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印发机关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日期 2009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 2009年7月1日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09〕60号 当前版本 2015年修订发布

第四条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发电站(场)、变电站(所)用地涉及地上农作物、建筑(构筑)物,架空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清拆为农、林、牧、渔服务的建筑(构筑)物或其他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不是为农、林、牧、渔服务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 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在电力建设单位确定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为防止抢种、抢建争议事件,必要时由司法部门协助电力建设部门做好地上附着物的公证工作,所需公证费由电力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 发电站(场)、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 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 件。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果发生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死亡的,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是由工程施工造成的,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八条 已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路及利用旧线行改造的电力线路工程,按下列方法计算补偿:

(一)在已经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行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行安全运行限制高度的树种,要求无条 件清拆或砍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且不予补偿,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杆、塔利用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占地不另行补偿;超出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杆、塔基础用地,及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失,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三)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线行超出旧线路线行宽度范围,超出部分需要拆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电力建设与城市道路、公路,供水、燃气、通信、电视等公共性质的管线(道)发生互相妨碍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工程提出方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或者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以内的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永久占用(如杆塔基础)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按照未利用地的标准,与所有人协商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电力设施用地为林地,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核定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地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附件2)的划分,各地区类别的保护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补偿费:四类地区4.68万元/亩;五类地区3.9万元/亩;六类地区3.51万元/亩;七类地区3.16万元/亩;

(二)园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6万元/亩;五类地区3万元/亩;六类地区2.7万元/亩;七类地区2.43万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地区4.86万元/亩;五类地区4.05万元/亩;六类地区3.65万元/亩;七类地区3.29万元/亩;

(四)林地补偿费:四类地区1.67万元/亩;五类地区1.37万元/亩;六类地区1.24万元/亩;七类地区1.08万元/亩;

(五)未利用地:四类地区1.44万元/亩;五类地区1.2万元/亩;六类地区1.08万元/亩;七类地区0.9733万元/亩;

(六)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不实施征地、不办理土地证。除需支付用地补偿外,还需参照《印发江门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1〕5号)规定,支付留用地折算为货币的补偿费用给土地所属农村集体。

第十四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

第十五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第十六条 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已覆盖种植的:1800-2200元/亩;已开垦但未投种的:800元/亩;

(二)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600元/亩。

第十七条 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龙眼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 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补偿费

1. 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按品种进行实地评估。

(七)葵树补偿费

1. 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补偿费

1. 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

2. 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

1. 胸径10厘米以上: 60-100元/株;

2. 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 60元/株。

第十八条 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商品林补偿费

1. 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 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 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7.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划分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8. 以生产小苗木(如营养袋苗)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3年及3年以内新建的苗圃:按当年投资额的3倍补偿;

9. 以生产大的观赏苗木为主的周期较长的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成活的,付给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成活的,按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10. 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

1. 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 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

3.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迁移坟墓补偿费

1. 一般土坟: 500元/穴;

2. 骨坛: 350元/个;

3. 砖砌或水泥的坟墓: 10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 框架结构房屋(新旧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2. 混合结构房屋(新旧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

3. 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

4. 简易结构(水泥地面,墙砖结构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250-350元/平方米;

5. 围墙:80元/平方米;

6. 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

7. 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8. 水井:1300-2000元/口;

9. 竹木搭建的简易棚屋,鸡、鹅、鸭舍:30-60元/平方米;

10.鱼塘保温膜、农作物、苗圃遮光棚: 4-8元/平方米;

11.简易温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

12.其他类别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实际建筑成本协商补偿。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占地、拆迁和青苗按以上标准只作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修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青苗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由电力建设单位处理。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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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 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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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落实拆迁及青苗补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果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发生调整,本办法涉及事项按上级最新条 款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或执行不低于《办法》补偿标准的本地区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同时废止 。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文献

