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是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2016年1月1日

第二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是用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急处理款项,仅限于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无力支付被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使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开工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签订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缴存单位三方共管协议。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银行名单,由缴存单位自主选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银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审核后,持《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施工单位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还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承诺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专用账户,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存凭证。

同一建设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200万元。

第八条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确需动用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管银行凭主管部门批准意见支付。

第九条保证金一经使用,缴存单位须于60日内按规定数额补齐。逾期未补缴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责令限期补缴。

第十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

(一)缴存单位自保证金缴存之日起,连续1年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依缴存单位申请,其新建工程项目可免于缴存保证金;连续2年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依缴存单位申请,可予全额返还已缴存保证金。

(二)建设单位严重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新开工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三)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未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核算与发放管控监督不力,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新承揽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四)对缴存单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动态调整和免缴申请,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在门户网站实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返还保证金的情况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管银行凭主管部门签发的《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施工单位、建筑劳务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总承包单位劳务费支付情况,以及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拖欠问题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并在济南建设网上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仍按照原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揽新工程项目且缴存1%劳务工资保证金后,可申请返还按济建资字〔2011〕6号文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济建资字〔2011〕6号文件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办法实施后可申请返还。

第十六条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同一单位在市、县(市、区)两级专用账户缴存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额度,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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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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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献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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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 理顺劳动关系, 合理配置人力 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 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 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 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 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 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 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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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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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 [2007]86 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予以 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 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 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6? 5号 )、《甘 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甘政发, 2006? 59 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 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 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 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 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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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等规定,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时,建设、交通、水利、经委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县(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第九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六)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

(七)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缴纳保证金的,应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二条 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发放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三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由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在15日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四)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突发性事件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其他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四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五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向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追究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二)未按规定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

(三)在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受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市监察部门或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1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甘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工矿、国土、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合同价款3%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时,住建、交通、水利、发改、国土、安监、经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应急支付。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建设项目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甘南州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复印件备案。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做好《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

(七)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甘南州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的施工企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允许参加招投标。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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