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基本信息

中文名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 颁布时间 2020年8月18日
实施时间 2020年8月18日 发布单位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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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2020版《补偿标准》的背景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9号)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了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该补偿标准自2017年4月28日印发施行,有效期为3年,其有效期已满。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补偿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房屋征收补偿的实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进程。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出台新的《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2020版《补偿标准》的起草过程

2019年10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9号)(以下简称原《补偿标准》)还有半年将到期,我局即开始着手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并专门组建工作专班,通过基层走访、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新的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前期调研活动。2019年12月,形成了《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以下简称2020版《补偿标准》)(讨论稿)。2020年3月,组织召开各区征收办负责人座谈会,对2020版《补偿标准》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修改,形成2020版《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3日-13日,书面征求了东宝区政府、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政府、漳河新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2020版《补偿标准》(初审稿)。2020年5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万新同志主持召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征收办和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会议,对2020版《补偿标准》有关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2020年5月15日-25日,通过荆门晚报及市住建局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或建议。随后,根据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所提意见或建议,对2020版《补偿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2020版《补偿标准》(送审稿)。

三、制定2020版《补偿标准》的依据

1、《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发〔2016〕29号)。

3、《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 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4、统计部门《2017-2019年荆门统计摘要》。

5、外地城市的经验、做法。

四、2020版《补偿标准》主要内容的说明

相对于原《补偿标准》,2020版《补偿标准》主要对三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调整,具体包括:搬迁补助费标准、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期限、房屋附属物和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关于搬迁补助费标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反映,近年来随着劳动力、运输设备价格的上涨,被征收人在实际搬迁中,搬家费用支出增加较大,特别是大户型住户、高层居民住户以及涉及两次搬迁的产权调换住户,原《补偿标准》规定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户的标准偏低。在外地,如浙江省衢州市规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含60㎡)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陕西省汉中市规定:“搬迁费每次按30元/㎡支付,一户一次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结算”。以被征收人房屋面积120㎡为例,浙江省衢州市需支付搬迁费为2600元,陕西省汉中市则为3600元。为适应荆门社会发展实际,借鉴外地做法,2020版《补偿标准》将搬迁补助费标准调整为2500元/户。

(二)关于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调整,二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的调整。

1、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调整。近年来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截止今年5月,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均价为5147元/㎡,比2017年4月上涨25.9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上涨带动了房屋租金水平的提高。经调查,大多数西城区100㎡左右的住房月租金由2017年的1500元提高到2020年的1800元,上涨幅度为20%;南城区100㎡左右的住房月租金则由2017年的900元增加到2020年的1300元,上涨幅度为44%。中心城区现行1-5级地12-8元/㎡·月安置补助费标准难以保障被征收人租到同等条件的住房。在外地,浙江省金华市1-5级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6--10元/㎡·月、安徽省芜湖市1-3级地分别为17元--11元/㎡·月。鉴于此,此次调整时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在原标准上提高了3元/㎡·月,即1-5级地分别按15元、14元、13元、12元、11元/㎡·月标准分类发放。

2、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调整。原《补偿标准》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均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从同意搬迁,到租赁临时住房、搬家、选购住房、装饰装修、通风透气、搬家入住等,要经历一系列繁复的过程,3个月的时间远远不够。经调研,在外地,如安徽省芜湖市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浙江省衢州市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为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为6个月。为确保被征收人有充足时间安置到位,本次将临时补助费发放时间调整为6个月。

(三)关于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求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意见或建议时,各区普遍反映,无论是国有土地上原《补偿标准》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荆土资发〔2017〕7号),对相关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规定的过于固定,即使个别补偿项目划分了类别,也不够详细,让具体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对建设年代或施工工艺不一样的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难以把握。不一样的附属物或构筑物在补偿上没有区别或区别不大,被征收人也难以接受。

在这次调整中,我们根据《2017-2019年荆门统计摘要》,并充分结合荆门主城区市场行情,对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作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补偿标准的适当提高。随着物价的上涨,附属物、构筑物建设成本也在逐步提高,因此将补偿标准的大部分项目作了适当的提高。二是将一些项目的补偿标准设立一个合理区间,不再是一个固定价格,让征收从业人员根据实际灵活掌握。如简易防盗门,以前确定补偿单价固定为320元/扇,考虑到简易防盗门的新旧、材料不一样等,现调整为300-600元/扇。三是将一些项目的补偿分类更细化和具体化,让补偿更加科学合理。比如道路管涵,以前只划分为3类,即管径为30、50、60厘米左右3种,此次调整为6类,即管径为20、30、40、50、60、80厘米左右6种。

(四)新旧补偿标准对征收成本的影响。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具体因被征收人房屋情况的不同涉及到不同补偿项目。如:2017年文化宫片区改造征收市疾控中心院内一套121.75㎡单元式住房,其补偿项目具体为:住宅房屋价值为444388元、装饰装修补偿58409元、搬迁补助2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4383元,房屋附属物补偿4087元,其他奖励补助和补偿124777元,补偿共计638044元,其中,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为10470元,占补偿总费用的1.64%。2017年掇刀七里铺片区改造征收某栋三层303.75㎡的庭院式私房,其补偿项目具体为:房屋价值补偿890798元、装饰装修补偿60396元、搬迁补助2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9113元、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12780元,其他奖励补助198160元,补偿共计1173247元,其中,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为23893元,占补偿总费用的2.03%。由此可见,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住宅房屋价值占补偿金额的主体,搬迁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附属物和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仅占整个征收补偿总金额的2%左右。

