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是济南市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制定的办法。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 2016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价等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

(四)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八)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九)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十)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拥有组建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

第八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项目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所在县(市)区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达到申请报告中设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需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从市级工程中心中择优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四章 评 价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的2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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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市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省级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是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拟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拥有组建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四)拟建设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五)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完成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市级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市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五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市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七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年的2 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3 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从市级工程实验室中择优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济南市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100433B

教技[2004]2号

各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我部。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订所属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创造条件,将工程中心纳入区域创新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指导辖区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初审地方高等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选,对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条件与地方相关政策。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所在地方和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三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两份行文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报送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教育部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依托地方高等学校立项建设的工程中心采取省部共建方式。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教育部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教育部同意。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中心建设资金的国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提名,教育部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 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教育部核准。对考核不通过的教育部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教育部。

省部共建工程中心的验收申请需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教育部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教育部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教育部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给予支持和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教育部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鼓励高等学校中同现有工程中心技术领域、工作方向相近的技术创新平台,在现有工程中心评估前提出工程中心立项建议,按照优胜劣汰原则,滚动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X,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依托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其建设和管理模式,可参照地方高等学校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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