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济南市政府

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市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省级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是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拟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拥有组建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四)拟建设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五)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完成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市级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市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五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市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七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年的2 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3 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从市级工程实验室中择优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济南市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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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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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进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地建设省级工程实验 室。为此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为促进科 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 力,强化对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 保障,主要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 发实体。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 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 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技术创新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 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 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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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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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发[2014]1号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奖优惩劣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济南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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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我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价等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

(四)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八)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九)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十)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拥有组建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

第八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项目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所在县(市)区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达到申请报告中设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需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从市级工程中心中择优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四章 评 价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的2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100433B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五)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六)拟认定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七)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注册登录省级创新平台申报及在线评价系统,按规定填报提交工程实验室申请材料(含申请报告、运行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组织对本地区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在线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打分,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3月30日前,各承担单位在省级创新平台申报及在线评价系统填报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提交运行工作报告、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三)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60分(含)-75分以上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6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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