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仍较突出,单身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策支持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我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城市建设跨越提升、社会事业全面突破”的阶段性特征,以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以主城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保障对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政府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园区、企业和其它机构积极参与。

2.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合理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统筹多方资源,实行建设模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房源筹集多渠道,切实加大保障力度。

3.方便宜居,租金优惠。按照交通便利、布点均匀、设施齐全、环境良好的要求,保证基本居住需求。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低于市场租金,并限定租赁期限。

4.公平公开,监管有序。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房源情况、准入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实施动态管理,严格退出机制。

三、认真做好规划建设工作

(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和布局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资金安排。

(二)多渠道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管理,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合建、其他住房按规定转换、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集中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指定机构承担融资、建设(筹集)任务。具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楼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将相关条款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和住房需求,制定建设规划,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实施职工集资建房的,可按一定比例配建。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等公用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确保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改建、收购及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标准要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实行一次性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推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及环保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水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及户型比例等有关规定。

四、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多元化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经营公建设施回收资金、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商业贷款及投融资方式纳入的社会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租赁收益及政府性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及各项管理费用监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依据当年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实施。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严格按试点范围配租

(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试点范围。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无房单身职工,经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且在济无住房的引进人才及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仍按《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执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准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定期公布。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按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摇号方式公开选房,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签定租赁合同。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引进人才由引才单位或引才园区统一提出申请,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对申请人员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根据全市房源和申请单位数量及申请人数,合理确定房源配置比例,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员住房的分配方案由申请单位制定和实施,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房源分配后,由申请单位、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方签定租赁合同。入住人员的管理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的集体宿舍,按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及其它社会资金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居民经济收入比对系统,科学评估、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确保公平公正。

六、完善产权和租赁管理工作

(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政府与其它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由政府和合作机构协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并根据贷款利息、地段、朝向、楼层、物业服务标准、维修费、配租对象类别和收入分别确定。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市财政部门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测定。

(三)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统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最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四)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每2年审查1次,对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定期进行走访、抽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的各种变动情况,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不能按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合同签定时的市场租金收缴房租;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按合同签定时的市场租金上浮50%收缴房租。

(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七、切实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企业自有土地属于工业用地性质的,可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政府与其它社会机构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将政府投资和优惠政策减免资金折价,作为政府投入入股。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这项民生工程落实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健康发展。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考核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保、审计、人防、物价、工商、国税、地税、市政公用、济南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济南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落实、配套设施及保障对象的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监督监察等相关工作。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前期拆迁安置,申请受理、初审及配合做好后期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做好出具证明、公示、调查等工作,协助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三)建立问责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中转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拒绝执行相关规定或履行合同义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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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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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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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 2012〕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特区 )人民政府,省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2〕2 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 节改革,现就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发〔 2012〕 2 号文件的贯彻实施,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 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构建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 体系,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 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提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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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我省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持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尽快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现实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城市工作、生活,这些群体受收入水平、租赁市场房源等限制,居住条件急需改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有利于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有利于促进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规划,不断创新,加大投入,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创新建设模式

“十二五”期间,全省力争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7万套(其中2011年开工建设9万套),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供应和管理制度,努力扩大保障面,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租赁住房困难问题。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建管模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一)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划拨土地、政府投资、政府管理。政府也可通过收购、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二)社会投资共建。即由政府有偿供地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由政府统筹管理。

(三)开发企业配建。即在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持有或回购,或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并纳入政府统筹管理范围。

(四)用工企业自建。即远离城区的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统筹管理和政策支持体系,优先解决企业内部职工住房困难。

(五)投资基金方式。即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基金,吸引社会投资,定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例。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企业经批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保障建设用地。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要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商品住房开发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租、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支出。有条件的省辖市可按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争取成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试点。

(三)创新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对资本金足额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积极探索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信托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选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与商品住房开发均衡布局,统筹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布局要与需求有效对接,各省辖市中心城区建设规模应不低于任务总量的40%。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内用工集中企业建设的职工周转房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由当地政府统筹管理。

