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荆门市金一百招标事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4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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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与泉口交汇处(银河大厦1栋6楼) |
荆门市华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是2003-12-15在湖北省荆门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象山大道142号(东方国际广场)1幢B座9楼9023、9024、9034、9035、...
荆门宏信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是2004-10-20在湖北省荆门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星球路18号。荆门宏信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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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中审)创立于1988年8月。1999年改制为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0年吸收合并了原辽宁兴华、四川华西、山西华晋、天津华北、河南中州、山东华鲁和湖北华中;2004年设立厦门分所。是目前国内规模大、资质全、实力雄厚、信誉优良
组织、协调办公室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文秘、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信息、宣传、档案、保密、会务、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的管理和《行政服务简报》的编辑;负责办公室机关年度考核、考评等工作。
负责提出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和调整建议,拟订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负责与窗口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指导窗口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行政审批代办工作;负责市行政审批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承担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和下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联系和指导。
负责对办公室机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行政审批服务和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集中检查和招标投标执法专项检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承担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评;负责对进入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负责承办反腐倡廉工作及市纪委监察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投标综合性规章制度、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负责规划、指导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拟订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的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负责对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负责招标投标业务的综合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负责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进行实时监督,预警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直部门审批行为的绩效评估;受理对市直部门审批行为的网上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审批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进入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视频监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条 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二)开标;
(三)评标;
(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
(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并执行财政部有关审计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方面,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投标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合理确定事务所完成相应工作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事务所座谈、答疑。潜在投标事务所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在做出投标事务所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要求时,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事务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事务所参加。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事务所进行评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事务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事务所确定中标事务所。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事务所。
第十九条 中标事务所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事务所。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事务所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中标事务所索要回扣。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事务所再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的,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财会[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
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