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佳木斯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颁布时间 | 2017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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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7年3月30日 | 发布单位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46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佳木斯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为使社会各界了解我市《方案》的内容,现就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为贯彻落实《土十条》和中央及黑龙江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加大我市土壤污染防控力度,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佳木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推进国家《土十条》各项目标任务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有效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全市土壤环境安全。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1、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八次及佳木斯市委十三届全委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等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土壤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强烈诉求,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保护佳木斯整体生态化重大利益的角度,结合寒地黑土、冰天雪地、老工业基地等特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强化土壤防治制度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不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面推进生态佳木斯、和谐美丽佳木斯建设。
2、工作目标: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3、主要任务:包括六大方面:一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做好土壤防治基础工作;二是保护好农用地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三是严控建设用地准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四是严格未污染土壤保护,防范新增污染;五是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预防工作;六是制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同时,强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方案》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各项任务的牵头和参与部门,规定了完成任务的时限。
4、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明确任务,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多方配合,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守法自律,落实企业责任;拓宽投资渠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依法公开土壤环境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土壤保护意识。共7个方面,提出9条贯彻落实《方案》的具体措施。国家已明确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三、政策重点解析
重点一:摸清家底,强化监测。土壤污染的“家底”是土壤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方案》要求对农用地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污染情况作重点、详细调查及监督。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监测点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重点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方案》建立了分类别、分用途的监管机制。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且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及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
具体来讲,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分为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3个类别,分别采取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及严格管控类等相应管理措施。对于优先保护类的耕地,要求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防控企业污染,实行严格保护,激励(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倾斜)与惩戒(面积减少或质量下降将可能受到预警提醒或环评限批)并举。对于安全利用类耕地,则要求制定利用方案,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严格管控的耕地,要求划定禁止生产区域,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重点三:风险管控,保护优先。土壤污染不仅成因复杂,较难察觉,且易于累积,稀释性差,治理起来周期长、难度大。因此,土壤环境管理尤其要注重污染风险的管控和优良土地的保护。《方案》不仅在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提到风险管控,且“风险”一词在《方案》中出现的频次也较高,可以说,风险管控贯穿了《方案》的始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重点四:责任明确、各负其责。横向维度上,《方案》在每一条中的具体工作后都附上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落实单位,一目了然,十分清晰。同时,强调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纵向维度上,其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地方政府要承担污染修复责任主体不明或缺失时的兜底修复责任。此外,约谈、限批等措施亦是属地责任的体现。而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落实属地责任有着较大的激励作用。除了政府主导,企业责任、市场作用、公众参与和提高保护意识也在《方案》中得以明确规定。 2100433B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八次及市委十三届全委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等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土壤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强烈诉求,从保障国家生态、粮食安全和保护佳木斯整体生态化重大利益出发,结合寒地黑土、冰天雪地、老工业基地等特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强化土壤防治制度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不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面推进生态佳木斯、和谐美丽佳木斯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定佳木斯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在已开展的土壤有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各县(市)区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的调查;2018年4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的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卫生计生委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该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认真组织,抓好落实。以下均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不再列出)
2.科学合理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行业监测网作用,2017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县(市)区要利用好社会监测服务。
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菜篮子”保障工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针对区域污染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在国、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基础上,增设市控、县控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市、县全覆盖,基本满足市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粮食局分工负责)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依托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省环保厅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建设。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市环保局、农委、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委、卫生计生委、林业局分工负责)
(二)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强化环境监管。
1.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密切关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工作动态,按要求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强化土壤环境监管,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分工负责)
2.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市区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分工负责)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环保、国土、农业、工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升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业务素质,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业务轮训。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2017年底前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纳入佳木斯市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土壤环境应急处置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安监局、林业局分工负责)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一是优先保护类即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二是安全利用类即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三是严格管控类即重度污染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推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分类清单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林业、畜牧等部门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编制分类清单,划定结果上传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分工负责)
2.切实加大土壤保护力度。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富锦市、桦南县等产粮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加大黑土保护。以桦川县为重点,优先在三江平原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到2018年底前实现试点区域耕地地力有所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所提高,耕作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市政府将对其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分工负责)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分工负责)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对重度污染耕地进行治理和修复,适宜还林还草的地块,实施还林还草。(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分工负责)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要求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市农委、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分工负责)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生物农药、引诱剂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市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农委牵头)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分工负责)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分工负责)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煤矿、金属矿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分工负责)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级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环保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分工负责)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加强监管重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中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六六六”、多环芳烃、石油烃的处理及排放。