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京市首次引入第三方室温检测机构。经北京市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首批5家第三方室温检测机构今冬将承担起室温是否达标的“判决”,北京市供热办表示,造成居民室温不达标的原因包括室外温度过冷;居民拆除、移动、封装、改变散热器;供暖单位供暖能力不足等。发现居民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及时解决,只有双方纠纷无法解决时,才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判定。
北京市将对基本检测费用统一定价、合理收费。据透露,经过对税费、检测人员工时费、检测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成本进行测算后,基本检测费每次将在600元左右。城区居民尽量选择距离自家较近的机构测温,这样将只收取基本检测费,但如果是远郊区县的用户,测温费用则还需参考打车费加收交通费。此外,如别墅或超大户型测温,基本检测费将由双方约定。为方便居民,本市有关部门也在积极推动认定工作,今后每区县都有望拥有经认定的第三方室温检测机构。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居民人均居住面积28.81平方米。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一个三口之家的居住面积是86.43平方米。供暖价格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每个采暖期的总价为2592.90元。也就是说,每次基本检测费用几乎占到了采暖总价的四分之一。而按照供暖合同规定的较低退费标准,如果测定温度比约定温度低2,退费比为40%,也就是1000元左右。也就是说按照人均标准,居民因供暖不达标而得到的补偿,大部分要交给检测机构。
而且,根据相关部门所说,“如果是远郊区县的用户,测温费用则还需参考打车费加收交通费。”但是,现在只有5家被官方承认的室温检测机构。即使假设5家机构各分散在一个区县,北京市还有十几个区县要加收其他费用。按照当下的现状,基本检测费用估计很多情况会超过600元。
第一,出台基本检测费用标准为什么没有听证?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显然,关系供暖的相关价格,应该纳入其中,政府应该听取公众检测费用该不该收以及收多少的意见。
第二,600元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既然这个价格是“经过对税费、检测人员工时费、检测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成本进行测算后”确定的,那么就应该公布是如何测算的,这个价格是哪个部门、什么机构作为主导来进行测算的,以打消公众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的疑虑。
第三,这笔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也需要明确规定。即使这项费用该收,即使该收600元甚至更多,但肯定不能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由居民来承担费用。因为如果责任在供热单位,还是让居民出钱,就显失公平,没有理由让居民为服务不到位的供热单位买单。显然,即使有关费用的收取和价格都合理,也必须区别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检测费用,而不是理所当然地由居民承担。
第四,有没有可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相对于供热单位来讲,居民明显处于弱势。一般在有关公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民事诉讼中,实行的都是举证责任倒置。在居民与供热单位的纠纷中,是否可以由供热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服务确实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合同>尽到了责任。
本来,北京市今年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是项利民之举,可以让居民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俗话说,冷暖自知。室温检测并非高难度的复杂技术工程,如此收室温检测费,名义上是让第三方出具公正意见,实质上却极大抬高了老百姓获得应有保障的门槛,并有可能为供暖方推脱责任制造借口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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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督检测费是指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进行监督、检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建设监督检测费按其内容划分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特种设备安全检测费,环境监测验收费,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及补偿费,桩基检测费。
工程建设监督检测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用中其他费用的组成部分。2100433B
第一条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及室温不达标的采暖费退费。
第三条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温度(不低于16℃),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五条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2小时内与用户联系,并约定测温时间。每日测温时间为8时起至21时止(节假日不休息)。
第六条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以及测量计量器具的合格证。
测温后双方应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并各执一份。
第七条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
第八条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并预付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费用。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受理用户测温事项并约定检测时间后,应通知供热单位。
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否则,视为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第十条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否则,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室温不合格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
由供热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一次不合格的,视为检测当日及第二天室温不合格;若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申请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一天。
第十二条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120(天);
(二)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三)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均不在退费范围:
(一)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
(二)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
(三)属用户管理的供热设施维护不当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的;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第十四条凡经确认需退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联系用户,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办理退费手续时用户应出具退费凭证(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供、用热双方对退费范围相关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第三方室温检测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执行。 2100433B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是指根据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用中其他费用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