(二)规范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按集体宿舍进行建设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我省的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三)加强土地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内部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所在城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省辖市、县(市、区)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严格配租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承租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负责资格初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审和审批合格名单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社会投资机构或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

(五)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租而不售的公共房产资源。在经营与管理中,租赁双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租赁期满,承租人无意继续承租的,可选择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或收入超过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出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省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科学编制规划。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十二五”规划,科学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和供应比例,认真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开工和竣工目标、投资安排、建设时序等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强化工作监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管理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情况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房源落实和分配公平、公正。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士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区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相继展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干部职工周转房紧缺等矛盾逐步得到缓解。“十二五”期间,我区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随着我区投资建设规模进一少加大,二、三产业将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将不断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是城镇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仍十分有限,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群体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仍然较差,住房困难现状亟需改善。目前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与人民群众对改善住房条件的热切期待、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纳入保障范围,是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软环境和关注社会民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现实需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各地(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通过集中建设和配建等方式,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居住面积和条件,按照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西藏实际、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符合“以居住为主、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主、以小户型住房为主”的原则,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争取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有效缓解我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群体阶段性居住困难状况,对高端商品房和投机性炒房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各地 (市)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重点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兼顾个别人口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县城所在地城镇。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市)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布和具体项目,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统了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各地(市)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5、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市、区)抓落实。自治区主要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地(市)、县(市、区)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负责开展本地 (市)、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市)要统一安排和协调房源的筹集工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和配建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规划,符合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镇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园区或城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应简易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严格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并有缴纳租金能力的人员;

2、 家庭成员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当年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已纳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家庭以及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市)确定的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成本、贷款利息、房屋维修管理费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应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府指导价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标准。

(三)规范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持申请材料向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卞列材料:

l、个人申请书;

2、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劳动或工作合同和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对象应当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实行公开轮候、配租。

(四)实行租赁合同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编制配租方案报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从申请续租。

(五)确保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承租人可以预付住房租金,押金和预付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可以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交制度。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从其租房押金中抵扣。

(六)加强租后管理。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房屋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档案应报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及时维护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因日常使用造成住房内部设施设备损耗或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有权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5、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6、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八)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强制执行。

(九)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士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申长期贷款,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会同银监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其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贷款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五)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投资者权益可以转让。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减免部分作为政府投入,作价入股。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各地 (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责令退出住房,按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政策性住房。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租金标准规定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补缴差额租金或收回住房,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房屋管理单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1-08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六政办〔201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快六安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切实搞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按照“弘扬红色精神,致力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大力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把六安打造成为安徽省优质的水源地,华东地区生态后花园,革命老区转型发展的示范区和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

各县区在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中,必须按照安徽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彰显特色;量力而行,绿色惠民;分类指导,统筹推进”。要注重培育和塑造本地的文化和生态景观风貌,避免生搬硬套,千城一面。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六安市中心城区新增园林绿地面积880公顷以上,改造提升170公顷以上,新增街头绿地40个;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3% 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8%以上,人均公园绿化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

市辖各县区新增园林绿地面积947公顷以上,改造提升330公顷以上,绿地率达到31%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重点镇建成区绿地率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到2020年,全市园林绿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态和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地域文化相得益彰,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园林县城和园林城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取得实效。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三、实施步骤

六安市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自2014年开始,到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0年基本完成,分为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全面启动。2014年6月15日前,各县区要制定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

第二阶段:大力推进。2015—2017年,全面推进公园、道路、水系、环城林带等各类绿地建设,拓展城市绿量,均衡绿地分布。积极开展城市添彩工程、精品示范工程、公园建设年、园林式单位(小区)、星级示范单位(家庭)等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2018—2020年,在巩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打造园林绿化精品项目,优化绿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园林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管养水平,促进园林绿化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四、重点工作任务

1、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

各县区、重点镇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园林城镇等相关标准,编制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在编制规划时,要与安徽省《实施意见》、城市绿道建设、“三线三边”整治以及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等相结合,编制完成城镇出入口、主要道路和水系绿化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和每年度的实施计划。