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工信委牵头)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桦南县、汤原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适时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桦南县孟家岗铁矿、汤原县东风山金矿等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2018年底前,列为尾矿库的企业要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同时重点监测无机污染物镉、铜、汞、锰、镍、钒及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分工负责)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9%。(市环保局、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2017年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市)区。降低土壤镉、多环芳烃、滴滴涕污染的生态风险,避免土壤铅、“六六六”、石油烃污染产生生态风险。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化肥亩均用量降到10kg(折纯)以下,除草剂使用量减少20%,杀虫杀菌剂与同等发生年份相比减少3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管执法局、供销联社分工负责)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市农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工商局、供销联社分工负责)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富锦市和桦南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委分工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环保局分工负责)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分工负责)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分工负责)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采用轮作、生态保护等科技手段,合理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在2018年底前,制定佳木斯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县(市)区在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县(市)区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农委等分工负责)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将原东化工区的黑龙农药化工厂、凯乐农药厂等化工企业周边农田作为治理与修复重点,对废弃的企业场地和农田进行治理与修复。同江市、富锦市、桦南县、桦川县和汤原县及郊区要结合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配合)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委分工负责)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委分工负责)
(八)加大适用技术与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力度,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产业发展。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实施国家确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选取若干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开展全市土壤环境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农委分工负责)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委分工负责)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商务经合局、工商局分工负责)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积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委分工负责)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可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委分工负责)
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土壤治理与修复有关激励政策。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土壤治理与修复有关激励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供销联社分工负责)
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政府金融办、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佳木斯银监分局、佳木斯市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委、城投集团分工负责)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基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基层环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所,村设立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管理执法局、农委分工负责)
4.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农委、文广新局、网信办分工负责任)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7年4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备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分工负责)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分工负责)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我市的中省直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资办分工负责)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初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分工负责)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国家及省切块下达部分)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及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分工负责任)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1、环境调查制度 2、环境监测制度 3、环境评估制度 4、环境修复制度
防尘措施1、对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2、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天内,平整施工工地,并清...
土壤污染防治是防止土壤遭受污染和对已污染土壤进行改良、治理的活动。土壤保护应以预防为主。预防的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污染源排放进行浓度和总量控制;对农业用水进行经常性监测、监督,使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合...
— 1 — 长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责任分工表 (各镇为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者,不在表中一一列出) 序号 类别 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一、 1 开展土 壤 环境质 量 调查 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年底前, 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具体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对农产品质 量的影响。 2017 年底前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县国土 规划建设局、县农 林水务局、县发展 改革局等 2018 年底前 县环保局 县 国 土 规 划 建 设 局、县农林水务局 等 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并划分风险等级。 2020 年底前 县环保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 国土规划建设局等 一、 2 建设土 壤 环境质 量 监测网络 2018 年底前,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 量监测网络建设,充分
文章首先分析了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性质,结合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阐明了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方式、绩效导向和信息公开要求.分析了部分省份开展的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现状和获得2016年第一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情况,对比指出了在支持重点、支持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基于主要问题,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开展项目与资金规范管理的制度建设、明确不同对象的组织管理职责、重视咨询服务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组织和资金管理的建议,为相关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2月7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日前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指出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方案要求到2020年我市湿地面积不少于255922公顷。
一、《实施方案》制定依据
本《实施方案》是根据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2017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的。省政府要求各(地)市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发本地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我市生态文明改革领导小组将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列入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 9 月 29日提请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进行讨论并通过;11 月 27 日报请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和审议通过;2019年1月7日中共佳木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10个部分33条。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布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提出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少于25.6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二是提出要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全市湿地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三是健全完善各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立湿地管护联动机制,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四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在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的同时,要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打造平原沼泽自然湿地修复国家级示范区。五是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监测,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六是完善湿地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应用科学研究,强化湿地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湿地保护修复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七是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等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八是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对湿地用途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管理,严肃查处破坏湿地行为。九是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湿地资金投入,完善湿地法制建设,确保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十是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宣传教育。
三、我市《实施方案》创新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各县(市)区的湿地保有具体数量,做到了保护修复目标更明确。二是进一步划分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自然保护区的主体责任、跨区域相关地区单位的协同配合责任,做到了责任更要明确。三是更加明确了湿地保护修复的标准、目标、方向,当前与长远的目标及路径,做到了目标更加明确。确定了湿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和监测管控措施,做到了管理办法更加清晰明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