征地补偿中青苗费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中青苗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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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 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 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 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 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 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 1/3补偿工本费,对 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 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 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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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工业 变压器容量(元/ KVA.月) 23.00 23.00 (一)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元/ KW.月) 32.00 32.00 1-10千伏 66.94 1.50 1.40 0.70 0.88 71.42 35-110千伏 64.44 1.50 1.40 0.70 0.88 68.92 220千伏及以上 61.94 1.50 1.40 0.70 0.88 66.42 不满1千伏 87.90 1.50 1.40 0.70 0.88 92.38 1-10千伏 85.40 1.50 1.40 0.70 0.88 89.88 35千伏及以上 82.90 1.50 1.40 0.70 0.88 87.38 37.91 0.70 38.61 62.51 1.40 0.70 64.61 备注:1、该价目表执行范围为江门市除恩平市外的城乡地区。 2 、恩平市除居民生活电价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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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1号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惠

2013年9月18日

一、制定依据

本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修订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况、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162号)工作安排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技术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7〕97号)等。

二、主要内容

我市本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修订,主要内容为青苗、房屋重置价格、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化附属设施、零星及成片林木等四大类。

三、适用范围

全市辖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

四、执行标准

(一)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不分大春、小春、菜地,征地时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类别划分: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分为钢结构(不含彩钢棚)、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含砖瓦结构、砖石、条石、穿逗木结构)、土木结构(土瓦结构)、简易结构(含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等级划分:除简易结构的房屋以外,其他房屋均考虑房屋层高、建设标准、成色等因素划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体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偿标准: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筑材料和建筑人工工资变动情况等,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适度上涨。补偿秩序:对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时,作出了特别备注,即:补偿标准是对合法建筑的补偿。主要是防止和纠正征地区域的违法违规、抢修抢建行为,维护良好的征地拆迁秩序。

(三)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在补偿类别:对原有的类别予以整合,形成了本轮的补偿标准,对灶台、土柜、粮仓、水缸等本属房屋建设功能需要的室内附属设施直接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内。在补偿标准上:在上轮标准基础上部分有所提高,提高幅度在0-20%之间。

(四)零星及成片林木补偿。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合理种植量折算面积补偿。在补偿类别上:结合我市树种特色实际和征地现场需要,对林木划分大类和小类进行补偿。在补偿标准上:新标准较之上轮标准平均涨幅约30%左右。 2100433B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

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详见附件1。

二、附着物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

1.补偿标准。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或宅基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指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取得批准手续,按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口,以每人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屋);原始超建房屋(指与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一次性建成,但超过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简易结构(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房屋,按附件2的类别和标准给予补偿。其它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按期拆迁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拆除补助。

2.房屋认定。主体墙已倒塌,留有残墙或有四面墙但已无房顶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按建筑面积补偿,以外墙丈量面积为准。

(二)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中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给予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含砖瓦结构、砖石、条石、穿逗木)、土木结构(土瓦结构)、钢结构(不含彩钢棚)等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原始超建房屋、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三)搬迁、过渡、拆迁奖励及农房商用等补偿(补助)。

1.搬迁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每户每次2000元搬家费补助,按搬出搬进2次计算;在农房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兴办企业且征地时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并依据其设施设备搬迁量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机构评审的金额予以补偿。

2.过渡费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房屋拆迁安置人员每人每月350元补助,一次性补偿12个月。

3.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搬迁的,按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原始超建的房屋,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搬迁奖励。

4.农房商用补助。凡从事生产加工和临主要交通要道商用的底层房屋且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视其经营性质、经营情况以及生产、营业设施投入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四)构筑物补偿。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涉及的构筑物,按附件3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

1.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的,按征地测绘或实地丈量面积,按附件4的标准给予补偿。

2.多种附着物混种(混栽)的,应在总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分类确定各类附着物的面积。

3.附着物补偿原则上根据不同品种、标准支付给附着物所有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也可以按征地测绘面积上浮15%,以桂圆初果标准折合补偿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附着物所有者。

4.经依法补偿到位后,附着物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逾期未搬迁清理的,将视为放弃。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征地部门提出交付土地的,按征地面积给予1000元/亩的交地奖励。

三、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实施征地项目且补偿已到位的,按原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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