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是由济南市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以及业务关联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地    区 济南市
对    象 房地产中介行业 类    别 协会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为提高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订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合法竞争,坚决杜绝不正当方式的经纪、咨询、估价等业务,抵制有损其他机构及整个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在济南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工商执照、资质(备案)证书及会员证书、从业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等)、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经纪机构规范履行代理和居间义务,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估价机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不低估高估,不误导客户。

第四条 承诺按法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及评估费,开具有效发票并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服务中不索要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因中介机构的责任,致使交易不成的不收中介服务、评估费;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证经纪代理和估价的房屋证件齐全、资料真实、手续完备。不承揽国家法律禁止转移、买卖、租赁、抵押的房地产业务。

第六条 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不对客户进行电话、短信或其他行为的骚扰。

第七条 严格遵守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规范交易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不挪用、不占用客户交易资金。

第八条 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坚持挂牌服务,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经纪人、估价师执业签字制度,不聘用被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第九条 重视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和投诉,及时回复落实。

第十条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由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按会章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本自律公约先行在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施行,非会员单位亦要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 本自律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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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nan Real Estate Agency Association 缩写为:JREA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是由济南市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以及业务关联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方针,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紧紧围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培育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开展活动,为促进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业务咨询、编辑出版刊物、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经授权制定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五)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行业内的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诚信自律,合法经营;

(四)单位会员应是济南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房地产中介机构申请会员应取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建议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协会会员大会确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认真完成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当选为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模范履行协会章程所列的各项会员义务;

(二)出席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制定修改协会有关规则和管理制度;

(四)积极筹办协会委托的各项活动,根据协会安排,组织承办会员交流活动;

(五)促进协会内部会员交流,促进协会对外交流;

(六)积极推荐发展会员,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管理与技术支持;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履行本章程十一、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经理事会决定,取消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会员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出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副会长亦同)。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改选;

(三)选举或改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会员资格的终止;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在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将相关专业人员和会员组合在一起,设立协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从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中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修改分支机构组织工作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协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协会日常业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组成及组织工作规则,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业务咨询、编辑出版刊物、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经授权制定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五)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行业内的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 房地产中介公司前景如何?

    有前途但事情得从两方面看:1、房产中介在近些年的买房热中,可以有很大的机遇,作为一个房产的衍生产业,它分得的不是一杯羹,而是一块大蛋糕!中介的回报率是很高的!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你的"选地&q...

  •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电话是多少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电话:(0755)83545354 协会的宗旨: 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

  • 请问在安庆地产中介有前途吗!

    目前来说,地产行情不是很适合新开中介门店。如果开的话,就现状来说,可能是大多做租客的生意啦(这样的话,累死累活又没挣多少),也有一些自住需求的会来买房的,当然这样的,你中介费也收不了多少。像06、07...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文献

杭州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杭州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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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是由在杭 从事房地产经纪、评估、测绘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 市场研究相关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和在杭州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的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市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 建设。服务会员,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政府,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宣传和贯彻政府政策和行业动态;服 务社会,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维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促进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自律创新、 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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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推荐协议文本) 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推荐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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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推荐协议文本)——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推荐协议文本),WORD格式,共6页。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1.提供与购买房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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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文指出,北京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和违规资金进入楼市是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针对个别小区出现房价上涨苗头并被部分中介或自媒体恶意炒作成普涨预期的现象,近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多次约谈北京市主要经纪机构负责人,要求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房住不炒”调控要求,不得渲染、炒作房屋成交信息,不得鼓动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不得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不得参与“经营贷”“首付贷”“消费贷”等任何违法违规的房地产金融活动。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

为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行业自律规则。

第一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工商执照、资质(备案)证书及会员证书。

第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将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在营业场所公示。从业人员上门服务的亦要出示相应证件。

第三条 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

第四条 承接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核实委托方主体资格。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时应核实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及五证是否齐全;承接二手房销售及租赁业务时,应验明产权人的身份证及产权证或有效证明,由代理机构的执业经纪人分别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经纪人签署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姓名、执业证编号填写清楚,同时加盖机构公章。

第五条 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开具规定的有效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 因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员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因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广告房源信息失实,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承揽国家法律禁止转移、买卖、租赁、抵押的房地产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生注册资金、股东、营业场所、经纪资质(备案)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协会备案。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因故注销歇业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先行备案和公告,做好债权债务的清偿事宜。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调出调入,要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涉及尚未为委托人办完委托事项的,要及时告知委托人并调换人员。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在本机构以外的机构兼职。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服务中不索要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

第十四条 各中介机构遵守行业的行规,合法竞争,不做有损其他机构及整个行业利益的事。

第十五条 本自律规则先行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施行,非会员单位亦要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本自律规则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自律规则的行为,由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按会章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自律规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政府、会员、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映广大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从业的经纪机构、经纪人;有证书但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专业研究、教学机构的研究、教学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刊物、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七)、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七)、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2004年7月16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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