编制规划必须因地制宜,认真调查研究当地自然条件、历史文化、人文风情等本底条件。要注重保护城市内和城市周边的山体林地、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要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和特色定位;要加强道路、铁路、河湖、高压走廊等生态廊道和环绕城市的生态防护林带。结合老城改造、新城开发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公园、街头游园;推广建设节约型绿地;充分保护利用现有绿化成果,严格保护20年以上树龄的乔、灌木。

2014年10月1日前,要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4年12月30日前,重点镇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并立即组织实施。编制后的实施方案和绿地系统规划要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报市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2、增加城镇绿量。

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市绿道建设、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城市水系综合治理、城市对外交通项目建设等,大力开展城市各类绿地建设。

要确保完成安徽省《实施意见》任务分解的指标。到2017年,六安中心城区新建园林绿地面积880公顷以上,改造提升170公顷以上。县区新增园林绿地面积947公顷以上,改造提升330公顷以上。

注重城镇边角地绿化。积极拓展绿化空间,结合老城区改造,通过拆违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营绿,增加街头游园和边角地等微型绿地。土地收储后三年内没有建设计划的,都必须进行绿化植树。结合“三边三线”综合整治工程,治理城镇周边环境的脏乱差现象,建设完善的城镇绿岛、绿廊、绿带。

建设环城森林廊道。要充分保护城镇周边林地、果园、农田、水网等城镇开敞空间。精心研究城镇周边的自然禀赋以及公路铁路等交通条件,研究制定环城森林廊道修复建设方案,做好城市建成区外围防护林网建设,对受损弃置地进行景观恢复,形成森林环绕的城镇生态支撑体系,改善城镇整体生态环境质量。

开展城市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对于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城市内公共建筑,包括公厕、桥梁、围墙、屋顶、公共交通设施等,全部都要进行立体绿化。积极鼓励引导开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屋顶、阳台绿化。到2017年,六安中心城区要建设5个以上立体绿化示范项目,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每个县区要建设2个以上立体绿化示范项目,总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

3、加强公园建设。

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六安中心城区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要达到90%以上,各县区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要达到80%以上。加快推进公园建设,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系统。

积极开展“公园建设年”活动。到2017年,六安中心城区要建设综合性公园5个,街头绿地(游园)40个,增加公园绿地面积300公顷以上。每个县区要建设综合性公园2个,新建街头绿地(游园)10个以上。每个重点镇要建设1个面积不小于2公顷的综合性公园绿地。

公园建设要按照城镇的总体功能要求进行定位,根据《公园设计规范》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要充分保护地形地貌,以乔木为主进行植物造景,突出地域文化特色。

4、加强道路绿化。

按照林荫路标准,重点建设改造城镇出入口和主要道路绿化。

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整治,城镇出入口道路周边100米内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要予以拆除,建设层次分明、景观优美的城镇入口园林景观。

加强林荫路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分车带和行道树绿化建设中增加乔木比重。新建主干道确保道路两侧各栽植2排以上乔木行道树;对现有道路绿化进行改造提升,通过破硬植树、绿化带补植树木等方式,力争两侧乔木林带达到2排以上。到2017年,城镇所有道路都要达到绿化覆盖率80%的林荫路标准。

开展“城市添彩工程”。结合城市道路绿化提升改造和精品示范道路建设,按照“一路一景”的原则,广泛栽植观花、观叶、季相变化丰富的乔木和大灌木,形成特色丰富的道路绿化景观,丰富城市空间色彩。

加强道路绿化达标改造。城镇新建道路绿化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规划设计,现有道路要积极通过破硬增绿提升绿量。城市道路两侧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路围墙要进行通透改造,沿围墙密植2-3排乔木,有条件的沿街建筑要进行立体绿化。到2017年,六安中心城区主要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90%以上,各县区城镇主要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乔木以适合当地生长、规格科学适度的落叶树为主,提倡大苗绿化,苗木胸径以12-15厘米为宜。严控大树进城,杜绝移植名贵树木。