(五)新补偿标准对今年征收总费用的影响。按2020版《补偿标准》计算,上述文化宫片区该套单元式住房应付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为17544.5元,相比原来增加7074.5元;七里铺片区该栋庭院式单套住房应付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为13100元,相比原来增加5136元。今年中心城区计划征收项目3个,征收住房696户,征收补偿总概算28652万元。若按2020版《补偿标准》测算,增加搬迁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附属物和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424.92万元,占整个征收补偿费用的1.46%。

五、建议

本补偿标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名义下发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级区域分类发放。一至五级地区域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15元至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另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超过过渡期限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分摊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主体提供房屋征收前3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与房屋征收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标准

(一)对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和额度,对在规定时限内积极签约拆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超过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六、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一直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增加的补偿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标准的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增加补偿。2011年10月1日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标准为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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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研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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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模的日趋扩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确立合理的征收补偿价格,成为一件相当棘手的工作。由于房屋征收是千家万户非常关注的民生问题,国家为此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房地产相关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已废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从我国关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文献的历史变迁来看,由侧重房屋拆迁管理转变为房屋征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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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合理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合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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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问题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想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序开展,那么需要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现阶段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评估问题争议较大,笔者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载体,加强探析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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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

2019年10月16日,省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并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我局拟定了《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提交市政府研究审核发文。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0月,省政府关于湖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发布实施后,省自然资源厅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局即开始着手补偿标准制定工作。2019年11月以来,我局组建工作专班,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征收办等部门负责人、局机关相关科室(单位)专题研究讨论,形成《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2020年5月28日—7月17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荆门晚报及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根据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所提意见和建议,对《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三、相关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

5、《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

6、《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 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7、《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发〔2016〕29号)。

8、统计部门《2017-2019年荆门统计摘要》。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该标准是对《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 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原指导意见规定“被征收房屋重置价为:框架结构1500元/平方米、砖混一类1200元/平方米、砖混二类900元/平方米、砖木一类800元/平方米、砖木二类58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60—300元/平方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城区房屋价格、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原重置标准偏低。比如:荆门市中心城区住宅销售均价,2017年5月为3845元/平方米、2020年5月为5147元/平方米,涨幅为33.86%;主要建筑材料(圆钢、水泥同型号),2017年6月荆门市圆钢价格3381—4244元/吨、水泥价格为350—430元/吨(含税),2020年6月荆门市圆钢价格3937.2—4579.8元/吨、水泥价格为507.40—542.81元/吨(含税),涨幅为7.8%—44.85%。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标准调整为“被征收房屋重置价为:框架结构1800元/平方米、砖混一类1500元/平方米、砖混二类1200元/平方米、砖木一类1000元/平方米、砖木二类8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60—500元/平方米”。

2、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结合项目征收的地域、区段区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因农村、集镇、城郊等地域、地段不同,房租费用不同,经征求并统一东宝区、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意见,现标准采纳东宝区政府意见,将补助费标准由以前的“不超过800元/月”调整为“原则上农村不超过700元/月,集镇不超过800元/月,城郊不超过900元/月”。“补偿期限参照国有土地上补偿标准由3个月调整为6个月”。

3、关于搬迁补偿费标准、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条文对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费用等均一致,为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现标准中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二)《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本次青苗补偿标准主要是在参照省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测算,借鉴襄阳市、天门市等地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征求市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测算方法:耕地青苗补偿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0%×1/10(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上一轮土地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青苗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即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1/10);菜地青苗补偿费=耕地青苗补偿费×1.1(修正系数)。比如沙洋县,区片1级别耕地补偿为43200×40%×1/10=1728,菜地补偿为1728×1.1=1900.8,根据测算结果,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终沙洋县区片1级别耕地补偿定为1730,菜地为1900。

五、意见建议

结合省政府关于湖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文件要求,建议《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名义下发执行。 2100433B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三)地上构筑物的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由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额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同一征收项目内,既有集体又有国有土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

3.对选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采取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安置、重置成本法评估补偿还建房屋回购安置、重置成本法评估补偿还建房屋无偿安置等方式。

1.采取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安置的房屋面积原则上砖混结构房屋按1:1、砖木结构按1:0.8比例还建。还建房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当。

2.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房屋面积的,超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成本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应在征收方案中明确。

3.住宅的主屋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其他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不得计入应安置面积。

4.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计算补偿金额,标准见《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自然户计算,其标准为原则上农村不超过700元/月,集镇不超过800元/月,城郊不超过900元/月。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另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超过过渡期限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分摊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主体提供房屋征收前3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与房屋征收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一直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增加的补偿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标准的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增加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与用途,以相关机构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九、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的面积,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的签约搬迁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并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十一、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十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经费可参照国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相关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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