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江门市富顺塑钢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6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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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工业区 |
实特塑钢型材公司挺不错的,产品性能很不错刚性、弹性、耐腐蚀,抗老化性能优异,通常用作是铜、锌、铝等有色金属的佳代用品。抗紫外线成分的加入也使塑钢型材的耐侯性得到提高,即使紫外线很强的热带地区也能放心使...
组成结构: 塑钢型材是以聚氯乙烯(PVC)树脂为主要原料,加上一定比例的稳定剂、着色剂、填充剂、紫外线吸收剂等,经挤出所成型材。 普通的塑钢型材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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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钢型材 塑钢型材是指用于制作门窗用的 PVC 型材,早在 20世纪五十年代末已经在德国出现, 我国从 1983年才开始引进, 在20世纪 90年代末才开始普及应用。 因为单纯用 PVC 型材加工 的门窗强度不够, 通常在型腔内添加钢材以增强门窗的牢固性, 因此型材内部添加钢材制作 的塑料门窗通常被称为塑钢门窗。随着塑钢门窗的广泛使用,用于制作塑钢门窗的 PVC 型 材习惯上被称作塑钢型材。 简要介绍 塑钢型材 塑钢型材简称塑钢, 主要化学成分是 PVC,因此也叫 PVC 型材。是被广泛应用的一种 新型的建筑材料,该材料性能优良、加工方便、用途广泛,由于其物理性能如刚性、弹性、 耐腐蚀,抗老化性能优异,通常用作是铜、锌、铝等有色金属的佳代用品。在房屋建筑中主 要用于推拉,平开门窗、 护栏、管材和吊顶材料的应用, 现在通过新的工艺流程处理也广泛 用在汽车发动机保护板方面,不仅重量轻,而且韧性
地址:钟秀街中段251
富顺县水务局
地址:富顺县富世镇钟秀大街元宝新村2号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富府办发〔2016〕5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富顺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2]275号) 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等要求,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发[2013]53号),针对我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资金来源为县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大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对其沿线设施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的养护工程。
第四条 大中修工程作为公路养护工程,具有项目散、分布广、规模小、投资少、不征地、及时性强、实施周期短等特点,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及时恢复路况、方便公众出行的原则,简化前期手续,快速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尽快恢复路况。
第五条 大中修工程工作程序为:
(一)县公路养护机构对本辖区路面病害进行全面调查、检测和评定,确定需要进行大中修工程的路段。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需要大中修工程路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批。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大中修工程年度建议计划。
(四)县人民政府下达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
(五)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养护机构实施公路大中修工程,并签订委托协议及考核办法。
(六) 县公路养护机构按受委托的范围、标准进行大中修工程实施。
(七)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大中修工程验收。
(八)办理竣工结算,报国家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第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工作要求,采用先进养护技术和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大中修工程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公路路况调查、检测结果,结合全年公路改扩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确定需要大中修工程路段,并组织编制设计文件。
第八条 大中修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大中修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具备相应业绩、设计经验和能力的设计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编制。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大中修工程路段的技术状况进行详细检测,对交通量和通行车辆的轴载谱进行调查,综合考虑交通量、车辆轴载、自然条件、全寿命周期成本和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十条 大中修工程路面结构按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路段上的四、五类中小型桥梁应按有关要求同步改造,并完善交通安全和养护设施,以提高公路安全保障水平。大桥及特大桥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按程序另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将项目核查、技术方案审查和专家现场审查相结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查深度,保证审批质量。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拟安排大中修工程路段公路路况检测结果,结合全县公路改建工程安排,大中修工程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情况提出年度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养护机构签订的大中修工程协议、大中修工程项目财政评审控制价或下浮价以及项目工期进度安排、财力状况等,分期下达投资计划,筹集资金,保障大中修工程资金需要。
第十五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中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路段,降低实施标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项目需求制定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采购、人员设备等)报主管部门和政府审批,应严格控制项目规模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凡需调整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应充分利用自有设备和人力资源及时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大宗材料实行集中采购;所需的临时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零星材料、管理及劳务人员外聘等在财政评审控制价内自行采购。大中修工程不得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
第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凡涉及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县政府工程量增(减)变更管理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应加强大中修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大中修工程的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检测,落实质量责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实施单位应文明规范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和保通工作,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 3 0)的规定,合理规范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施工路段应派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的安全通畅。
第二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不得随意断道施工,如因施工组织需要必须断道施工的应制定绕行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工程实行交竣工一次性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实施单位自检和监理评定合格,并经委托的公路质量监督检测合格,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颁布的实施细则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颁发大中修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需经县财政评审,下浮比例由领导小组确定,以县财评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按实结算,完工后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金额为准。县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养护部门建立目标责任,对盈亏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按结算价包干使用,实施单位盈亏自负。
第二十六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按进度拨付,因公路养护机构无垫资能力,开工后预拨资金的30%,每月按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达到70%后预付款一次性扣回,完工后拨付至工程资金的85%,余款经审计结算后支付审计价的95%,留质保金5%,一年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七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县财政将预算下达县交通主管部门,再按进度支付到实施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自有资金由支付中心代管,实施单位再支出及具体方式,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签批,县国库支付中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支付材料款、劳务费等大宗支出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进行,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支取大额现金。
第二十九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施工盈余可用于公路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添置养护机械设备。
第三十条 大中修工程应照章纳税,实施单位应按票据支付要求划拨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
第三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监理、检测以及前期设计等费用由县财政另行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中修工程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大中修工程管理督促,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县公路工程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巡查制度,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大中修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国家审计部门全过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项目完工后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大中修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廉政、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富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