5、实施城市绿道建设。

绿道建设是省委、政府高度关注的一项民生工程,也是建设宜居城乡、改善民生、造福百姓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到2014年底,六安中心城区建成绿道60.8公里,县区建成绿道53.65公里。到2017年,六安中心城区完成绿道建设144.26公里,县区完成绿道建设98.08公里。

6、整治城镇水系绿化。

2014年10月1日前,结合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城镇蓝线规划,合理划定城镇蓝线。充分保护利用城镇滨水区域的自然环境,构建滨水绿地。

城镇主要河道岸线新建绿化单侧宽度应达到50米以上,原有河道岸线绿化只增不减。城镇水体驳岸建设改造以生态驳岸为主,充分考虑防洪、行洪安全,注重保持河道、湖泊的天然形态。河道防护堤以外部分,要以原生态模式栽植乔木混交林,强化与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

到2017年,六安中心城区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85%以上,各县区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

7、推进单位小区绿化。

积极推进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提升单位、居住小区绿地建设管理水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利用现有空地、绿地,增加乔木、花灌木;对于大面积的硬质地面、停车场,要破除硬化增加树穴,栽植乔木进行林荫化改造。积极开展居住区绿色街巷创建活动。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后的绿地率达到25%,新建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做好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工作。到2017年,六安中心城区园林式单位(小区)达到70%以上,各县区园林式单位(小区)达到60%以上。积极组织申报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工作,将作为文明单位、园林县城的重要考评内容。

8、打造园林绿化精品示范工程。

在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过程中,坚持新建与改造提升并重,要认真按照《安徽省园林绿化导则》,科学编制高质量设计方案。园林绿化景观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工程招标建设。

认真谋划工程建设招投标机制,真正引进高水平施工队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和办法,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档案,严格查处施工质量低下、违规建设等不良行为,努力建设一批示范公园、示范路等园林绿化精品工程。

示范工程应充分彰显各自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积淀,做到植物景观丰富,配套设施完善,园林小品、建(构)筑物地域特色鲜明,体现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

到2017年,六安中心城区建成5个综合性示范公园、12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每个县区要建成2个以上综合性示范公园、5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每个重点镇要建成1个以上综合性示范公园(游园)、2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

9、提升园林绿化管养水平。

坚持建、管、养并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加大养护投入。在政府主导下,推行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监管相分离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实行“建管分开、管办分离”的模式。全面放开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市场,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创新养护管理模式,开展养护示范项目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带动,提高管养效率和水平。

10、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各县区、重点镇要进一步拉高标杆,确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并强力实施。

2014年,金寨县要通过省级园林县城验收。2015年,霍山县要通过国家园林县城验收。到2017年,其他所有县区要全部达到省级园林县城标准,积极争创国家园林县城。到2020年,六安中心城区园林绿化主要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各县区园林绿化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11、倡导社会公众参与。

积极引导城镇居民认建认养园林绿地,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支持有条件家庭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开展评选园林绿化星级示范单位、示范户活动,并将结果纳入创建文明单位考核。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五、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是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工作内容,提升行动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坚持责任制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多措并举,筹集资金。

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全面增加社会和市场资金投入,拓宽造林绿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园林绿化投融资体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赋予冠名权等方式,拓宽园林绿化建设养护资金渠道;统筹各类绿化建设资金,对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以奖代补,弥补建设资金不足。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城镇园林绿化提升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深层次的连续报道,宣传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营造“植绿、护绿、爱绿”的社会风尚,通过设立宣传站、竖立宣传牌、悬挂宣传条幅等,在全社会形成全民支持绿化、参与绿化的浓厚氛围。设立举报电话,开展明查暗访,推动园林绿化提升活动的深入开展。市、县共建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宣传展示工作动态、汇总工作开展情况。

4、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城镇园林绿化提升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完整、真实的工作档案,强化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项目管理。市政府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将综合运用调查问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将市民对城提升行动工作满意度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对工作力度大、社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任务完成不及时的进行通报。

附表:1.六安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提升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六安市辖县区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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