强高校节能监管,规划期内建设200所节约型高校,形成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提高节能监管体系管理水平。

3、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选择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规划期内启动和实施10个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原则上改造重点城市在批准后两年内应完成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体效益。

4、推动高校、公共机构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面积应不低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应下降20%以上。规划期内,启动50所高校节能改造示范。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

1、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评估,掌握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资源情况和建筑应用条件,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科学合理。二是要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明确应用类型和面积,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是制定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计划,切实把规划落到实处。四是加强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运行、维护标准,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力度。五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监管及工程准入管理。六是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的模式。确保项目稳定高效运行。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融资管理模式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2、鼓励地方制定强制性推广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兵团)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政府令等方式,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力争规划期内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都要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强制推广政策。

3、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选择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先实现突破,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一是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进一步突出重点,放大政策效应,在有条件地区率先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连片应用效果,即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建筑应用条件优越、地方能力建设体系完善、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实施较好的省(区、市),打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集中连片示范区。二是继续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县级示范。示范市县在落实具体项目时,要做到统筹规划,集中连片。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抓紧组织实施,在确保完成示范任务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新增示范市县将优先在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中安排。三是鼓励在绿色生态城、低碳生态城(镇)、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

4、优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业及公共机构等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优先在保障性住房中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资源条件、建筑条件具备情况下,保障性住房要优先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大在公益性行业及城乡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力度,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积极在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在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领域中优先支持上述领域。

5、加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鼓励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快产学研一体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和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支持政策,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做强做大相关产业。

(五)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普及化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以绿色理念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化,并将绿色指标作为土地出让转让的前置条件。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在城市规划的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旧城更新区等实施100个以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为主的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2014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房地产开发类项目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到规划期末,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以及深圳市、厦门市、宁波市、大连市城镇新建房地产项目5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积极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加强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认证标识和运行监管,研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与措施。建立和强化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绿色评估和审查制度。

3、严格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地方政府要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严格落实各项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要加强规划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审批。对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要加强立项审查,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加强土地出让监管,不符合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条件要求的不予出让;要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加强施工监管,确保按图施工;未达到绿色建筑认证标识的不得投入运行使用。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的各项性能。

4、积极推进不同行业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要充分发挥和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将绿色建筑理念推广应用到相关领域、相关行业中。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积极推进绿色校园,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绿色医院,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绿色酒店,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推进绿色厂房,会同商务部门共同推进绿色超市和商场。要建立和完善覆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绿色建筑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绿色建筑的推进意见,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加强考核评价。会同财政部门出台支持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绿色建筑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地方建筑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协调,出台适合本地的标准和经济激励政策,科学合理制定推进方案,完善评价细则,以绿色建筑引导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绿色建筑的发展。

(六)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鼓励农民分散建设的居住建筑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引导农房按绿色建筑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造,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和农房节能技术,调整农村用能结构,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一批节能农房。支持40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七)积极促进新型材料推广应用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建材。加快发展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与建筑同寿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空心制品、防火防水保温等功能一体化墙体和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光热采暖制冷一体化屋面和墙体、遮阳系统等新型建材及部品。推广应用再生建材。引导发展高强混凝土、高强钢,大力发展商品混凝土。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动“禁实”向纵深发展。在全国范围选择确定新型节能建材产品技术目录,并依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节能效果等因素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引导市场消费行为。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加大对新型建材产业和建材综合利废的支持力度,择优扶持相关企业,组织开展新型建材产业化示范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加快建立预制构件设计、生产、新型结构体系、装配化施工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的工业化基地建设,选择条件具备的城市进行试点,加快市场推广应用。

(九)推广绿色照明应用

积极实施绿色照明工程示范,鼓励因地制宜的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城市公共区域提供照明用电,扩大太阳能光电、风光互补照明应用规模。

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加大力度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出台《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文件。

(二)强化考核评价

强化目标监管,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纳入国家节能总体目标,纳入落实省级政府对和地方政府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并提高考核权重,实施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对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激励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落实责任制,实行问责制,对不能实现责任目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创新体制机制

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要依靠体制机制的创新。规划期内要着重建立和完善如下体制与机制。

1、延伸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管。一是前移新建建筑监管关口。在城市规划审查中增加对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在城市的控制性详规中落实相关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规划不予以批准。在新建建筑的立项审查中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的审查内容,对不满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将建筑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利用强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指标列为土地转让规划的重要条件。二是将新建建筑监管扩展到装修、报废和回收利用阶段。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实行精装修制度。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不予拆除报废;需拆除报废的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2、创新绿色建筑的监管模式。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内容,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实施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建立绿色施工许可制度,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绿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方面的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细则,科学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鼓励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指南。引导和规范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咨询、检测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各环节资格认证制度,培训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安装、评估、物业管理、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开展专业培训,实现凭证上岗。

3、加快形成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修订《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和督促地方将能效测评作为验证建筑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获得示范资格、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完成国家及省两级能效测评机构体系建设。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研究推进建筑能效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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